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社团财务管理制度和实务研究
发布时间: 2020-11-24
摘要:审计署2011年至2018年对各大部委审计中涉及社会组织的问题,共披露财务相关问题265项,涉及违规资金29.41亿元。经过分析,这些问题多发生在内部控制薄弱、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社会组织。可见,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是科技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的必备条件。近年来民政部、财政部、中国科协陆续出台规范文件要求科技社团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民政部对科技社团的等级评估更是将财务管理中的各项内容,落实到制度建设层面加以核查,打造5A级科技社团,财务制度建设是一项重要抓手。本课题力争梳理出一套符合科技社团财务管理要求的具体方法,其中包括财务管理基本原则、财务管理内容、财务管理中各个业务环节潜在风险点,以及为控制风险点需要配备的财务管理制度。从而系统解决科技社团财务人员管什么、如何管、如何监控的问题。鉴于上述目的,本课题设计了两个“全面” 、一个“专注”的研究思路。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法规政策,包括民政部、财政部、发改委、中国科协等部门发布的法规政策中对科技社团的财务管理要求。全面梳理科技社团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的财务管理事项,结合管理事项梳理必备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注研究三类事项的财务管理,即政府重点监管事项、与科技社团切身利益相关事项和易错事项。比如,规避涉企违规收费,在支出管理中落实八项规定,分支机构管理,财政项目资金使用和合法纳税和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了让科技社团更加明确法律法规、文件规范的要点和立法意图,我们搜集归纳了40个具体案例来配合具体法条的讲解。以借助案例、结合法规、分析风险点、再提出具体财务管理制度的修改建议“四步走”的思路贯穿全文,希望对解决科技社团财务管理实操问题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报告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课题研究介绍,包括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科技社团财务管理及制度介绍,重点分析了科技社团作为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区别,进一步阐述科技社团财务管理目标和财务管理应遵循的原则。第三部分为政府对科技社团财务管理要求,归纳了现行法规政策对科技社团提出的财务管理要求。第四部分为科技社团财务管理风险分析及建议,分别从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性角度提出作为5A级科技社团至少应从十六个方面制定32项财务管理制度;从涉企收费角度分析科技社团如何规范收取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不得收取的费用;从经费支出角度着重分析如何在支出管理制度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财政项目资金角度介绍科技社团如何承接政府项目和政购项目,如何规范使用资金以及常见的舞弊行为;从分支机构管理角度分析分支机构管理中的常见财务问题,讨论了分支机构挂靠运作模式对分支机构管理产生的风险,提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加强“非营利性”底线意识;从纳税管理角度介绍了科技社团应规范纳税和依法享受的税收优惠。第五部分为结语,阐述了笔者关于制度管理的三点切身体会,一是制度是对机构的保护,而非束缚,是机构规范的象征;二是科技社团制定制度时要做到“四要”;三是制度的价值在于执行,制度也要“知行合一”。
关键词:科技社团;财务制度;审计署案例;涉企收费;分支机构;财政资金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提出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联合监管。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是科技社团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确保科技社团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
如今,企业的财务管理无论是在制度体系建设、风险点流程监控、管理方法的运用都日趋成熟。而针对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研究的文献并不多,至于科技类社会团体就更是凤毛麟角。填补科技社团财务管理领域的研究空白显得意义重大。
课题力争梳理出一套符合科技社团财务管理要求的具体方法,包括财务管理基本原则、财务管理内容、财务管理中各个业务环节潜在风险点,以及为控制风险点需要配备的财务管理制度。从而系统解决科技社团财务人员管什么、如何管、如何监控的问题。
1.2 研究内容
课题设计了两个“全面” 、一个“专注”的研究思路。
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法规政策,包括民政部、财政部、发改委、中国科协等部门发布的法规政策中对科技社团的财务管理要求。
全面梳理科技社团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的财务管理事项,结合管理事项梳理必备的财务管理制度。
专注研究三类事项的财务管理,即政府重点监管事项、与科技社团切身利益相关事项和易错事项。比如,规避涉企违规收费,在支出管理中落实八项规定,分支机构管理,财政项目资金使用和合法纳税和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为了让科技社团更加明确法律法规、文件规范的要点和立法意图,我们搜集归纳了69个具体案例来配合具体法条的讲解。以借助案例、结合法规、分析风险点、再提出具体财务管理制度的修改建议“四步走”的思路贯穿全文,希望对解决科技社团财务管理实操问题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课题坚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以调研为基础,探本寻源,从实践中挖掘智慧。
1.3 研究方法
方法一,文献研究法。整理、阅读的国内外科技社团相关学术文章、专著、论坛发言等文献资料,进一步确定项目的调查范围、研究方向和主要问题。
方法二,调查法。通过调研问卷和实地走访,深入了解科技社团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与一线财务人员共同探寻解决方案。
方法三,行为分析法。通过对科技社团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行为,进行溯源分析,发现制度设计漏洞。
方法四,经验总结法。通过实地走访和研讨会,与调研对象深入交流,吸收潜藏于组织内部的优秀管理经验。
2.1 科技社团财务管理的特征
科技社团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组织的一种,从事非营利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与商业企业的营利性有本质区别。所以,科技团体的财务管理目标与商业企业完全不同,商业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追求利润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而非营利组织从成立之初就没有股东的概念,也不应该追求利润最大化,因为一项活动的利润过高往往意味着非营利性的减弱。从科技社团成立的宗旨可以看出,科技社团的成立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可见,做非营利组织最讲初心和使命。后面我们会介绍一系列社会团体违规运营的案例,如果分析深层原因,偏离非营利底线过分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主要因素。因此,科技社团财务管理有四个显著特征。
第一,实现科技社团宗旨
组织的宗旨是通过一系列业务活动来实现的,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与资金的收付活动相联系。科技社团收入和支出项目的结构和性质,反映了其业务活动的性质和方向,体现着其活动是否符合宗旨。科技社团的财务管理通过对业务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和分析评价,能够有助于从源头上实现其宗旨,并在运行中纠正组织的目标偏差。
第二,保障科技社团活动正常开展
科技社团现有资金应用的好坏,是确保业务活动质量和效果的关键,也直接影响到科技社团自身的发展。科技社团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必须要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活动资金,而投入活动的现有资金又要遵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资金使用程序,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确保科技社团健康有序发展。
良好的财务管理不仅能够保障科技社团资金的收支平衡,使组织处于安全运作状态,防止运作风险的发生,而且通过成本分析、预算监督等环节,还能提高项目资金的运作效率,用较少的钱为会员办更多的事,从而为组织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壮大组织的实力。
第四,确保科技社团接受会员监督的需要
科技社团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收支情况应主动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监督。完善的财务管理,有利于公开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提升科技社团在会员中的公信力。
2.2 科技社团财务管理的原则
2.2.1 依法开展活动,严格监督的原则
依法开展活动是科技社团财务管理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财务活动也不例外。科技社团财务管理必须牢固地树立法制意识,坚持依法开展活动的原则,使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首先,要大力加强科技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逐步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系统的财务制度体系;其次,在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既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做到有法必依;又要做到财务制度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2.2 勤俭节约的原则
勤俭节约是科技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长期遵循的基本原则。科技社团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来自于会费或政府预算,其资金耗费基本上是一种消费性的支出。所以,科技社团财务管理必须坚持勤俭办各种活动的方针,节约、有效地使用各项资金,反对铺张浪费,将勤俭节约措施落实到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还必须注意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因效益问题造成的资金浪费。
2.2.3 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相结合的原则
在科技社团中,各项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是长期存在的。缓解这个矛盾的有效途径,就是要坚持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相结合的原则。量力而为,就是要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从财政经济状况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财力的可能开展活动,避免举债行为发生。尽力而为,就是要在现行财力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努力挖掘各方面的潜力,发挥有效资金的最大效益。
3.1 从科技社团健康有序发展角度提出的财务管理要求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政府各个部门要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从政府的监管要求出发,厘清要求的条条框框,再结合科技社团具体情况,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及时整改,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实施意见》对科技社团财务管理的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
3.1.1 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民政、财政部门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内控管理,又称内部控制管理,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2014年,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内控管理,将内控管理作为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防控廉政风险的有力抓手。同时,借助内控管理,可以帮助单位梳理建立包括单位预算业务、收支业务、采购业务、合同业务、资产业务和建设项目在内的各类经济活动事项清单,明确单位各类经济活动事项的主要业务环节和工作流程,明确每个业务环节中可能出现的舞弊风险点,进而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达到规避风险的最终目的。如图1:单位经济活动事项清单。

图1 单位经济活动事项清单
然而,目前并没有属于社会组织或者科技社团按其自身特点制定的内控管理规范指导文件。本次《实施意见》既然对内控管理提出要求,科技社团可以参考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管理规范,结合科技社团行业特点建立自己的科技社团内控管理规范。
3.1.2 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015年以前,我国会计制度是按照行业来区分,不同行业有对应的会计制度。例如工业企业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房地产企业也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2015年,财政部根据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39项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目前各类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前不久又出台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开始施行,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殊性,并未列入清理范围,至今依然执行有效。科技社团作为社会团体的一类,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1.3 重视票据管理
科技社团根据收入来源不同,对外开具的票据种类一般包含三种:
一是社团会费票据。社团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社会团体会费以外的其他各类收入均不得使用社团会费票据。
二是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是科技社团对外提供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销售商品时开具的从税务部门领购的收款凭据。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科技社团对外销售符合增值税范围的产品或服务时,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据此缴纳增值税。
