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部分中药材发展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2-10
2021年1月16日,自治区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大力推动中药材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推动中药材产业发展。制定中药材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推进中药材规模化、规范化种植,以隆德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中宁县等县(区)为重点,着力构建南部六盘山区、中部干旱风沙区和北部引黄灌区三个特色鲜明的中药材种植带。完善宁夏枸杞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优化道地药材产业发展,形成以完善标准体系、保护商标、地理标志和开展信誉评级相结合的道地药材保护机制,建设一批道地药材生态种植示范基地。鼓励中医药企业自建或以订单形式联建稳定的中药材生产基地。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打造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和供应保障平台,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的初加工和仓储物流中心。
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加强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推行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建设一批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加强中药材种子种苗管理。完善中药材重金属、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严格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管理。
促进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质量提升。加强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深入挖掘传统特色炮制技术。改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中药饮片优质优价。加强中成药质量控制,提高智能制造水平。健全中药材第三方质量检测体系,建立对生产、交易、使用的中药材抽样检验和定期公示制度。建立中成药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基本药物遴选、医保目录调整等联动机制,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加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以中药饮片监管为抓手,向上下游延伸,落实中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依法加大对制假制劣行为的责任追究,严厉打击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品违法行为。推进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中药企业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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