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社团在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中的功能作用分析
发布时间: 2020-11-24
前言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创新逐渐超越资源、资本和劳动力等传统生产要素,发展成为引领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技术交易市场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以及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交易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功能逐步完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对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以及促进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球创新发展呈现新态势以及中国经济进入新时代,我国技术交易市场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2018年科技部印发的《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总体方向,并将“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作为优化技术市场分类布局、发展各具特色和层次多元的技术交易市场的一个重要抓手。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也由此成为全国技术交易网络的关键节点。
科技社团是推动科技形成发展的重要力量,能够通过促进科技知识的产生与流动、高效使用与扩散、培育促进科学文化、开展公共服务等推动国家创新体系的良好运转。由此可见,深刻把握科技社团在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中的定位与功能,明确任务、理顺关系、发挥效能,不仅有助于更好地释放科技社团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关键独特作用,同时也将通过有效推动我国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发展。
在此背景下,本课题围绕“科技社团在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中的功能作用分析”展开理论探讨和实证考察,这不仅是对现有文献的有益补充和拓展,也是对现实需求的及时回应。课题首先明晰了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提出背景与重要意义,深刻剖析了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内涵与特征。其次,系统分析了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与发展现状,同时结合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内涵与特征,深入探讨现阶段我国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基础与条件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对可能建设成为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潜质地区进行分析。再次,基于我国科技社团的内涵与特色,总结分析科技社团在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以及相应的作用环节,提出可能面临的不利因素。最后,基于全文研究发现,提出加快我国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以及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在其中积极作用的实现路径与对策建议。
一、背景与意义
(一)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提出背景
2018年科技部印发的《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提出“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成为全国技术交易网络的重要节点”,而在此之前,关于“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相关政策性论述也出现于2017年科技部印发的《“十三五”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规划》以及同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十三五”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规划》中指出,“引导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加强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及周边区域的紧密对接,依托智力资源密集、区域产业特色和政策先行先试等优势,发挥技术要素集聚枢纽功能和创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提出“构建互联互通的全国技术交易网络。依托现有的枢纽型技术交易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连接技术转移机构、投融资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创新要素,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活动”。而2018年《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定位与目标,即“推动现有基础条件好、影响力大、辐射面广的技术交易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聚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投资人、技术市场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技术评价、中试孵化、招标拍卖等综合配套服务,建成全国性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并计划“到2020年……发展3至5个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
(二)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
1.技术交易层面,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有助于建立健全国家技术交易体系、提高技术转移效率
《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定位为全国技术交易网络的重要节点,能够高效聚集各类创新主体,供多项综合配套服务,辐射带动各类技术交易市场联动发展,不仅是我国优化技术市场分类布局、发展各具特色和层次多元的技术交易网络的重要抓手,也将有效提升我国技术交易市场服务功能和发展水平,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
2.国家层面,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有助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技术交易市场对于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以及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有助于全国技术交易网络完善发展,释放技术转移转化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3.国际层面,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有助于我国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空间、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
面向全球推进国际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尤其是围绕“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和地区构建国际技术转移协作和信息对接平台,加强在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国际合作,有助于我国实现对全球科技资源的整合利用,拓展国际技术转移空间,成为国际技术转移网络的重要节点,树立科技强国正面形象。
二、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内涵与特征
(一)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内涵
“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作为一个崭新的政策概念,自2018年5月于《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以来,对于其内涵和外延均尚未形成准确界定和详尽描述。严格地讲,“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并不是一个严格的学术概念,而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应用和政策导向的分析性概念,本报告将其拆解为“承担‘枢纽’功能的‘技术交易市场’”。基于此,本文结合“技术交易市场”的概念以及“枢纽”的功能来剖析“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内涵与特征。
1.技术交易市场的内涵
根据2018年科技部印发的《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技术市场是“各类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和技术商品生产、交换、流通关系的总和”。学术界同样对技术交易市场的概念界定进行了一定有益探讨。董正英(2003)1认为技术市场是技术商品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供求双方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由市场主体(企业、科研机构、大学等)、市场客体(技术商品)、市场中介(价格、竞争、市场信息、交易中介机构、仲裁机构等)组成。林晓言和王红梅(2005)2提出,技术交易市场是将技术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并使之成为现实生产力的一种交换关系的总和,包括技术交易的主体、场所、交易规则和市场管理等诸多方面。林仁红(2016)3将技术交易市场分为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其中,狭义概念强调技术市场的场所属性,如技术交易会、技术商店等具体存在形态,受到特定时间和空间的约束;广义概念是指将技术成果视作技术商品交易并使之转变为社会生产力的各类交换关系的总和,即技术流通环节中与技术商品供求、交换的关系总和。华冬芳(2018)4认为技术交易是将技术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活动,包含交易主体(技术供方、技术需方和技术中介)、交易客体(技术)、交易流程以及交易环境四个维度。
综上所述,技术交易市场是将技术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并使之成为现实生产力的各类关系的总和,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即企业、科研机构、大学等技术的供给方与需求方;市场客体,即技术商品;市场中介,即中价格、市场信息、中介机构、仲裁机构等连接市场各主体之间有形的或无形的媒介或桥梁。需要强调的是,技术交易市场是并非仅仅是一个空间概念或产品概念,更重要的是指市场主体内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2.“枢纽”的内涵