三是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三类收入涉及三种类型票据,各个票据均有对应的开具办法,相互之间不能混淆使用。《实施意见》要求科技社团应建立票据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各类票据的开具范围、开具要求、领购程序和日常管理等事项。
3.1.4 定期做好信息公开
《实施意见》要求民政部门应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并通过检查、评估手段对信息公开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针对慈善组织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61号)已经出台,目前还没有适用科技社团的信息公开办法,可以参照中国科协2018年发布的《关于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科协办发计字〔2018〕22号)第三项“严格执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文件规定,各全国学会要建立完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将会费、社会捐赠(或资助)、政府资助(或专项拨款)、活动(或服务)收入、利息等收入,以及相关支出等财务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定期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要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定期向中国科协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除此之外,考虑到科技社团与行业协会商会同属于社会团体,都有向会员公开财务信息的义务。建议同时参考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中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例如,文件要求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列入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
3.1.5 借助注册会计师审计加强外部监督
《实施意见》要求民政、财政部门推行社会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近些年,民政登记部门加大了审计力度,充分发挥审计作用,把独立第三方审计看作是社会组织的监管利器,将审计结果运用到年检、执法、评估、信用监管等多方面,达到了很好的外部监督效果。2019年,民政部落实中央精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审计监督,对250家全国性社会组织进行抽查审计,其中社会团体作为抽查重点,共202家,这其中又包含了54家学会。审计范围从常规的会计报表、财务账簿审查,延伸到年度工作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涉企收费的合规合法性,支出及关联违规情况,分支机构管理情况,资产管理和投资情况,信息公开履行情况,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规范情况等九个方面,涉及60多个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3.1.6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享受税收优惠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按期申报纳税,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完成登记手续。属于免税收入的捐赠收入和会费收入,可以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享受收入减免;属于应税收入的经营性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资产保值增值收入要与免税收入分开核算,依法纳税。未获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组织不得私自享受税收优惠。
3.1.7 非营利性的监督
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为三类,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从这三类组织的定义中可以发现一个共有名词,就是“非营利性”。可见,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区别与商业组织的本质特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三个特征,一是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是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实施意见》要求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具体的监督重点可以从上述非营利组织的三个特征来把握。首先,非营利组织开展的活动要符合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次,非营利组织的财产和盈余不得向会员或其他投入资源者分配。最后,非营利组织的财产不存在谁所有的问题,投入非营利组织的财产一经投入即转化为本组织所有,本组织对该财产享有直接所有权,投入人对投入财产不享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等权利。换句话说,会员或其他投入资源者即使缴纳了会费或向非营利组织投入注册资金,也不得享有组织的所有权。
3.1.8 财务收支的监督
财务收支涉及社会组织的收费管理和经费支出管理两个方面,有的科技社团拥有一定的行政资源,在组织会员学术交流的同时,会吸引商业组织参与其中,借机宣传销售企业产品。导致本应该是非营利的活动商业化,本应是非营利目的的学术交流会议转变成借助行政资源牟利的载体。
3.1.9 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
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民政部加快研究将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
3.2 对科技社团的商业行为与合作活动提出的财务管理要求
科技社团会费收取标准普遍较低,为了弥补经费不足,会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还会与其他经济实体合作开展业务活动。合作开展活动既能满足会员交流学习的需求,又能提高科技社团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可谓一举多得。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可回避的是科技社团作为非营利属性的社会组织与营利目的的商业组织开展合作,如何保障活动的非营利性底线,规范合作形式,保护科技社团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避免“卖牌子”敛财乱象发生,防止社团负责人借助关联交易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情形发生,民政于2010年10月10日发布《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在全文共计14条规定当中,民政部用了20个“应当”和11个“不得”来告诉社会团体作为独立法人应如何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开展业务活动。2014年11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又从反腐倡廉的角度发布《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进一步提出20个“不得”和3个“应当”,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和商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的“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上述两个文件可以将科技社团财务管理要求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3.2.1 开展合作活动
(1)活动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严格执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避社会团体借助评比表彰非法敛财行为。
(2)履行决策程序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此项规定可以看作是对内部控制的要求,合作活动必须经严格的控制流程把关,避免领导“一支笔”决策情形。
(3)签订书面合同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如果由合作方提供合同,社会团体应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合同不仅是明确权利义务的证明文件,也是保护社会团体自身利益的重要文件,更是日后审计部门、税务机关、民政部门的检查重点。从法律角度讲,合同不能出现责任不清、权利不明的瑕疵条款。从税务角度讲,合同签订的那一刻起,意味着今后纳税方式已经形成,包括如何纳税、纳多少税、何时纳税。
(4)考察合作方资质,规避关联方
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为防止社会团体负责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借助关联交易转移组织财产行为,《规定》要求,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直接利益关系”的范畴要大于“关联方关系”的范畴,涵盖了不具有关联方关系,但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个人和组织。
(5)加强对活动的全程监管
社会团体应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调查了解,并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如同意合作方使用本组织名称、标志,应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合作;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上述规定的执行,从根源上制约了靠“卖牌子”收管理费的敛财行为。
(6)活动的收费管理
由于历史原因,有的社会团体隶属于行政管理部门,或与行政管理部门关系密切,借助“行政管理资源”,主管部门影响力,部分社会团体开展各种有偿服务、有偿活动、有偿评比等。对此,文件规定,社会团体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等信息牟利。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社会团体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7)活动财务收支的财务管理
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收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这里的其他单位包括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会务公司、宾馆、承办单位等各类合作方。
3.2.2 分支机构管理
(1)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需经总部批准
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2)分支机构的运营管理
社会团体不得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向他们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3.2.3 合作举办经济实体
《规定》对社会团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举办经济实体作进一步规范,提出五个“应当”和一个“不得”。
(1)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社会团体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对实体经营范围的约束
合作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3)实体应具有独立性
社会团体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此举可有效规避社会团体禁止收费的项目借助经济实体继续收费和强制收费情形。
(4)与经济实体的关联交易
社会团体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不禁止社会团体与下属经济实体发生关联交易,只是在关联交易定价上要遵循市场定价原则,避免借助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侵占社会团体财产行为发生。实际工作中,很多社团的经济实体就是为本社团服务的,例如经常举办展览、会议的社团为了工作需要,会设立自己的会展公司。
(5)对经济实体的监督
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3.2.4 其他管理要求
社会组织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
社会组织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社会组织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3.3 中国科协对科技社团提出的财务管理要求
2018年8月,为落实中央巡视对中国科协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加强科技社团财务管理,中国科协制定了《关于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科协办发计字〔2018〕2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要求学会自查财务管理问题,分析潜在风险点,从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入手,加强财务内控管理。
3.3.1 从制度层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对标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参照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文中并未明确说明应禁止哪些财务行为,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根据部门内部审计常见问题,梳理出的《八项规定出台后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 80 条》(附件),将80条规定落实到具体制度加以执行。
3.3.2 加强内控制度管理
《若干规定》要求各全国学会围绕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项目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等经济业务活动进行流程梳理和风险评估,逐一针对风险点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若干规定》对常见风险点做出提示,包括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管稽核;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或兼任会计人员;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盈余不得分红;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全国学会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3.3.3 主动公开财务信息
《若干规定》要求各全国学会要建立完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将会费、社会捐赠(或资助)、政府资助(或专项拨款)、活动(或服务)收入、利息等收入,以及相关支出等财务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定期向社会公开。
3.3.4 加强项目监管
《若干规定》要求各全国学会要进一步强化项目管理理念,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协等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办法。全国学会承担的财政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项目管理和中国科协等相关部门财政项目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进度安排,严格专款专用和专账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
3.3.5 严格财务审计监督
《若干规定》要求各全国学会须按照有关规定,明晰记账人员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执行全国学会定期组织财产清查和会计资料内部审计规定。严格执行全国学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财务审计规定。
法规政策是基于违规行为而生,每一条法规政策的背后都有一个活生生的鲜活案例。为了让科技社团更加明确法律法规、文件规范的要点和立法意图,我们梳理了审计署自2011年至2018年对各大部委审计中涉及社会组织的财务问题,共披露问题265项,涉及违规资金29.41亿元。我们将这些公开披露案例以问题类型划分大类,包括涉企收费、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核算、项目管理等等,在每一大类中又按分为各个问题小类,最终将社会组织所有的审计问题都分门别类、对号入座,生成了社会组织审计问题库。(见图2)

图2 2011-2018年审计署披露社会组织问题(单位:万元)
分析上述案例的形成原因,有一个共性因素就是内部控制薄弱,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所致。实践中的任何问题都可以,或者说都应该通过制定相应制度来规范管理。借助案例我们分析法规政策,通过分析风险点我们对制度完善提出建议,希望对解决科技社团财务管理实操问题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4.1 涉企收费常见财务管理问题
近年来,在国家为企业减负方针的指引下,规范社会团体收费,清查违规涉企收费成为重要举措。从社会团体的收入来源分析,涉及企业的收费主要包括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捐赠收入。由于社会团体本身拥有一定行政资源,具备某一行业、领域的影响力,在运作过程中会出现利用行政资源或影响力超范围收费、强制收费等违规现象。随着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的多样化,相关政府部门也陆续出台文件予以规范管理。2000年,财政部、国家计委针对社会团体向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的收费行为,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2003年,民政部针对会费管理印发《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2006年民政部又联合财政部又印发补充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 )。2007年,为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民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2010年,发改委牵头联合财政部、民政部先后印发《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和《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将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提升到治理规范层面,公布了《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2012年,为规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民政部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57号)。为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评组发〔2012〕2号) 。2014年,为响应国家简政放权方针,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收取行为,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2016年,为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行为,强化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办综〔2016〕99号)。2017年,在国家大力清理涉企收费的方针指引下,为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发改委联合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至此,对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的法规政策已相对完善,各项规定基本明确,社会团体需要尽快消化吸收执行,将法规落实到制度,用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为了便于法规政策的理解,我们梳理了审计署近八年公布的社会组织涉企违规收费案例。2011年至2018年,审计署披露社会组织涉企违规收费案例共62起,涉及金额共11.78亿元,占比39.90%(见图3),属于社会组织审计问题“重灾区”。接下来,我们将结合各项法规政策,用案例的形式分析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的风险点。

图3 2011-2018年涉企违规收费案例类型及涉及金额(单位:万元)
4.1.1 违规收取会费
违规收取会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违规一,超出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违规二,向不得作为会员的单位收取会费
〔案例〕某协会违反有关社会团体的单位会员不得为国家机关的规定,将81个地方高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14个省市级科技厅(委)吸收为单位会员,2010年至2011年收取会费94.2万元。
违规三,会费收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审核
〔案例〕某社会团体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擅自将部分团体会员单位年度会费标准从 4000 元上涨至 20000 元。
违规四,应税项目开具会费票据
〔案例〕某协会用会费票据开具了非会费项目,具体包括:工作经费11,630,080.00元、协办费用165,000.00元、大赛承办费150,000.00元、服务费20,000.00元、摄影兴趣小组协办费20,000.00元。
会费是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是维持其机构运作的主要收入来源。会费要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依据《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规定,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2017年发改委等4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中特别强调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虽然该文件只针对行业协会商会,建议学会也参考文件精神从严管理会费。
4.1.2 违规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多出现于那些拥有一定行政资源,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机构,擅自设置服务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强制收费,有的甚至只收费不服务,扰乱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为企业增加了经济负担。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违规一,利用所掌握的行政资源、会员信息、行业数据不当牟利
〔案例〕2012年至2013年,某学会在召开的160个学术会议中,用广告展位、医生通讯录和注册信息等作为回报,以20万元至100万元价格公开标注不同等级的赞助商资格,收取企业赞助8.2亿元。审计署处理意见:要求学会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改进,停止违规收费行为。
违规二,未经批准收取服务费用
〔案例〕2010年至2011年,某协会未按规定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向报关企业收取代理报关委托书相关费用265.92万元。
审计署处理意见:要求责成协会报发展改革委审批,明确收费的性质和定价形式。
违规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案例〕2013年至2016年3月,某学会未经批准自行设立2个职业资格并开展相关培训,共收费4,641.26万元。审计署处理意见:要求按规定对职业资格认定和培训进行清理规范。
违规四,已取缔的收费项目擅自继续收费
〔案例〕某学会在其年度学术会议中开展与收费挂钩的论文发表活动,违规收费 18.91 万元。
〔案例〕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某学会未经批准违规收取资格考试复训费1,965.04万元。
违规五,已取缔的收费项目委托中介机构继续收费
〔案例〕2011年至2014年,某协会违规委托中介机构承担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并向相关企业收取资质评定及年审服务费1184万元。审计署处理意见:要求予以纠正,停止违规收费
违规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价格
〔案例〕2014年,某研究会备案的职业经理人培训收费标准为7080元/人,而实际却按中级8980元/人、高级12980元/人、特级18200元/人超标准收费。审计署处理意见:对超标准收费问题,要求予以纠正。
违规七,强制企业参会并收费
〔案例〕2017年,某协会通过举办行业节、论坛等活动,收取参加单位费用 2673.86万元。审计署处理意见:对通过举办活动收取参加单位费用问题,要求责成相关单位停止收费行为。
违规八,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案例〕某地方税务学会每年对每个会员单位收费3000元至5000元不等。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共六项,但实际上每年开展的工作就一项,即组织评议地方税务学术研究成果。
违规九,向外单位摊派费用
〔案例〕2014年至2016年,某研究会向外单位人员无依据收取出境访问费用61.68万元,用于本机构日常经费开支。审计署处理意见:对向外单位人员无依据收取出境访问费用问题,要求责成所属研究会退回收取的费用,调整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
4.1.3 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国家针对部分社会团体存在乱评比、乱收费、公信力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先后开展了“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等专项治理工作。《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以前未经批准保留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一律停止,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予批准的,一律不得继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应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实践中的具体违规案例如下:
违规一,经批准的评比项目,向参评单位变相收费
〔案例〕某协会2014 年至2016 年间,从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之内)获奖单位当年度奖项申报资料中选取相关文字材料和工程图片,编印《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获奖工程创优经验交流专辑》。收费标准为:经征集后入编工程的每家承建单位 25,000 元(2014 年为 26,000 元),每家参建单位 8,600 元(2014 年为 9,600 元),2014年至2016年共收取编辑费 16,958,400 元。民政执法人员认为,《专辑》直接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获奖工程相关资料编辑入书,然后要求获奖工程的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缴纳费用,该收费行为已经与获奖行为直接挂钩,且具有强制性,属于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评选结束后的变相收费。
违规二,未经批准设立评比奖项
〔案例〕2008年至2012年,某学会未经批准,自行设立和评比“某贡献奖”,共收取企业赞助款190万元。
违规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前后,变相收取企业费用
〔案例〕2016年,某协会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虽未向入选单位收取参评费,但违规收取出版刊物服务费517.22万元。
4.1.4 对外收费的财务核算不规范
社会团体收入该记账不记账,记入下属单位账簿,是偷设“小金库”的主要手段,是滋生腐败、舞弊行为的温床,社会团体必须要从收入源头把控,坚决予以防范。2014年民政部、财政部又从反腐倡廉的角度发布《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要求社会团体严格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实践中的具体违规案例如下:
违规一,收入未纳入法定账簿
〔案例〕2010年至2012年,某学会未将展会收入600万元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核算。
违规二,在下属单位核算收支
〔案例〕2010年至2013年,某学会在下属出版社财务账中核算其收入200万元、支出121.5万元。
违规三,举办会议由其他单位代为收支
〔案例〕2012年至2013年,某学会等三家单位举办会议,收取会议注册费262.27万元,其中125.02万元由会议酒店代收,直接冲抵会议支出,未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核算。
〔案例〕某学会未将委托 3 家公司承办会议并向参会人员收取的会议费用 174.20 万元、支出 148.98 万元纳入本单位账务核算。
4.2 分支机构常见财务管理问题