正如前文所述,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是技术交易市场的一种重要类型,但承担着区别于一般性技术交易市场的“枢纽性”功能。本章节选取了一些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承担着枢纽性功能的主体,对其定义及作用进行剖析,用以归纳得出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内涵与特征。
枢纽。《辞海》对“枢纽”的解释为:一是冲要的地点或事物的关键所在;二是事务相互联系的中心环节。
交通枢纽。交通枢纽是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交叉与衔接处,是实现客货中转、发送、到达所必需的多种运输设施的综合体。交通枢纽的核心是良好的通达性和融合度。交通枢纽的可达性与便捷性可以最大限度破要素集聚、扩散的“梗阻”,畅通人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和信息流,提升经济要素流动效率,降低要素流动成本(高传华,2019)5。进一步,根据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综合交通枢纽是“衔接多种运输方式、辐射一定区域的客、货转运中心。”
物流枢纽。根据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物流枢纽是指“集中实现货物集散、存储、分拨、转运等多种功能的物流设施群和物流活动组织中心。国家物流枢纽是物流体系的核心基础设施,是辐射区域更广、集聚效应更强、服务功能更优、运行效率更高的综合性物流枢纽,在全国物流网络中发挥关键节点、重要平台和骨干枢纽的作用。”
基于上文分析,可以推理归纳出承担枢纽功能主体具备的共性特征:一是业务处于主导地位,具备完备的功能体系。例如,交通枢纽是衔接多种运输方式、具备多种运输设施的综合体,物流枢纽集中实现多种功能的物流设施群和物流活动组织中心,两者能够提供多种业务服务。二是辐射范围广,集散效应强。例如,交通枢纽、物流枢纽等凭借自身功能定位以及高度可达性和便捷性特征,能够在较大的范围内组织协调相关资源与要素的集聚与分散,畅通人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和信息流的流动,并以此支撑带动其周边乃至全国交通或物流网络体系发展。三是发挥着联系中心的作用。正如《辞海》对“枢纽”的定义之一——事务相互联系的中心环节,交通枢纽是衔接多种运输方式、链接多个地区之间的关键节点,物流枢纽是集中实现多种功能的物流设施群和物流活动组织中心,在整个业务网络中是的冲要或关键所在。
3.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内涵
基于技术交易市场的概念及构成,同时考虑“枢纽”的功能内涵,我们将“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界定为:服务功能更优、影响力更大、辐射面更广的综合性技术交易市场,不仅本身能够提供完备的综合配套服务,同时也能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聚集与共享,以此支撑带动其周边乃至全国技术交易活动,在技术交易网络中发挥着龙头骨干、关键节点、重要平台等作用。
图2-1显示了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构成要素。不难看出,与一般性技术交易市场相似,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同样包括:市场主体,即企业、科研机构、大学等技术的供给方与需求方;市场客体,即技术商品;市场中介,即中价格、市场信息、中介机构、仲裁机构等连接市场各主体之间有形的或无形的媒介或桥梁。但区别于一般性技术交易市场的是,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更强调:多交易主体、可转移的有效技术、专业的机构和人才、高效的信息交易平台与技术手段、有力的资金等多要素支撑以及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

图2-1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构成要素
(二)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特征
根据对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内涵分析,归纳得出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区别于一般型技术交易市场的突出特征:
一是业务龙头地位。相较于一般性技术交易市场,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交易总量与规模遥遥领先,参与交易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投资人、技术市场服务机构等交易主体数量多、覆盖范围广。与此同时,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能够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技术评价、中试孵化、招标拍卖等多项综合配套服务,具有规模大、功能全、专业服务水平高等突出特点,具备为所在区域以及周边乃至全国提供服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是资源集聚优势。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与本地区、国内甚至全球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投资人、技术市场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保持连接,拥有庞大的用户群和联络网;能够面向全国甚至全世界集聚整合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技术交易相关要素,起到对创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引导、组织和控制。利用资源集聚优势,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不断夯实自身在提供技术交易专业服务以及驱动相关配套资源设施与服务的能力。
三是资源共享功能。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依托资源集聚优势,面向全国甚至全世界构建互联互通的资源共享平台,提供包括技术供给(科技成果)、技术需求(技术难题)、技术经纪人、专家等多类业务信息资源,精准对接供需两端,引导技术与人才、资本、企业、产业等有机融合,推动科技成果有序流动、高效配置。与此同时,提供科技成果产生、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全链条的位置、状态等信息实时查询和数据开放共享,便利各类技术交易主体及时获取所需信息,加强技术交易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跟踪监测。
四是“中心”地理位置。为了充分发挥业务引领、资源集聚以及共享功能,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应位于区域经济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中心位置。一方面,区域中心人才、资本等创新资源密集、创新氛围浓厚,是当地有效开展技术交易活动以及聚集利用各类创新要素搭建与周边及全国互联互通的资源共享平台的重要基础与条件。另一方面,借助当地通达的交通网络、先进的信息传输渠道等与周边乃至全国地区保持紧密联系,充分发挥其业务引领支撑服务、引导资源有序聚集、推动区域技术交易高效开展等功能,为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提供便利条件。一种充分利用交通枢纽或者地理枢纽的集聚扩散功能,吸引各种生产要素在本地区交汇,能够集聚和接入全球高端科技资源,能够有效生产、利用、整合科学技术资源的创新主体,能够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能够对全球科学技术进步产生显著影响的国际化的区域创新体系”。
三、我国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发展的基础与条件
(一)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
1.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
(1)我国技术交易市场发展历程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我国技术交易市场从无到有逐步新建起来。伴随着40余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进程,我国技术交易市场功能逐渐完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为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促进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纵观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可初步将其划分为萌芽阶段、初具规模阶段、迅速发展阶段和转型升级阶段。
①技术交易市场的萌芽阶段(1980-1984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科研单位开始向企业有偿转让技术成果。1980年、1981年沈阳和武汉先后建立技术服务公司,1981年,武汉、沈阳、天津创办了科技交易会。1980年,中国科学院物理所研究员陈春先创办中国第一家民营科技机构——北京等离子先进技术服务部。1983-1985年年初,大量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始涌现,覆盖全国150多个大中城市。
在我国技术市场的相关政策方面,1980年10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和维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肯定了技术的商品属性,指出“对创造发明的重要技术成果要实行有偿转让”。1984年1月,技术合同制度开始在全国实施,4月,《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发布,支撑有偿合同制度改革。同年10月,国务院会议审议《技术转让条例》(1985年1月正式颁布时更名为《技术转让暂行规定》),指出在顶层设计上国家要求发展技术交易市场,通过技术贸易促进生产力发展;1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会议作出“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放技术市场”的决定,并提出以技术市场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从此,技术市场历史地成为推动我国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在此期间,技术市场的交易形式逐步多样化,如技术交易会、技术难题招标会、科技信息发布会等新形式。各城市之间的技术贸易机构打破行业、地区界限,形成多成分、多形式、多层次的技术交易网。
②技术交易市场初具规模阶段(1985-1991年)
1985年1月《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颁布,使技术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有章可循。同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促进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并确立技术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技术市场管理与服务体系逐步健全。198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颁布,我国技术市场步入法制化轨道。同年10月,党的十三大提出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生产要素市场的论断,我国技术市场完成了从萌芽到形成的过渡。1988年5月,国务院做出《关于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鼓励科研机构引入竞争机制。此外,《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1987年1月)、《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1987年3月)以及《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1988年9月)等一系列规定相继颁布、实施,为推动科研机构进入商品经济市场、开放技术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此期间,技术市场从单项技术转让发展到联合开发、合资经营;从个别单位间合作发展到部门联合;技术市场与金融市场开始走向结合,银行和投资公司等开始以资金和信贷支持交易项目;全国开始出现定期、定点和固定中介人的技术交易场所,技术交易经常化,市场机制在补充计划的不足方面显示出优势。
③技术交易市场迅速发展阶段(1992-2005年)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强调技术市场作为生产要素市场的地位和作用。199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通过,我国技术市场的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建立,管理日益法制化。同年12月,我国首家国家级常设技术市场——上海技术交易所成立,我国对技术、金融和产权市场进行了有机整合,探索技术市场发展新模式,随后,深圳、北京、天津等地也相继建立技术市场。1998年,随着我国提出建立国家创新体系,技术市场逐步向跨领域、跨组织的方向发展。1999年3月,已施行12年的《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实现“三法合一”,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成了技术市场法律体系的重大调整,实现了技术市场法律规范的提升。同年8月,《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发布,明确提出要形成推动技术成果转移和产业化应用的新的体制机制,通过力促科技体制改革加速技术成果产业化。从此,技术市场的体系架构逐步建立起来,为繁荣技术市场,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起到积极作用。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技术转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01年7月)和《技术合同示范文本》(2001年7月)出台,并且一系列针对通过技术交易取得技术性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继出台,加速了资本、技术和人才市场的深度结合。
在此期间,技术市场迅速发展,技术合同交易额逐年大幅度增长。技术市场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向正规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技术合同认定、仲裁、技术评估等业务为技术市场增添了新的功能。我国形成以产业化应用需求为指南的跨组织、跨领域的全国性技术转移市场。
④技术交易市场转型升级阶段(2006年至今)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大力发展为企业服务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2006年3月,《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发布,支持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建设;2007年9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发布,强调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建立良好的技术转移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同年10月,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求建立技术交易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近年来,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2015年10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2016年3月《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2016年4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相继发布,构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法律工作“三部曲”。此外,《关于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通知》、《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十三五”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规划》、《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相继出台,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规范。2018年5月,《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进一步明确技术市场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2020年和2025年发展目标。
在此期间,技术市场持续快速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在全国普及,高新技术、现代传播手段的应用正在改变技术市场的形象,全国性网上技术交易市场系统化运作,创新驿站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科技部相关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实现了重新整合,我国形成以信息化、协同化为手段的新型技术交易体系。
(2)我国技术交易市场发展规模变化
自1991年至2018年,我国技术交易日趋活跃,技术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技术合同成交总额持续快速增长,从1991年的94.13亿元提高到2018年的17697.42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21.40%。2007年,技术合同
成交额首次超过2千亿元,2011年成交额首次超过4万千元,2012年再次越过6千亿元,2014年超过8千亿元,2018年超越1.7万亿元,是2014年的两倍多。
1991年至2013年,全国全年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数在20万项至30万项间变动,呈现较为稳定的小幅波动形势;2015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数突破30万项,此后呈增长态势,至2018年,全国技术合同项数超过40万项。
数据来源: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
图3-1 1991—2018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情况
1991年至2018年技术合同的平均成交额呈明显上升趋势,平均每项技术合同的成交额从5万元持续增长至430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8.35%。1991年至2006年间,技术合同平均价格的增长率波动较大,出现了极值,如1993年增长率达39.50%,2000年达到36.43%,2006年高达50.87%,在这些极大值之间出现了极小值,如1997年增长率为6.05%,2003年为8.53%,这不仅与我国出台的技术交易相关政策有关,也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有关;2007年至今,平均每项技术合同的成交额的增长率波动幅度较小,近两年波动较为明显,2017年增长率低至2.59%,随即,2018年技术合同价格回升,较2017年上涨17.63%,但与18.35%的年均增长率相近,这反映出我国进入改革的全面深化期后,市场机制对价格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强。
数据来源: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
图3-2 1991-2018年平均每项技术合同成交额及同比增长率
技术市场成交额占GDP的比重总体保持稳定增长态势。1991年为0.43%,1993年上升至0.58%,之后开始回落,1996年降至最低点0.42%。自1996年至今,除2007有略微下降外,技术市场成交额及占GDP比重技术市场成交额占GDP的比重逐年提高,2018年达到最高点1.97%。
数据来源: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2018年中国统计年鉴》
图3-3 1991-2018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占GDP比重(%)
(3)我国技术交易市场发展的演进特征
一是我国技术交易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技术市场萌芽阶段,技术的商品属性初步确立,出现了第一批中介服务机构,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实现了从无偿到有偿的突破;此后,技术交易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技术转移、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逐步强化。
二是政策核心从鼓励引进吸收转向自主创新、协同创新。我国逐步改变以往以市场换技术的思想,将创新驱动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政策侧重点从技术引进、吸收逐渐转向提高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开发的协同创新上。
三是技术交易市场运行逐步法制化、规范化。自技术交易市场建立起,相关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促进了技术市场运行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自1987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来,我国技术市场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2008年7月实施的修订版《科学技术进步法》,将我国科技发展上升到法律层面,使技术市场的管理有法可依。为保障我国技术交易市场发展的稳定性和规范性,2000年我国发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发布《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四是技术交易市场在社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凸显。随着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发展壮大,技术交易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逐渐凸显。一方面,技术合同成交总额占GDP比重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性逐年提高,成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顶梁柱”;另一方面,技术市场形成了技术、人才、资金集聚的平台,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交易和主体间的关系调整,成为国家创新体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1)我国技术交易市场整体现状