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为了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自身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团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大部分科技社团都很看重分支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借助分支机构来凝聚同一领域不同学科的科学专家、工作者开展各项活动。但我们同样看到,大量分支机构都是挂靠在某个研究院、高校或企业运营,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隶属于挂靠单位,由其负担薪酬和社保,办公场所也由挂靠单位提供,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资产,每年仅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举办几场活动,总部对分支机构的经费支持大多采取“以收定支”、“以会养会”,额外的经费支持十分有限。这种特殊的运作模式,导致总部对分支机构的控制力薄弱,管理乏力,不仅造成科技社团财务违规风险,对分支机构健康发展也极其不利。《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社团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造成重后果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情况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直到撤销社团登记。2014年,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强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资金监管。
我们分析2011年至2018年审计署公开披露的社会团体财务违规问题涉及金额24.97亿元,其中分支机构违规金额2.86亿元。民政部在对社会团体的处罚信息中也不乏分支机构违规的身影。可见,分支机构管理是科技社团规范管理的重中之重。我们结合政府部门对分支机构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审计署案例,梳理出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的十大风险点。
4.2.1 分支机构财务收支未纳入总部核算
违规一,分支机构整体未纳入总部核算
〔案例〕2016年某学会内部设立了30个专业委员会,其财务收支均未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换言之,在学会的财务账簿或财务报表中,没有体现30个专业委员会每年开展活动的收费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从另一个角度也反映出这家学会对下属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财务情况疏于监管。
违规二,分支机构收会费,未纳入总部核算
〔案例〕2016 年至 2017 年某协会下属有5个分支机构收取的109.06万元会费未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
违规三,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服务收费,未纳入总部核算
〔案例〕2011年至2013年,某学会未将其下属部门和所属86个专科分会申报并获批主办618个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收入11474.84万元纳入该会法定账簿核算。审计署处理意见:对收入未纳入法定账簿核算、私设“小金库”问题,要求收回资金,调整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案例〕某学会下属分支机构2016年召开21个学术会议,未将会议费支出570.92万元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统一核算,属于账外核算支出。
〔案例〕2014年某学会下属分会开展培训班取得管理费收入80.89万元,未计入学会法定账簿,存在账外,主要用于该分会人员劳务费及奖金。审计署处理意见:对账外存放资金问题,要求将账外资金纳入账内核算,查明资金去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违规四,分支机构收入在下属单位核算
〔案例〕2012年至2015年,某协会下属委员会将部分收入在下属单位核算,造成少计收入554.29万元。审计署处理意见:对少计收入和转移收 入问题,要求收回资金,真实反映收支情况。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其财务收支也应属于社会团体所有和控制。《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规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更是明确指出,以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还有一类属于内部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社会团体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社会团体会计报表。
4.2.2 分支机构涉企违规收费
违规一,“卖牌子”收管理费
〔案例〕2012年10月,法制日报曝光“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在全国各省、各行业设立43个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下再设众多三级、四级分支机构,冠以‘全国高科技×××委员会’等名称,并以这些名称为招牌,迷惑和欺骗公众,非法开展评比表彰、培训认证、项目合作、会议会展等活动,大肆牟取经济利益。同时,为方便收费,每家分支机构都配套设立一家公司收取各类款项,总部也成立了公司获得分公司的干股,并向分支机构的公司收取品牌管理和咨询服务费。
虽然该组织最终被民政部定性为非法组织,但“卖牌子”、“收会费”、“关联交易”等种种操作行为却体现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乱象。民政部随后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违规二,分支机构自定会费收费标准
〔案例〕某协会的各专业委员会未经会员大会讨论,擅自拟定会费收费标准,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1037.87万元。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规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代表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违规三,分支机构与总部向同一家单位收取会费
〔案例〕某协会在向团体及个人会员收取会费外,下设专业委员会又以会费的名义并自定收费标准,向相关电视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非会员单位收取费用204.24万元。审计署处理意见:对违规收费的问题,要求立即停止乱收费,并对收入进行清理。
违规四,分支机构违规设置职业资格收取培训费
〔案例〕2014年,某协会下属分会及其地方协会,违规收取考试和培训费3236.88万元。
治理涉企违规收费行为不仅适用于社会团体,同样适用于分支机构。《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规定,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一律坚决取缔。
4.2.3 分支机构资产管理不规范
违规一,违规出借资金
〔案例〕2012年至2014年,某行业分会未经批准,累计向其下属企业出借资金6255万元,至2014年底有1380万元借款尚未收回。审计署处理意见:对违规出借资金问题,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并加强国有资产出借事项的管理。
此类违规现象多发生于财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这类分支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号,独立运作,有独立的资产,编制独立的财务报表。但根据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的资产还应属于总会所有,案例中分支机构未经总会批准,私自决定将巨额资产出借下属企业,不符合总会的资产管理规定。以前有设立了独立银行账户的分支机构要在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银行账户。
违规二,借助分支机构转移资金
〔案例〕2012年至2015年,某协会委员会及其下属培训中心将收入1942.78万元转移到协会工作人员参股的企业核算,从中列支成本费用957.46万元。
此案例涉及两处违规。其一,社会团体全部收入都要计入法定账簿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收入也不例外,同样要计入总部的法定账簿统一核算,不应转入其他企业核算。其二,转入协会工作人员参股的企业,涉及协会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转移、侵占协会财产。工作人员自己成立公司反过来与协会开展交易,这种模式本身就会滋生诸多舞弊腐败行为,协会在寻找供应商或合作方时,法规明确禁止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违规三,借助分支机构设立“小金库”
〔案例〕2012年至2015年,某协会下属分会使用内容不真实的发票报销支出31.12万元,并在账外存放资金67.56万元。审计署处理意见:对使用内容不真实发票报销、资金账外存放问题,要求纠正并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
从源头把控社会团体设立“小金库”行为是历年社会组织治理的重点,2010年6月12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制定了《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是常见的“小金库”设立形式。
违规四,分支机构委托其他机构运营
〔案例〕某协会违规将所属10 个分支机构委托民营企业运营管理。审计署处理意见:对违规将分支机构委托民营企业运营管理问题,要求责成相关单位按规定纠正。
上述规定是指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4〕38号)规定,社会团体不得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4.3 财政项目资金使用常见财务管理问题
2017年7月,中国青年报用整版报道了“科研经费”犯罪问题。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科研经费”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获得287个结果,其中有34份判决书与科研人员犯罪有关。对于科研人员来说,使用科研经费往往意味着一不小心就会滑进“犯罪”的深渊。科学家因“科研经费使用”被认定犯罪的现象近年来呈递增趋势。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艾静认为,课题负责人权限过大,资金使用监管制度失灵是根本原因。
调研中我们发现,科技社团作为我国科技工作的前沿阵地,与行业协会商会不同的是,每年会承接大量的财政项目课题,有的社团一年承接几十个政府项目,涉及项目资金上千万,已经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科技社团服务的会员基本都是科技工作者,他们同样会在各自的研究领域中承接政府研究项目。如何用好财政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用合法合规票据列支,顺利完成项目结题评审,不仅是科技社团格外关心的问题,更是对科技工作者的严峻考验。难怪有科学家吐槽科学家被逼成了“会计”,不仅申报课题时要充分发挥想象力,精确预测未来几年的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仪器费、试剂费等;项目结题时还要把项目执行期间花的每一笔经费,与申请课题时的经费预算一一“对表”,如果“对”不上,就要开动脑筋、想方设法“对齐”,否则就无法结题。
其实,在企业管理中,财务已经渗透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它不仅是财务人员要掌握的知识,也是各个部门负责人必修的一堂课。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开展项目申报、执行、结项过程中,必然会遇到预算、支付、结算等与财务相关的事物,尤其是花财政资金的项目负责人,更应该在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上提高警惕,慎之又慎。所以,掌握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将有助于降低项目运作风险,顺利完成结项工作。
4.3.1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常见财务问题
违规一,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
〔案例〕某大学刘某某,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341.8万元,被判刑13年。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9月,由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孙某某虚开17张试剂发票,金额共计150余万元,在某大学报销后全部支付给该商贸公司,用于支付刘某某个人经营的山东某某药物研究有限公司从商贸公司购买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和全自动五分类血液分析仪设备款130余万元。2011年8月,由商贸公司孙某某从济南某经贸有限公司虚开两张试剂发票,金额共计19万余元,在刘某所在大学报销后全部支付给济南经贸公司,此后该款全部转至刘某妻子的个人银行卡。
违规二,使用与课题无关的票据报销科研经费
〔案例〕某大学教授何某某、林某某负责的课题组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使用与课题无关的票据报销科研经费问题。2013年12月,该大学给予何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林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退回违规报销经费12万元。
违规三,虚列劳务成本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北京某大学原教授宋某某借用亲戚、老乡身份证办理银行存折,以“校外劳务人员”的身份冒名领取劳务费,将68万元科研经费据为己有,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违规四,利用关联交易,巧立名目,转移资金
〔案例〕某大学陈某某一案中,陈某某利用课题总负责人的身份,将两家关联公司(杭州高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波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陈某某的博士生杨某某、王某某。)列为课题的外协单位,再通过关联公司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巨额专项科研经费945万余元套取变现。
违规五,“研”、“商”一体,借虚假发票转移科研经费
〔案例〕2017年8月,某某大学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某以贪污罪判处套取国家3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徐某通过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以协作费的名义把自己项目中的30万元科研经费转入自己成立的公司,作为注册金。
违规六,把科研项目当“圈钱”工具,多种手段并存
〔案例〕2017年6月,中国某大学教授王某某涉嫌贪污、行贿罪一案,通过虚报劳务费、交通费、服务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314万余元;通过虚构北京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开展科研工作的事实,由该公司开具覆压孔渗实验费、服务费、技术合作费等内容发票,先后套取上述科研经费205.99万元;通过虚构他人劳务支出、冒用他人签名、实际控制他人名下银行卡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56.05万元。
4.3.2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常见财务问题
根据我们历年对财政项目和政购买项目的审计、评审经验,社会团体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容易发生以下五个方面的财务问题。
1、内控制度方面