一是我国技术交易市场呈现高质量、高速发展态势。2018年我国技术交易市场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技术合同成交额较2017年上涨31.83%,技术合同成交额占GDP比重较上年增长20.18%,是2017年增长率的3倍多,技术交易规模、质量得到加速提升。
表3-1 2013年-2018年技术合同成交额及其增长率

数据来源:2013-2018年《全国技术交易市场统计年度报告》、《中国统计年鉴》
二是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发展环境得到深层次优化。政策走向夯实可操作阶段。党的十八大后,政策密集制定,进一步细化,将有形建设和无形建设相结合。在资金、税收等有形支持的基础上,重点开展技术转移政策体系建设以及技术转移人员培训与管理等无形支撑。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创业的平衡、保障管理的公平透明化等出发,我国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建设提供切实可靠的政策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深层次完善,已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技术交易市场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2015年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法律层面上扫清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体制障碍,2016年《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颁布,明确了新时期技术转移工作重点和功能定位,2018年《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建设目标和总体要求,使技术市场发展有章可循。目前,《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相关规章、各省(市、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财政税收政策共同形成了一整套法律和制度规范。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管理监督体系和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当前,我国技术市场管理机构不断扩大,服务机构群持续壮大,信息网络服务体系逐步成熟,与此同时,技术市场管理和服务体系的结构更为合理、管理更为科学、运行更为有序。据统计,2017年已建立由国家、省、市、县四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及1000余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组成的监督管理体系,由10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11家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453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92家创新驿站、39220家技术卖方机构构成的市场服务体系。
三是技术交易市场内在发展动力多元化,市场化进程加速。在技术市场发展的内在动力方面,初期主要以政府推动为发展动力,即依靠政府推动,举办全国技术交易会等活动,促进技术市场发展,逐渐转型为多元化的发展动力,主要体现在:在政策推动、需求拉动双轮驱动下,需求拉动效果显著;随着政府干预弱化,创新驱动、技术推动成效凸显;随着技术交易市场的发展,资源汇集的促进效果明显。例如,北京、广东、上海等地高科技企业密集,创新发展、技术需求、资源汇聚对其技术交易市场发展的驱动动能强劲,政策促进效应也由此得以彰显,市场主导地位增强,市场化进程加速。
四是技术交易市场呈现专业化、综合化、系统化特征。从技术交易市场的服务主体来看,科技服务主体呈现多样化。包括: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益性平台;政府主导建设,市场化管理运营的技术交易机构;市场孵化机构;依托大学建立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企业内孵化的技术服务机构;新型技术转移职业经纪人。
从服务方式来看,技术交易市场的服务呈现平台化、生态化特征。服务平台化着重服务资源的集成整合与开放,如,“孵化+创投”服务平台(清华科技园);科技孵化平台+创投平台(中关村创业大街);整合投资人和企业家服务创业的服务平台微软加速器(亚杰商会)。服务生态化着重构建产业和服务生态圈,如创业生态圈、部分创新孵化器(如以服务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智能硬件企业为核心的中关村创新孵化器)。
从技术市场承载的服务内容来看,技术交易市场的服务内容高端化、全面化。技术交易机构从以往服务内容同质化的低端竞争中脱离出来,从专利代理、技术中介向数据挖掘、专利布局、知识产权运营等高端环节转型,在转型发展中,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模式创新、围绕创新价值链的各个环节配置服务、围绕技术成果的价值实现规律开展积极探索,提供丰富而全面的服务内容,技术合同种类也从单一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开始地不断向技术投融资、企业并购等多样化和集成化方向发展。
从服务领域来看,技术交易市场呈现“互联网+”跨界化发展态势。如“互联网+制造”的智能制造服务平台、“互联网+教育”的线上教育平台、“互联网+健康医疗”的寻医问诊新模式、“互联网+交通”的智慧交通模式、“互联网+农业”的智慧农业服务体系等。
从运营模式来看,技术交易市场呈现“线上+线下”的网络化发展。如部分众创空间采用线上社区+线下活动的创业孵化服务模式;在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服务中,可由线下专利代理、技术交易对接转向线上专利运营、技术并购。
从服务模式来看,技术交易市场呈现协同创新和集群创新特征。一方面,传统原有的依赖政府组织的技术攻关和技术交流,被以后兴起的产学研合作、技术并购等新模式代替,另一方面,企业之间的技术流动和技术依赖程度显著提高,原来以单个企业为主的技术创新模式逐步转变为多个企业的集群创新。6
从交易模式来看,技术交易市场呈现特色化、专业化特征,新业态不断涌现。除常规涉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四技”外,创新难题招标、知识产权挂牌等新品类新业态不断涌现。
从盈利模式来看,技术交易市场呈现“市场化+公益化”并行的特征。如创业孵化服务的主要盈利模式从对房租和物理空间的依赖,转向高端增值服务和创业项目投资;知识产权服务以“免费基础服务免费+附加服务收费”进行盈利,免费帮助商标注册、进行专利代理,再通过后期深度服务实现盈利。
从服务链条来看,精细化、深耕化成为技术交易市场发展势头。在创业孵化服务中开展天使创投、众筹孵化、创客孵化、创业咖啡、创业社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媒体、开源开放共享平台、互联网生态圈、产业链孵化、跨境合作等;在知识产权服务中,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衍生专利数据挖掘、专利价值评估、专利布局和运营、专利风险等服务;在技术转移服务中,进行技术投资引进、技术孵化输出,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技术评估分析等。
(2)我国技术交易市场地区发展现状
我国技术交易市场发展呈现明显的空间特征:
一是我国技术交易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等少数地区,北京的首位度较高。
我国技术市场发展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湖北、江苏、陕西等省(市),这与这些省(市)均为国家或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相关。良好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社会服务能力、便利的交通条件以及政府的重视,使这些地区对技术、人才、知识、资本等科技要素以及科技产业的产生了较强的吸引力,科技资源的集聚进一步强化了这些地区技术交易能力。
自2013年至2018年,各地区技术合同成交额均呈上升趋势,登记技术合同数北京、湖北和山东呈持续上升态势。在十个地区中,北京市一支独秀,成为全国最大技术交易市场。2013年和2018年,北京市技术合同成交额分别达到2851.72亿元和4957.82亿元,在全国占比分别为38.18%和28.01%;技术合同登记数分别达到62743项和82486项,在全国占比分别为21.27%和20.02%。这与北京市中关村的资源吸纳和输出能力直接相关,2017年,中关村示范区技术合同成交额3549.0亿元,占北京市79.1%,占全国26.4%。
从各地区技术合同成交额、登记合同数占全国的比重可以看出,2013年到2018年,北京市技术合同成交额的占比逐年下降,自2015年至今,北京市登记合同数占比也呈现下降趋势,这反映出全国技术市场交易总量大,各地快速发展的特点。需要说明的时,2018年浙江跻身第十位,登记技术合同成家额629.10亿元,在全国占比3.55%,次于天津;辽宁位列第十一位,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为499.85亿元,在全国占比2.82%。

数据来源:2013-2018年《全国技术交易市场统计年度报告》、《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
图3-4 2013-2018年技术合同成交额前10名地区及其在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所占比重

数据来源:2013-2018年《全国技术交易市场统计年度报告》、《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
图3-5 2013-2018年技术合同成交额前10名地区登记合同数

数据来源:《中关村指数2018》
图3-6 2017年中关村示范区技术合同流向分布
二是部分中心城市技术交易市场辐射能力增强,各副省级城市在其所在省份中处于领先位置。在技术市场发展的中心城市中,我国技术交易集中在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以及深圳、西安、武汉、成都、广州和南京等少数副省级城市中。其中,2017年,北京市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为4487亿元,约为输入技术合同成交额1888亿元的2.5倍,北京市强大的技术辐射能力正成为全国经济转型的强大驱动力,带动区域发展。
2018年,六个副省级城市输出和吸纳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较2017年均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技术交易市场辐射能力增强。其中,成都、广州和南京的技术交易市场发展较快,辐射能力迅速增强。西安输出技术合同的成交额最高,2017年为848亿元,2018年增加到1028亿元,在六个副省级城市中辐射能力最强,这与西安市高校、科研院所的数量相对较多,科技成果产出较高的现状相符;与之相反,深圳集聚科技资源的能力较强,2017年深圳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865亿元,2018年上升至923亿元,这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当地高校、科研院所的数量较少相吻合。