(1)项目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民间非营利组织内控制度健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对于财政项目或政购项目,内控制度显得更加重要。不同的项目有着不同的内容、标准、资金使用标准,一般发放资金的政府部门会出具相关项目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指引,帮助项目承接单位按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编制项目预算。社会团体在承接项目时至少应建立以下两项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可以规范项目执行的程序、进度、责任,对项目的预算、资金的使用、财务核算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支出报销审批制度》,可以明确每笔支出的授权方式、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并对经办人、支出审批人的职责和工作要求进行规定。
我们在项目中期或末期财务评审中发现,承接项目的社会团体对项目内控制度的建立不太重视,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意识不强。例如:2018年6月我们评估的13家社会团体承接政购项目中仅有3家提供了较为完整的财务制度,包括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支出报销审批制度》。我们通过评审案例的总结发现,在内控制度方面经常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1,机构中没有任何财务管理制度(无论是组织本身的还是项目的);
情况2,机构中有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但是没有项目的资金管理制度;
情况3,机构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的管理制度都未提供纸质资料。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三类:
第一类,领导层不重视内控管理工作;
第二类,没有专职财务人员设计财务内控制度;
第三类,财务人员没有认真学习相关项目经费财务管理的文件。
(2)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内控制度是否能够发挥作用,还要看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评估中发现承接项目的社会团体,常年参加项目评审,了解一些评估检查要求,按照评估检查规定制定了相关内控制度,但多为应付评估检查而制定,并没有认真去执行制度。例如:某家社会团体的《支出报销审批制度》规定费用报销时需要填写《费用报销单》并由相关责任人审批。然而评审时对其凭证进行检查时发现,没有按制度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单》,且没有相关责任人的审批签字;再例如:制度中规定了劳务费领款人需要签字,而评审时看到的志愿者补贴发放表或专家劳务费发放表签字一栏空白,无法证明劳务费是否真实支付给了志愿者或专家。
总之,社会团体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内控制度对一家机构发展的重要性和保护作用。
2、预算管理方面
项目预算管理是关键,项目负责人借助项目预算管理,不但可以发现项目管理中的基础薄弱问题并加以修正,还可以通过预算与决算的对比,发现项目的实际执行与当初设想的差距,确保下次预算编制更贴近实际更合理。从资金提供方来讲,通过项目实施方的预算管理,可以确保项目资金按照批复的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因此,项目评审时都会要求提供项目《预决算对照表》,要求项目承接机构以项目预算为核心,严格按照《实施方案》、项目申报书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项目批复资金和配套资金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事项,不得超出项目申报书的范围支出项目资金。
但是在评估关于预算管理方面还是会出现一些相关问题,例如:超预算范围列支费用;未编制项目《预决算对照表》;编制的《预决算对照表》中,决算数据与财务账面实际发生额不一致;《预决算对照表》编制不明晰,没有列明费用项目的单价、数量,预算与实际支出不匹配;活动支出购买物资价格偏高,存在浪费项目资金情形;项目明细账未按预算科目设置及使用,无法与预决算对照表对应等。
3、财务核算方面
不同的政府部门下发的资金都有各自的资金管理办法,但每个资金管理办法中都会有相同的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这是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性规定,只有财务核算上做到了不同项目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单独核算,才能体现出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而在评估中发现社会团体并不掌握项目单独核算、科目设置的具体方法,经常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1,项目资金的核算全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情况2,不同项目的资金全部在“业务活动成本”科目核算,没有按项目区分;
情况3,项目资金与机构日常经营发生的费用全部混在一起核算。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机构刚开始接触项目,对项目建账的方式方法还不了解。
第二类,机构中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对项目进行独立核算。
第三类,机构中的财务为代理记账,而一般的代理记账都是用公司的会计准则,完全脱离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4、资金拨付方面
资金拨付的规范管理直接规避了项目运作中的各类舞弊事件的发生,财政项目对资金拨付的规定很明确,要求将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给受益对象或为项目提供服务和商品的单位,不得汇入单位负责人私人账户,并且不得使用大额现金(2000元以上)。
但是在评估过程中资金拨付过程中还是存在如下问题:
问题1,项目资金没有直接拨付为项目提供服务和商品的单位,直接拨付给了对方公司老板的个人账户;
问题2,将项目资金汇入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再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支出,存在公款私存现象;
问题3,大量的劳务费支出以现金形式发放,发现用虚假签字的劳务费支出单套取项目资金行为;
问题4,大额采购商品或服务采用现金支出。
5、纳税管理方面
纳税管理主要是指项目承接机构在取得项目资金或对外支付劳务费时,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劳务费未达到纳税金额,组织就未进行个税申报;收到政府支付的项目款未开具税务发票,而是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发票,未缴纳增值税。
根据相关规定项目承接机构应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收入全部纳入本单位合法账簿进行核算和管理;属于应税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对发放的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4 纳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4.4.1 部分社会团体处于税收“黑户”状态
很多科技社团的负责人是科学工作者,他们对本学科的知识非常专业,但对税务知识不甚了解,且常常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自己成立的是学术性组织,不是商业公司;受民政局管理,不受工商局管理;组织做的事情是非营利的,不是营利的、商业的;那么,这个组织就可以不受税务机关管理,就可以不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甚至有了所得也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对税收法规政策的不理解,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科技社团如不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不按期申报缴纳税款,日后一旦被税务机关知道,后果极其严重。在今天这个大数据信息共享时代,税务部门和民政登记部门只需要联合做一个纳税信息与登记信息的比对,这类组织就会暴露无遗。
2016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完成信息补录和登记手续。
4.4.2 违规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而不知
有些社团为了营利目的或偏离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背离了非营利组织的底线;有些社团已经不具备免税条件还在继续享受免税;还有些社团对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界限不清,认为获得了免税资格所有收入都可享受免税,无形中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这些情形都是税务检查的重点,国家给予社会组织极大的税收优惠力度,同时也要求税务机关严格审查社会组织免税条件。《实施意见》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该组织及其主要责任人。
5.1 “逐利”思想导致“非营利性”底线意识淡薄
逐利是资本的本性,但资本是由人控制的,只是它被用来作为赢利的工具时,它才成为所谓的“资本”。因此,逐利是人的本性。这是商业的模式,但做非营利组织,并没有“资本”的概念,因为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投入非营利组织的财产都不存在属于谁、谁所有的问题,都属于社会资本。因此,逐利思想往往会导致非营利活动的动作变形。就拿分支机构来说,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的来自高校、研究院,有的是商业公司的老板。他们一旦抱逐利的目的去运作分支机构,就会出现种种的不和谐。他们借助商业手段会把非营利的分支机构运作成很赚钱的分支机构,这类机构可以说越办越火,会议、展览越办越多,市场有需求,大量企业愿意出钱赞助。但分支机构的运营风险也会急剧增加,主要体现在挂靠单位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有可能脱离活动非营利的底线,更多的追逐活动盈利,甚至借举办活动收取赞助费、广告费,用会员信息招揽赞助商。最终带来的结果就是借助行政资源不当牟利,或是超出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违规处罚结论。
5.2 社会团体服务功能发挥不充分、经费来源狭窄。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和政社分开,社会团体从政府方面获得的经费支持将越来越少,政府向社会团体购买服务资金不稳定,社会团体争取社会捐赠能力有限。这就导致了部分社会团体除了会费、课题经费、少量赞助捐赠外,几乎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从而难以满足其长期稳定开展活动的需要。而社会团体经费的筹集很大程度上是与其提供的服务紧密相连的。社会团体提供有价值的服务越多,其经费筹集就越方便,活动开展就越有活力;反之,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经费的筹集也就没有了可持续性,活动的开展就难以维持,也就只能依靠乱收费来维持自身的生存,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5.3 挂靠运作模式导致分支机构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
调研发现,目前大多数分支机构无论是工作人员的薪酬社保,还是机构必要的办公场地供,或是日常运营经费,基本都由挂靠单位提供,人员关系也隶属于挂靠单位。这就形成一个怪圈,法律上虽然规定分支机构属于社会团体,所有风险由社会团体承担,但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无法有效约束到这些人员。很多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上报总会,总会知道,不上报的总会无从知晓,更谈不上对其进行财务管理。另外,学会专职财务人员人手不足也限制了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调研中某学会财务负责人反映,这家学会只有2名财务,大量的精力用于完成学会本部的财务管理,如果再对下属30多家分支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实在精力不足。
5.4 必备的财务管理制度缺失,导致管理无章可循
调研发现,有些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过于简单,一些经常发生的经济业务缺少财务管理制度予以规范。例如社团虽然成立了分支机构,但未建立《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有些社团建立了《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但只对分支机构的设立、日常管理、绩效考核进行规范,缺少很多重要的分支机构财务管理规定,例如:活动收费必须汇给总会,不得由其他单位收取;活动事先要编制预算,事后要有决算报告等。
在纳税管理方面很多社团同样缺少相关制度,对于社团特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条件、申请流程等相关事项,没有通过制度予以明确,仅凭财务人员个人经验进行操作,日后一旦发生人员变动,组织会出现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衔接的风险。
5.5 已有财务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没有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和监督作用。
为什么要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是出于机构规范管理的自我需要,还是应付上级评估、检查要求。调研中发现,制度制定的目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完善程度。那些从领导层就非常重视内部管理的机构,不仅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还配以详尽的业务流程图、各个环节的风险点分析,以及应对风险的措施,最后通过一本制度的形式展现出来,让机构全体人员有章可循。反观不重视内部管理的机构,他们的制度只是在套用网上下载的模板,没有从现实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缺少系统的风险分析和思考,显得十分空洞且千篇一律。
例如,有些科技社团并未结合政府法规要求制定《社团收费财务管理制度》,或者即使制定了相关制度,制度缺乏明确的指导意义和具体的监管措施,制度有些流于形式,反映在有些家的制度都大同小异,基本一样。制度模板化问题比较严重,没有起到现实指导意义。社团工作人员在开展收费行为时,依然没有明确的依据可循,对必须掌握的法规条款不了解,法律意识淡薄,难以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在借助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对收费行为进行规范方面,同样存在制度条款不明确、工作职责不清晰的问题,财务如何管理,如何监督收费行为的过程,达到什么样的监督效果,在制度中并未清晰体现。
5.6 社会团体对法规关键词理解不到位造成违规
就拿评比表彰不得向参评者收费和变相收费的规定来说,有的社会团体只理解了不得收费,但为了和政府监管打擦边球,评选时不收费,在评奖前后换个名目继续收费。有些社会团体搞不清变相收费的界限和判断规则,导致违规行为。
调研中很多科技社团提出如何判断“变相收费”,什么样的收费属于变相收费。在此可以参考民政部对违规案例处罚时的相关解释,所谓评比表彰变相收费,是指社会组织在评比表彰活动的过程中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但在评选开始前或评选结束后,利用与评比表彰直接相关的其他活动来变相收取费用。例如,在评选活动开始前,开展与本次评选相关的带有强制意味的培训活动;在评选结束后,直接对获奖人员或作品进行宣传并收取费用。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并未禁止社会组织开展培训收费或宣传出书收费,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社会组织正常开展的培训收费和宣传收费,属于合法收费行为。而评比表彰变相收费是《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文禁止的,属于违规涉企收费的一种。民政执法部门在变相收费的判定上,认为关键在于收费行为是否直接与评比表彰活动相关,是否与获奖结果挂钩,是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于社会团体单方确定收费标准、直接要求获奖单位缴纳费用的,由于其收费行为与获奖行为直接挂钩,应予认定为评比表彰收费;对于社会团体定价出售书籍、他人自愿购买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买卖行为,不宜认定为评比表彰收费。
政府对分支机构管理的法规规定是明确的,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都写的清清楚楚,那为什么分支机构还会屡屡触犯法规红线?通过实地走访调研,我们试图揭开其中的症结所在。
6.1 用制度保护组织健康发展,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大多数人一提起财务管理制度,提起财务部门,脑中都浮现出各种条条框框,各种繁文缛节。有些领导甚至认为财务制定的那些规章制度阻碍了机构的业务发展。诚然,如果按照机构的发展规律来讲,在机构刚刚起步阶段,都是遵循业务至上的原则,保证机构先活下来再说。然而,当机构有了一定规模想寻求更大发展时,就要通过专业管理求效益,制度建设就成为绕不开的话题。借助完善的制度管人管事不但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防范很多人为因素造成的舞弊风险。当年中国红会就因为一个“郭美美事件”,导致公众信任危机,捐款额一落千丈。反观美国红会,7年5换总裁,同样丑闻缠身,但奇怪的现象是,美国红会捐赠额并未受到影响,反而公众捐赠热情高涨。为何美国红会不会因丑闻身败名裂?是成熟的制度让美国红会与领导的丑闻隔离开来。如果你打开美国红会的网站,会清楚地看到美国红会全部的管理制度和每笔支出的去向,领导发生丑闻不要紧,是领导没有按照红会的制度执行,将领导辞掉,机构依然清白,民众对机构的信任依然不变。这就是制度的奥秘,制度绝对是对机构的保护,而非束缚,是机构规范的象征。
从民政部对科技社团等级评估要求,制度的完善性是规范性考核的第一步,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延伸的组织中的各项财务行为。综合民政部、财政部、发改委、中国科协等部门对科技社团提出的财务管理要求,以及民政部对5A级社团提出的财务制度标准,全面梳理科技社团的财务管理内容和应制定的32项财务管理制度。
6.1.1 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科技社团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包括《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和《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6.1.2 财务管理通则
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该通则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则虽然适用范围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但鉴于科技社团没有专属的财务通则,建议参考《企业财务通则》,结合科技社团运营特点,建立适用于自己的《财务管理通则》,对科技社团财务行为进行规范。
6.1.3 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根据科技社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对于未来一定时期内收入和支出的计划。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对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过程实施计划、组织、控制、分析、评价等一系列活动。
6.1.4 纳税管理
科技社团虽然属于非营利组织,但同企业一样需要按照税法要求,按期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同时,国家为了鼓励非营利组织发展,又给予了非营利组织一定的税收优惠。建立《纳税及税收优惠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规范科技社团的纳税行为,规避税收风险;另一方面可以起到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
6.1.5 收入管理
科技社团主要收入来源于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政府项目资金。科技社团应根据不同收费种类分别制定相关制度。针对会费管理应制定《会费收支管理制度》,针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针对政府项目资金管理应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6.1.6 支出管理
支出管理涉及内容较广,政府有明确管理要求的支出项目应单独建立相应支出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公务接待财务管理制度》、《会议费财务管理制度》、《出国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差旅费财务管理制度》、《培训费财务管理制度》。对于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科技社团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可以单独建立相关制度,例如,科技社团经常举办会议、培训、论坛,邀请专家、讲师,或临时招募志愿者和工作人员支付的劳务费,如果此类业务较多,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应制定《劳务费发放管理制度》。针对报销审批权限、审批内容的管理制定《支出报销审批管理制度》。
6.1.7 薪酬管理
薪酬管理是科技社团整体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社团应建立《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奖金、绩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发放与缴纳。该制度也是科技社团申请税收优惠的必备制度。
6.1.8 资产管理
资产是指科技社团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为了规范各类资产的取得、使用和处置,科技社团应按照资产类别分别制定管理制度。针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应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针对应收账款和坏账管理应建立《应收账款与坏账准备管理制度》,针对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针对无形资产管理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针对对外投资应建立《投资管理制度》。
6.1.9 分支机构管理
科技社团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科技社团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或签订合同,其法律后果全部由总机构承担。因此,建立《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规范其收支行为、活动开展显得尤为重要。
6.1.10 财务报告管理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科技社团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财务报告一般由财务部门编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科技社团应建立《财务报告制度》规范财务报告编制的内容、种类、编制方法、报送和审议等事项。
6.1.11 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指特定的监督主体对科技社团财务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资源利用效率的检查和督促。监督主体即监督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科技社团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会员、中介组织、内部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等。财务监督的表现形式包括年度审计、离任审计、换届审计及其他审计,监事(或监事会)对财务的监督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报告等。科技社团应建立《财务监督制度》对上述监督事项进行规范。
6.1.12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
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关联交易是科技社团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交易一方的利益损害。鉴于关联交易容易产生借助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转移组织财产的违法行为,政府明令禁止社会团体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成立的组织进行关联交易。科技社团应建立《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定价和信息披露。
6.1.13 票据管理
科技社团按取得收入类别的不同,其票据种类包括增值税发票、会费票据和公益捐赠票据。三种票据均有相应的管理规定,科技社团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会费票据管理制度》和《公益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6.1.14 财务印章管理
财务印章一般专指财务专用印章和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科技社团对外付款均需加盖财务印章方可完成支付,为保障资金财产安全,科技社团必须建立《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包含了14项财务管理内容和32项财务管理制度,详见下表。
科技社团应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6.2 将法规政策细化到具体制度,增加制度的可操作性
调研中发现,有些科技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太过简单,寥寥几条,比政府的法规政策还要概括,无法体现法规政策对行为的规范要求,达不到借助制度管人管事的最终目的。因此,我们建议科技社团应结合法规政策规范要点,细化具体条款,甚至可以在制度之外增加案例提示作为制度执行指引,让制度具有更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以下是我们对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的细化建议。
6.2.1 会费收费管理制度细化建议
一套完善的《社团收费财务管理制度》,需要针对社会团体的特点,按照经费来源的不同,分别制定约束性条款,形成预防、监督、惩处相结合的长效治理机制,把权利彻底关到制度的牢笼。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时,收入应在制度中强调以下条款: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会费收取不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
会费应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支出。
不得以会费名义收取会费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经营服务性收入、捐赠收入等。
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为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会费年度收支情况应向会员公开,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收费活动时,应在制度中强调以下条款:
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业务必须符合本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属于政府取缔的经营服务项目不得开展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已取缔项目参考《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价格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市场定价原则协商确定。提供的经营服务要质价相符,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目录内的活动,不得向参评人员收费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社会组织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社会团体总机构不得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社会团体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应在制度中强调以下条款:
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上述各类收入均应执行的综合条款如下:
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
各类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
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
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6.2.2 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细化建议
社会团体在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时,主要把握的是哪些项目可以收费,哪些不能收,收费标准等问题,避免借助社会团体的行政资源强制收费、乱收费。发改委于2010年印发《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和《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取缔了一批社会团体的乱收费事项,这些取缔的收费事项建议在制度中作为反向列举事项予以明确,这些事项具体包括: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
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
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业务活动表的编写)
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
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
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随文件下发的《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目录对社会团体规范收费行为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以下收费项目在文件发布之日被取消和停止收费
1、有关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经审核保留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价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各种收费。
2、有关社团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向被评审者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各种收费。