在副省级城市中,陕西西安、湖北武汉、广东的深圳和广州、四川成都等地区的技术辐射能力在各自所在的省份中占据鳌头地位,有助于拉动周边区域经济转型与产业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发展。2017年,西安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848亿元,占陕西省整体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921亿元的比重高达92.1%;武汉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595亿元占湖北省整体1033亿元的比重为57.6%;深圳和广州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分别为554亿元和354亿元,占广东省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934亿元的比重分别为59.3%和37.9%,合计达到97.2%;成都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363亿元占四川省406亿元的89.4%。
数据来源:《2018年全国技术交易市场统计年度报告》、《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
图3-7 2017年技术合同成交额前10名地区技术合同输出和输入成交额
数据来源:《2018年全国技术交易市场统计年度报告》、《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
图3-8 2017年副省级城市技术合同成交情况
三是技术交易市场发展的东、中、西部地区不均衡性严重,东部地区集聚特征显著。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空间发展格局存在着严重的区域不平衡性,东部地区是我国技术交易市场发展水平最高的区域。2017年,东部地区输出与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比重最高,分别为63.80%与52.90%,集聚特征显著,中部地区输出与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占比分别仅为13.06%和13.23%,较西部地区的13.75%和17.29%偏低。这与东、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差异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一般认为,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代表了三个层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即东部发展水平最高,其次是中部,最后是西部,而技术交易市场的地区差异则呈现出东部发展程度最高,其次是西部,最后是中部。中部地区的技术交易市场亟待发展。
数据来源:《2018年全国技术交易市场统计年度报告》
图3-9 2017年东、中、西部地区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亿元)
数据来源:《2018年全国技术交易市场统计年度报告》
图3-10 2017年东、中、西部地区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亿元)
四是三大经济核心区技术交易市场发展稳定,空间差异变化不明显。京津冀地区技术输出合同成交额和技术吸纳合同成交额稳定增长。2017年,京津冀地区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5127.25亿元,同比增长12.62%,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39.92%,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2612.00亿元,同比增长12.26%,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19.45%。京津冀地区技术输出能力显著高于技术吸纳,近5年来,技术输出合同成交额高出技术吸纳合同成交额均近2倍。
长江经济带地区技术交易额持续上升。2017年,长江经济带地区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4114.08亿元,同比增长19.73%,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30.65%;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4567.93亿元,同比增长15.50%,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34.03%。长江经济带地区技术输出能力与技术吸纳能力相当,技术吸纳能力略高。
在技术输出方面,京津冀地区技术输出能力显著高于长江经济带地区和珠三角地区,2013年至2017年,两大地区的技术输出成交额差距在1000亿元以上小幅波动,变化不明显。而在技术吸纳方面,长江经济带地区技术输入能力显著高于京津冀地区和珠三角地区,近几年两大地区间的技术输入成交额差值有小幅增长。

数据来源:2013-2018年《全国技术交易市场统计年度报告》
图3-11 2013-2017年三大区域技术输出成交额

数据来源:2013-2018年《全国技术交易市场统计年度报告》
图3-12 2013-2017年三大区域技术输入成交额
(3)我国技术交易机构发展现状
2018年,全国共有453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其中,创新资源最为丰富,技术转移最为活跃的北京、江苏、上海的示范机构数量居全国前茅,分别为58家、45家和26家。2018年,全国技术卖方机构数达39220家,较上年增长19.51%。

数据来源:2013-2018年《全国技术交易市场统计年度报告》
图3-13 2013-2017年技术卖方机构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数
国内技术交易平台建设运营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建设、政府支持市场化运营、市场自发建设三种类型:政府主导建设的技术交易平台,这类区域性大型技术交易平台属于公益性平台,对区域乃至全国技术交易发挥重要作用,并不考虑盈利,如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政府支持建设、市场化管理运营,最终试图实现以市场获利维持平台运营的技术交易平台,这类技术交易平台在定位、核心业务、建设模式等方面较有特色,但由于在建设初期投入相对较大而收益相对不足,要实现盈亏仍需不断创新模式,提高市场获利能力,如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市场自发建设的技术交易平台,这类技术交易平台中有部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快速发展,如科易网、猪八戒网等,也有较多由市场自发建设的平台由于盈利模式单一、客户基础薄弱等原因,生存和盈利形势严峻。7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运营机构类型及法人类型的情况如下。截至2017年底,全国技术市场中企业性质卖方机构在全国占比达到87.80%。2017年,企业输出技术总额占全国的88.46%,吸纳技术总额占全国的76.82%。
机构类型的情况主要为,2017年,453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机构主体类型不同,可分为高校技术转移机构134家(29.6%)、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121家(26.7%)、政府所属技术转移机构83家(18.3%)、独立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81家(17.9%)、技术(产权)交易机构34家(7.5%)5种类型。
法人类型的情况主要为2017年,453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中,独立法人机构297家(65.56%),其中市场化运作的企业法人机构154家(51.85%),事业法人机构125家(42.09%),社团法人机构3家(1.01%),民办非企业法人机构15家(5.05%);独立法人内设机构156家(34.43%),其中高校、科研院所内设的技术转移机构占八成。


数据来源:《2018年全国技术交易市场统计年度报告》
图3-14 2017年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运营机构类型及法人类型
国家重点常设技术交易机构运营模式现状总结如下:
2017年,全国29家主要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共促成技术交易12983项,成交金额672.21亿元。我国国家重点常设技术交易机构的运营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国内的重点技术转移机构多由政府批准设立,授权经营,进行市场化运作,采用公司化、集团化运行模式。(见表3-2)
二是各机构向综合化、融合化方向发展。我国重点技术转移机构的综合化和融合化发展,一方面,随着重点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功能和服务领域的拓展,部分重点技术转移机构内部分工逐步细化,对各类型产权交易的协调和整合能力日益增强,如北京产权交易所已形成中央单位产权交易中心、市属单位产权交易中心、投融资服务、跨国并购、技术交易、林权交易、金融资产、环境交易、矿业权交易、石油交易、黄金交易、文化交易、股权登记和金马甲等市场平台;另一方面,技术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之间的融合和渗透趋势加快显现,如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和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联合组建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三是各机构定位较为明确,致力于专业化和特色化发展。例如,中国技术交易所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在“技术+资本+服务”创新理念的指引下,致力于打造技术交易互联网平台、科技融资创新平台和科技政策市场化操作平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围绕“服务国资国企深化改革、服务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使命任务,已建立起包含国资国企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科创项目(成果)交易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等在内的11个专业平台。然而,目前综合性网上技术市场作为我国网上技术市场的主要形式,所提供服务大致雷同,仍旧缺乏特色而专业化服务。
四是技术交易市场分层、分化明显,整合趋势逐渐显现。当前,全国技术交易市场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为国家级技术交易机构,即经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第二层和第三层分别为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和地市级产权交易机构。近年来,全国技术交易市场的分化重组进程不断加快,技术交易向大机构集中靠拢,技术交易市场联合化和网络化发展的态势加快形成。8


表3-2部分全国重点(常设)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运营模式
数据来源:《全国技术市场公报》
3.我国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发展的有利条件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具有以下有利条件:
从整体发展情况来看,我国技术交易市场日益活跃,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不断加速,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并且技术交易市场发展的主体多元、动力强劲,呈现专业化、系统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已初步形成集聚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的交易平台,高质量发展态势显现。