3、有关社团开展培训活动收取的学分证书费。
4、中国某某行业协会收取的企业资质评定费
5、中国某某学会收取的资格认证费
6、中国某某协会收取的广告企业资质认定服务费
7、中国某某协会收取的全国通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评审费
8、中国某某行业协会收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生产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管理费
9、中国某某协会收取的工程企业资质年检费
10、中国某某行业协会收取的公路工程工法评审费
11、中国某某协会收取的监理复查注册费
12、中国某某协会收取的控股公司管理费
13、全国某某管理协会收取的主办实体管理费
14、中国某某行业协会收取的打捞单位资质审评费和年审费、潜水员从业资格认定费和年审费
15、中国某某联合会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16、中国某某协会收取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和年检费
17、中国某某行业协会收取的资质认证证书费
除此之外,文件对社会团体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价格制定依据做出原则性规定。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团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6.2.3 经费支出财务管理制度应体现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2017年,民政部对全国学会等级评估的考核指标中,增加了对经费支出是否存在超标准接待,超标准出行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考核指标。中国科协在2018年发布的《关于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项要求就是要求全国各学会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进一步对标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参照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在落实到具体财务管理制度上,科技社团应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分别制定公务接待、会议费、出国经费、差旅费和培训费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制度明确各类支出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活动留痕以及活动中禁止的行为,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性规定落实到具体行动中。
1、《公务接待财务管理制度》
科技社团制定《公务接待财务管理制度》应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版),该规定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12月8日发布,与原规定相比,创新内容主要体现在管住“吃”、管好“住”、管控“行”、管制“游”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减量限支问责改革,提出38项禁令,包括11项“禁止”事项和27项“不得”要求,修订后的26条规定,全方位覆盖了适用范围、接待单位、接待对象、接待项目、配套改革等接待管理的各个要素,规范接待管理的全流程;二是建立清单制度实现接待“留痕”,从起点和源头压减公务接待活动数量,建立接待清单制度,简化和规范公务接待活动,全面公开,强化问责,坚决杜绝“破窗效应”;三是严格预算管理,规范接待费支出。
科技社团在制定《公务接待财务管理制度》时应注意规避以下风险点:
要点1,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票据时,应注意区分报销费用与公务接待事项的相关性与合理性,明显不属于该事项所必须发生的费用要坚决不予报销。
要点2,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票据时,应关注报销票据是否注明了用餐人员姓名,本单位陪餐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要点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票据时,应注意核查发票中注明的餐饮单位、菜品明细单。
要点4,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要点5,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要点6,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2、《会议费财务管理制度》
科技社团制定《会议费财务管理制度》应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该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3年9月13日印发,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与原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实现了适用对象、会议类型的全覆盖。规定所有会议必须纳入单位的年度会议计划;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要求会议费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严格会议费报销和支付管理;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和会议年度报告制度。《管理办法》对各类会议的会期和规模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压缩会期;二是控制参会人员数量;三是改进会议形式,提倡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四是限制会议地点。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会议活动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等九项。
科技社团在制定《会议费财务管理制度》时应注意规避以下风险点:
要点1,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实际编制会议费预算时,不能只有一个总金额,要按照举办一个会议可能发生的费用分别编写预算,可能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要点2,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 2 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2 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1 天。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票据时,应关注会议酒店结算单中的起止日期。
要点3,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此条仅适用于财政经费全额拨款的会议。
要点4,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一张发票一份合同已经远远不满足会议费的报销单据要求,财务人员应注意审核上述会议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要点5,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票据时,应关注是否存在用虚假发票或业务不真实的发票报销行为,避免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要点6,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票据时,应关注是否存在公务接待相关单据,在对会议餐费审核时,应注意核对餐标、菜名等。
要点7,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票据时,应关注票据支出项目是否包含该上述事项。
要点8,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票据时,应关是否包含景区门票,交通费用应与会议时间匹配。
3、《出国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科技社团制定《出国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应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该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于2013年12月27日修订印发,2014年1月20日起正式实施,取代已实施12年之久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提出了新要求,即出国人员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与旧的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对海外出行、住宿、伙食等经费管理作出了新的具体的规定,有四大亮点:一是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二是出行,国内航空公司优先,不得乘坐包机;三是住宿,省部级官员可住普通套房,厅局级及以下住标间,国际会议按标准执行;四是伙食,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事先应报批。
科技社团在制定《出国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时应注意规避以下风险点:
要点1,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要点2,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要点3,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票据时,应关注出国人员级别与住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要点4,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4、《差旅费财务管理制度》
科技社团制定《差旅费财务管理制度》应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该办法由财政部于2013年12月31日印发,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本《管理办法》与“07版办法”相比,主要有五大变化:一是入住宾馆未提及“定点饭店”,将住宿产生费用的地点统称为“入住宾馆”,并解释为饭店、招待所;二是差旅费标准由统一划定到动态调整,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同时规定可以适时调整;三是明确部级干部住普通套房,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的住宿标准有所提升;四是对监督问责情况作出规定,明确对五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六种情况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五是严禁变相旅游,不得接受礼品,明令禁止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规定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科技社团在制定《差旅费财务管理制度》时应注意规避以下风险点:
要点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要点2,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要点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票据时,应关注报销单据中不应再出现餐费票据。
要点4,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要点5,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要点6,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住宿费发票是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的前置条件。
5、《培训费财务管理制度》
科技社团制定《培训费财务管理制度》应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该办法由财政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于1月3日印发,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我国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进行规范。《办法》对培训计划编报、执行情况报告作出明确规定;严格划定了培训费开支范围及开支上限;还确定了各类人员讲课费的税后标准。《办法》对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做出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同时,还明确了报销环节控制、公示公开、报告制度等一系列纪律约束和监督检查措施,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和控制。
科技社团在制定《培训费财务管理制度》时应注意规避以下风险点:
要点1,培训费的支出范围必须是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票据时,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要点2,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票据时,应复核讲师职称与讲课费标准是否匹配。
要点3,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票据时,应关注票据支出项目是否包含该上述事项。
要点4,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票据时,会议用餐之外的餐费发票、会议费发票不予报销。
要点5,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票据时,应关注是否存在用虚假发票或业务不真实的发票报销行为,避免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2.4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建议
科技社团应进一步完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制度是最好的法规宣传,将法规明确禁止的条款列入制度当中,让分支机构负责人清晰地掌握哪些事能做、怎么做,哪些事不能做。具体来讲,建议关注以下要点。
第一,强化分支机构负责人“非营利性”底线意识
培训时经常有人提问,社会团体能不能开展一些收费的经营活动,向参会人员收取培训费、会务费,甚至收取企业的赞助费。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首先来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换言之,社会团体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但必须是“非营利性”的。同样是经营活动,营利性的不能做,非营利性的就可以做。那么接着就有人问,什么是非营利性的活动。这时,有一家学会的违规案例就非常恰当,审计署是这样披露的,某学会利用所在部门影响力,在召开的160个学术会议中,用广告展位、会员通讯录和注册信息等作为回报,以20万元至100万元价格收取企业赞助8.2亿元。审计署认为这样的活动属于“依托行政资源不当牟利”,属于法规不允许的营利性经营活动。是不该收赞助费吗?不是,赞助费是弥补活动经费不足的有效方式。试想,同样是上面的活动,也收取赞助费,但收取的额度以支定收、够用就成,或者略有盈余,还会产生“依托行政资源不当牟利”的结论吗?