从区域发展形势来看,一方面,我国技术交易市场区域集中度高,东部地区集聚能力突出,北京、广东、上海等少数省(市)是技术交易市场发展的强势区域,其中,北京市居于“拔尖”位置,另一方面,就技术交易市场发展的中心城市而言,部分中心城市辐射能力强且地理优势明显,包括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以及深圳、西安、武汉、成都、广州和南京等少数副省级城市。
从技术交易机构的发展情况来看,第一,我国技术交易机构发展势头良好且多采用市场化运营方式,第二,我国重点常设技术交易机构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方向明确,且机构间的融合化、联合化正加速形成,网络化趋势显著,第三,部分重点技术交易市场如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等“龙头”技术交易机构已崭露头角,占据行业领先地位,资源汇聚与流通能力不断增强。
以上构成我国技术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条件,并将有效支撑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建设。
2018年5月,科技部印发《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意见》指出,“推动现有基础条件好、影响力大、辐射面广技术交易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聚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投资人、技术市场服务机构等各类主题,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技术评价、中试孵化、招标拍卖等综合配套服务,建成全国性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中也提出“以北京、天津为中心引领京津冀城市群发展,带动环渤海地区协同发展。以上海为中心引领长三角城市群发展,带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以中国香港、澳门、广州、深圳为中心引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带动珠江-西江经济带创新绿色发展。以重庆、成都、武汉、郑州、西安等为中心,引领成渝、长江中游、中原、关中平原等城市群发展,带动相关板块融合发展。”9
在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的选择过程中,有三方面的因素需要注意。一是,地区科技创新基础。二是,地区的区位优势。三是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成后对地区发展的带动的程度。
根据科技部火炬发布的全国技术合同登记情况,2018年全国登记技术合同411985项,成交金额17697.42亿元,比上年同期同比增长12.08%和31.83%。其中北京、广东、上海、天津、与安徽等地,2018年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均列前十。同时,如图3-16所示,2018年,该五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合计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近一半。在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方面,目前,我国的主要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湖北、陕西、四川等地(见图3-17)。

数据来源:2013-2018年《全国技术市场公报》、《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
图3-15 2013-2018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排名前十的地区
数据来源:全国技术市场公报
图3-16 2018年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比重排名前二十地区
数据来源:全国技术市场公报
图3-17全国主要技术交易机构
北京、天津、上海、广州与深圳分别是京津冀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与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心引领城市。这些地区的科技创新的基础扎实,区位优势明显,对区域的科技发展有引领带动作用。在这三地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将会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带动区域发展并提高我国在全球科技网络重的重要作用。同时,合肥是继上海之后,第二个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正在着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科学中心。10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在合肥的搭建,将进一步引入灵活机制,使合肥的科技成果对接市场资源,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另外,西安、成都、武汉作为重要的国家中心城市,其技术合同成交额长期居全国前列,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在这三地的建设能有效地引导创新资源的进一步集聚,辐射及带动周边地区创新活动的展开,促进创新生态的完善。
总体来说,在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建设选址上,综合考虑区域科技发展基础,产业特色,辐射范围等多方因素。同时结合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需具备业务龙头地位、资源聚集优势、资源共享功能、“中心”地理位置等特征,本报告认为选取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合肥等具有上述特征潜力的已有技术交易市场进一步建设成为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是较为高效的选择。另外武汉、西安、成都三市也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视其未来的发展情况,作为后备选项。
1.北京
北京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优势。
第一,技术交易市场基础深厚,创新要素集聚。2018年,北京市的技术合同登记项数82486项,技术合同成交额4957.8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0.53%。2018年北京市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4以上。截止2018年,北京市拥有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30余家。具有代表性的技术转移机构包括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等。北京已经有中国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技术交易中心等多家已经发展多年的技术交易机构,同时北京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每年均在全国处于较大程度的领先地位。另外,北京是众多科研院所、人才、与资金的集聚之地,创新环境良好。目前在在国内外技术领先的公司如百度,京东,美团,旷视等公司的总部齐聚北京。同时腾讯,阿里巴巴,华为等公司在北京也建有分部。因此北京深厚的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基础,与创新发展环境,为北京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打下良好基础。
数据来源:《全国技术市场公报》、《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
图3-18 2013-2018年北京市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与增速
第二,北京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政策力度不断加大,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北京地区从1987年起开始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1994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实施《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颁布《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就技术市场服务、促进与保障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条例》鼓励兴办多种类型的技术市场,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技术论证和价值评估、产权交易、招标代理等各项服务。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北京市2003年颁布的《北京市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该专项资金仅用于组织活动、市场宣传与培训、市场管理及基础性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及奖励。2011年,北京市政府在进一步指导成果转化的意见中提出,要注重将市场配置自愿的而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结合起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业化为目标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2016年提出着力建设京津冀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促进区域技术转移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在科技金融政策方面,北京市政府于1992年就着手研究推动科技进步的金融配套措施。2010年,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北京市政府成立了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并颁布了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支持政策。
第三,北京的区位优势将使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有效的辐射京津冀地区。报告显示2016年,北京流向津冀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北京流向其他省区市成交额的7.7%。北京的科技发展不仅为津冀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创新动力,还支撑引领津冀区域新兴产业发展。
北京市主要技术交易市场介绍
北京市的主要技术交易市场包括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以及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等。
中国技术交易所于2009年诞生于中关村核心区,目前是中国最大的技术交易平台。致力于建设立足北京、服务全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技术交易中心市场。中技所集聚资源能力强、专业化水平高,在专利拍卖、网络竞价、第三方交易托管以及科技金融产品等服务方面很有特色和优势。2015年,“中技所CTEX”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北京产权交易所于2004年成立,发展过程中逐步定位为“政府管理经济的市场化工具”、“落实源头防腐的阳光平台”和“首都要素市场的重要建设者和运营者”。搭建集团化运营架构,业务范围拓展到技术、金融产品、环境权益、铁矿石等领域,实现了要素交易品种“全展开”。已经成为全国要素交易市场的中心市场和领先机构。
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直属于北京市科委,是北京技术交易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实施单位。中心以中国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为载体,通过集成与整合技术交易资源,构建起具有权威性的技术交易信息网络平台和规范性运作的技术交易服务联盟,为技术交易全生命周期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促进服务,致力于成为北京地区乃至全国开展国内外技术转移的高端服务平台。
2.天津
天津市的技术交易活动一直较为活跃,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天津)基础良好。2013-2018年天津市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一直保持在全国各省(市)前十行列。截止2018年,天津市拥有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近9家。其中北方技术交易市场技术交易规模位居全国技术交易机构前列。天津市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毗邻北京,创新资源较为丰富。天津毗邻北京,易于对接共享北京丰富的创新资源。与此同时,天津拥有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基础良好,且拥有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等知名高校。
数据来源:《全国技术市场公报》、《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
图3-19 2013-2018年天津市技术合同交易额与增速
天津市的主要技术交易市场介绍
天津的主要技术交易市场有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天津)。北方技术交易市场(天津)由国家科技部与天津市政府于1995年联建的国家级常设技术市场和区域性技术转移机构,属于非营利自负盈亏型事业单位。北方技术交易市场以“立足天津和北方地区,面向全国和世界,与国际接轨,采用国际惯例运作,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的科技成果信息集散地和技术交易中心”为指导思想,采取“三四六一”的服务模式,通过技术供、需网络和北方技术网三个网络汇集科技市场资源,在技术、中介、信息、国际合作四个层面集成综合系统服务虚拟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对接服务、中介咨询服务、科技会展、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国家合作交流等6项服务功能,致力于打造一流的技术交易市场。
3.上海
一是技术交易基础条件好。2013-2018年上海市技术合同成交额及登记合同数均位列全国各省(市)前列。截止2018年,上海市拥有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近30家。具有代表性的技术转移机构包括上海技术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等。
上海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优势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方面创新资源聚集。具有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全国第二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工业基础雄厚;具有高素质的管理、科研和技工队伍;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较高,且针对科技创新的科技金融发展较快;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大量跨国公司总部和研发机构聚集,有利于国际技术交流。
另一方面上海对长三角地区的辐射能力较强。上海在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地区科技经济居于重要的核心地位,将打造成为卓越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文化大都市,将覆盖长三角、辐射全国、联通世界。
数据来源:《全国技术市场公报》、《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
图3-20 2013-2018年上海市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与增速
上海市主要技术交易市场介绍
上海的主要技术交易市场包括上海技术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等。
上海技术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成立,是我国首家国家级常设技术市场,致力于促进跨地域、跨行业、跨组织间的技术贸易和高新技术产品交易,立足上海、辐射长三角、服务全国、联通世界各国,是中国技术要素市场的主要服务平台。所建立的技术转移网络,至2015年12月共包括37个创新驿站分支机构(上海市内11个、兄弟省市26个),以及在25个国家和地区的50余个国际技术转移合作伙伴。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于2003年12月成立,是专业化、综合性要素流通平台和重要的资本市场平台,是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理事会理事长单位。围绕“服务国资国企深化改革、服务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使命任务,建立起包含国资国企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科创项目(成果)交易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等在内的11个专业平台。
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于2015年成立,以上海市湾谷科技园为1个核心,辐射国际、国内2大技术转移市场渠道,形成各级政府指导、平台公司管理、市场化企业运作的3层运营架构,集合4大企业单位协作力量。覆盖安徽、新疆、济南、福建、北京、太仓、大连等十六个省市,形成以上海为中心,江浙沪皖联动,辐射全国的技术转移转化渠道网络。同时以波士顿、伦敦、多伦多等7个海外分中心为依托,协同推动跨境技术转移与孵化。
4.广州与深圳
2018年,广东省技术市场成交额1387亿元,同比增长46.08%,位列全国第二位,其中深圳技术市场成交额576.93亿元,贡献40%以上。2018年,广州的输出技术成交额与吸纳技术成交额也分列全国副省级城市第三与第四位,深圳输出技术和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分列全国副省级城市第五位与第一位。目前,广东省拥有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近30余家,其中深圳占近二分之一,代表性的技术转移机构包括深圳市南方国际技术交易市场、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家技术转移南部中心。广州产权交易市场是国内少数几个市场化程度高、交投活跃的专业市场之一。
广州与深圳的枢纽型技术市场交易建设主要体现在创新要素集聚,区位优势显著,体制机制灵活三方面。
首先,该地区创新要素集聚,创新能力领先,创新环境优良。广州是国家级重要中心城市,教育、科技和人才等综合优势突出。深圳是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创新驱动发展的“领头羊”,具备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和良好的企业创新基础,华为、腾讯、大华基因等高科技企业密集。另外,科研,高等教育资源也不断在深圳密集,根据规划,到2025年,深圳将会建成20所大学及科研机构,弥补深圳基础研究不足的短板。
同时,该区域内的技术转化及知识产权交易等活动正在稳步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亚洲知识产权营商会议”、“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暨国际知识产权珠江论坛”等知识产权交流活动定期举行。2019年11月,广州将举行“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同时启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网上交易平台”、支持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机构、金融资本、企业、科研院所、个人等在线上集成或发布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交易许可、质押融资、评估保险及证券化等信息,打造永不落幕的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这些已有的丰富的交易活动将为广州与深圳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深圳与广州地区地理优势显著。广州与深圳是珠三角城市群的中心城市,同时,该地区面向东南亚,东盟及“一带一路”通道的陆上口岸,在我国对外联系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在广州与深圳建立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不仅仅能够辐射珠三角地区,加速该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另外也可以加速境内创新要素与境外创新要素的进一步集聚与交流,有助于打开国际市场,扩大我国科研成果的国际影响力。
第三,该地区体制机制灵活,政策支持力度大。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在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方面,《规划纲要》提出通过构建开放型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载体和平台、优化区域创新环境等集聚国际创新资源,着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全球科技创新高地和新兴产业重要策源地。文件详细指出:要“推进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探索有利于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区域融通的政策举措,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和国际化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机制、完善环境,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已经提出,要“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全面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有效流通”,“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辐射作用,促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与区域产业融合发展,推动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协商等)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充分发挥中国香港在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专业服务等方面具有的优势,支持中国香港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大湾区知识产权信息交换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