可见,办会的目的决定行为的后果,以非营利目的办会,本着办会第一,适度收取赞助费,够用即可。如果换成营利目的,那就变为盈利第一,赞助费多多益善。这也就脱离了社会团体成立的初心和使命了。
综上,建议在《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中强调以下条款:
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要围绕总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总机构应重视分支机构财务监管,使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相互融合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相互脱节的现象不利于分支机构的良性发展,但分支机构的挂靠运营模式又使其难于解决。调研中国航空学会财务负责人时,我们收获了有价值的方案。中国航空学会通过完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确保分支机构的各项业务活动计划和具体活动的相关信息能够传达给总机构的财务人员。首先,加强分支机构的印章管理。每家分支机构都有自己的印章,全部由总机构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需要盖章时,要向总机构报送申请,同时抄送财务部门。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总机构在文件上盖章发还分支机构。通过印章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分支机构的行为,达到了总机构的监管目的。其次,加强分支机构的合同管理。分支机构正式签署合同时,要将合同文本报送总机构盖章,同时将合同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银行账号等信息报送财务部门审核。最后,加强活动预算、决算上报。年初要求各分支机构上报活动计划的同时,也要求上报当年财务预算,年终要求各分支机构上报总结的同时,也上报当年财务决算。
综上,建议在《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中强调以下条款:
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活动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
分支机构的支出报销应参照总机构相关制度执行
分支机构在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时应附相关预算和决算
第三,从分支机构收入源头把关,做到收支两条线
多数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的源头来自活动和收费,把好活动审批关的同时,还要严格监管分支机构的收费管理,分支机构有自己的会费收费标准的应立刻取消,有独立银行账户的要尽快撤销,所有活动款项都要收到总机构账户统一核算,活动开支由总机构统一支付,依据文件规定把控收费行为,已严令禁止的活动坚决停办,不允许收费的项目停止收费。通过相关制度在分支机构收入源头上设好闸、把好关,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
综上,建议在《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中强调以下条款:
分支机构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学会并收取会费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分支机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总机构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分支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
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并收取费用
分支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第四,强化总机构为分支机构的服务意识
从法规条款来看,总机构要对分支机构加强监管,但为了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国计算机学会智慧地将“监管”换了个词:服务。为此还专门制定了《分支机构财务服务和管理办法》,强化总机构财务部门为分支机构提供服务的意识。例如,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总机构要提供收款服务;为了分支机构收支清楚,总机构要提供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服务等。甚至为了高效快捷的提供服务,总机构还花钱开发了会议系统,从开会请示、审批、会务费收取、会议签到都由系统自动完成。借助系统,分支机构的全部活动、所有资金往来都达到了数据化、可视化,且不可随意更改,确保了分支机构开展的每场活动的每笔收费都通过系统收到总机构账户。可以说,在借助互联网进一步强化分支机构财务监管方面走在了前列。
综上,建议在《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中强调以下条款:
总机构不得向所属分支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五,“劫富济贫”,以会养会
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根据总机构学科需要设立的,并非根据那个领域赚钱而设立,这是非营利组织区别商业组织的本质特色。这样势必会造成有的分支机构活动经费宽裕,有的紧张。总机构这时应从经费使用上做出调剂,确保各个分支机构都能顺利开展活动,履行其设立时的职能定位。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非营利组织不代表不能盈利,法规要求的是将盈利部分继续用于非营利活动的开展。劫富济贫,以会养会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而提出的。调研中发现,有家学会规定从下属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分支机构发展基金,用来弥补其他分支机构的经费赤字,不失为一剂良策。
6.2.5 加强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意识
针对上述财政项目管理问题,以及中央巡视组对中国科协项目监管提出的要求,中国科于2019年发布了两个财政项目规范管理文件,《关于加强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评分离”工作》的通知(科协计函综字〔2019〕22号)和《关于规范中国科协财政项目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科协计函预字〔2019〕23号)。在2018年发布的《关于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科协办发计字〔2018〕22号)中,明确要求各全国学会要严格项目实施管理,进一步强化项目管理理念,按照国家和中国科协等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办法。全国学会承担的财政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项目管理和中国科协等相关部门财政项目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进度安排,严格专款专用和专账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
6.2.6 科技社团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1、会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八条规定,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按照规定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才可享受税收优惠,以会费名义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违规收取会费,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如果科技社团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注意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会费收入对应支出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实际工作中,很多科技社团容易忽视此项规定,少缴纳了增值税。
2、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可享受五类收入免税优惠。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明确免税收入的范围,具体包括: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科技社团享受免税收入的前提工作是向税务机关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同时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社团才可享受免税优惠。
2018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八项条件。具体包括: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6.3 制度制定要遵循“四要”原则
科技社团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时,应以“四要”为原则。
1、制度要以问题为导向,最终目的是规范行为。
制定制度最怕“无病呻吟”,找不到制度要规范的风险点,行之有效的制度应该是从实际问题出发,先梳理业务流程,再分析风险点,找到解决措施,最后落实到制度中的具体条款。
2、制度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注意及时更新。
任何制度都有其依据的上位法,都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比如,法规规定总机构不得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有些科技社团制定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赫然写着按分支机构收入的10%收取管理费。这样的制度不但起不了规范行为的作用,还适得其反。另外,制度要根据最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及时更新,尤其是费用列支标准和禁止性条款要第一时间落实到相关制度,这需要财务人员注意新政学习。
3,制度要结合机构实际业务情况,不可千篇一律。
制定制度绝不是网上找个模板,生搬硬套的结果,这样的制度脱离机构实际情况,也就无法规范管理机构的现实工作。
4,制度要逐年反思、逐年完善,是循序渐进的过程。
一套相对比较完善的制度,一定是根据新发现的风险点,新提出的管理要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历年反思不断修订的结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初始的制度不用特别完善,只要符合管理要求,把控住现有的风险点即可,执行一年后再根据制度的适用性修订完善。
6.4 制度只有执行才有效
很多机构制定了很多制度,但依然管理混乱,究其原因,还是制度的有效执行和监督出现了问题。再好的制度不去执行,或执行后没有与之匹配的监督机制,也是徒劳无功。制度的“知行合一”就是一个认识问题——改正问题——监督改正的过程,制度只有执行才有效,只有监督才有力,才能够起到为机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
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仅作用于一个国家的货币体系,还在社会团体评比表彰活动中充分体现。社会团体本属于行业或学科领域的领导者,开展会员评比表彰在以前无可厚非,甚至属于理所当然之事。但是,当商业意图充斥进来之后,就会演变为利用社会团体行业影响力借评比表彰敛财,甚至成为一些社会团体的生存之道,被公众戏称为“评奖经济”。无论是轰动一时的“共和国脊梁奖”,还是被人民群众告上法庭的“盛世中华”,都跑不出一个套路,就是收费发奖。俗话说得好:“一粒老鼠屎,毁了一锅汤。”中央一纸令下,正规的不正规的都不许办,苦了很多本本分分的科技社团,为科技工作者评个优秀论文,也被归入评比表彰的禁止范围。调研中很多科技社团非常关注评比表彰活动,反映科技社团与行业协会商会不同,其会员大多为科技工作者,这些老专家、学者搞了一辈子研究,不追求收入有多高,但十分看重荣誉,希望所在社团对其工作证之以名。强烈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不要用简单的方式处理评比表彰,更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禁止。对确实属于科技社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评比表彰活动,按照不收费的原则,以非营利的形式规范开展,配以完善的法规制度和监管体系,让科技社团用规范的评比表彰活动激发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热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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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现状及改善建议[J].学会,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