《纲要》中还提出,“到2035年,大湾区形成以创新为主要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大幅跃升,国际竞争力、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大湾区内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基本实现,各类资源要素高效便捷流动的国际一流湾区”。
深圳市方面,在2019年8月1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也提出“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规范有序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推动建立全球创新领先城市科技合作组织和平台”。
数据来源:《全国技术市场公报》、《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
图3-21 2013-2018年广东省技术合同交易额与增速
数据来源:《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
图3-22 2018年副省级城市技术交易情况(单位:亿元)
广州市与深圳市的主要技术交易市场介绍
广州市与深圳市的主要技术交易市场包括广州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等。
广州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广州)成立于1999年6月,是目前广州地区唯一一家以“交易所”命名并通过国家层面验收的国家级综合性产权交易平台。2010年10月按照“统一平台,专业分工,集团经营”的原则组建广州交易所集团,是国内首个集团化运营的交易机构。广州产权交易所致力于打造“卖方进场公开卖,买方进场公平买,监管、交易和中介机构场内场外公正办事”的第三方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增强市场集聚和辐射、资讯和融资服务、提高商品流动效率等功能。目前,广州产权交易市场己成为国内少数几个市场化程度高、交投活跃的专业市场之一,目前交易规模、软硬件设施和综合实力在国内位居前列,是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业协会广东省唯一创始人。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前身是成立于1993年的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和成立于2000年的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是全国最早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之一,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是由深圳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全国第一家市场化运作的股份制技术产权交易机构。2009年二者整合为深圳市产权交易市场,组建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定位为深圳统一的综合性产权交易平台。经过多年的发展,联交所不仅成为各类国有、集体企业产权流转、资产处置、增资扩股的三公交易平台,还成为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跨市场的综合金融服务和多层次资本市场解决方案的专业化服务平台。
5.合肥
2018年,安徽省共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数20364件,位列全国第八,技术合同成交额322.58亿元,位列全国各省级行政区第十四位。全省共吸纳、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达354.5亿元、321.3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31%和28.7%。
合肥是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中国大科学装置集中地、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大讯飞等科研和技术优势。此外,合肥是全国唯一集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国家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五大国字号创新品牌于一身的城市。
2018年,安徽省技术交易成交额位列全国第14位。虽然其技术交易成交额在全国并未名列前茅,但是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建立将进一步促使合肥成为科学高地。在合肥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将有利于国家科学中心等机构的技术转化,提高技术转化率与市场适用性,同时扩大技术影响力,促进国家科学中心的辐射能力。
合肥市的主要技术交易市场介绍
目前,坐落于合肥的规模较大的技术交易平台主要有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及安徽省网上技术市场。
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于2001年经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主要开展技术产权交易、科技成果转化、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认证评估、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及技术合同登记等业务,并积极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发布、科技咨询、咨询策划、交易组织、交易鉴证、科技中介、科技投融资、企业管理咨询、技术转移及相关培训辅导、科技型企业股权流转、IT及法律等服务。安徽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拥有完善的交易场所和先进的信息化交易平台。技术所交易方式多样,项目挂牌金额和成交金额长期位居全省同类交易机构前列,并且是安徽省级技术转移服务中心和合肥市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安徽省网上技术市场是在安徽省科技厅的支持下于2018年9月14日上线试运行。该网上技术市场平台主要包括科技资讯、政策中心、政策快讯、政策解读、专项政策、技术资源、技术对接、技术交易、服务中心、科技金融、成果评价等功能模块,将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提供“展示、交易、共享、服务、交流”于一体的技术转移转化全流程服务。
未来,安徽省科技厅将以安徽省网上技术市场为载体,培育和发展全省统一的科技大市场,成立公司制企业法人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经营管理,赋予技术交易功能,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定期开展科技成果路演展示对接交易活动,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
6.其他潜质地区
武汉
2018年全年,湖北省登记技术交易合同28835项,成交金额1237.1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5%和16.09%,仅次于北京,广东,上海,位列全国第四位。在副省级城市技术流向情况中,武汉输出技术交易额702.03亿元,位列第四,吸纳技术交易额531.4亿元,仅次于深圳位列第二。
武汉作为湖北省省会,在湖北省及华中地区的技术交易具有重要作用。1984年11月,我国第一家技术市场就在武汉成立11。1987年,湖北诞生了中国第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东湖创业服务中心引领了成果转化、科技创业的新模式。在设立技术交易实体机构的通知,湖北省对技术市场的制度建设也非常重视。1992年湖北省人大颁布了《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并于1997年,2001年先后两次修改,不断完善技术市场法规。2004年,湖北省人大第三次修订了《湖北省技术市场条例》。2006年12月,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成立。2009年,湖北省颁布了《湖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经湖北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2011年湖北省网上技术市场“湖北技术交易网”上线试运行,为技术市场的信息交流提供更便捷的渠道。
数据来源:《全国技术市场公报》、《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
图3-23 2013-2018年湖北省技术合同交易额与增速
数据来源:《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
图3-24 2018年副省级城市技术交易情况(单位:亿元)
武汉市主要的技术交易市场介绍
目前,湖北省已有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和技术贸易机构共4000余家,建有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8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0家,其中,湖北省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在中部位居第一;同时建立了覆盖省、市(地)、县三级的较完整的技术市场管理监督体系,技术市场体系已成为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的技术交易平台有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及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及湖北省联合交易集团等。
2014年11月科技部批复湖北省以武汉为中心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这是继北京、郑州、深圳、上海之后,科技部批复的第五个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该中心支持湖北发挥中部地区枢纽地位,打造国家级技术转移机制完善和模式创新示范区。2016年5月6日,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华中网上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和技术转移综合服务市场运行启动仪式在武汉举行。至此,中部中心“6+2+1”(即6个关键支撑平台,襄阳、宜昌两个区域分中心以及武汉“1+8”城市圈)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全面展开。12
“中部中心”的两大核心公益平台为“科惠网”与技术转移综合服务市场。科惠网”如同淘宝等网络平台,将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科技成果放在网上,供有兴趣的企业等机构购买。企业也可以将自己的技术需求放在平台上,寻找合作伙伴。除了可以实现科研成果买卖交易,该平台还可以提供政府政策、专家智库等涉及技术转移的各种咨询服务。技术转移综合服务市场是实体的交易市场,设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科研大楼,占地达6000平方米。这里设有科技成果展示区、路演中心、中介、金融服务区等。有科技成果转化和需求的机构和个人,都可在此享受专利审查代办、政策咨询,项目路演交易等一站式服务,市场方还能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定制服务。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是经湖北省政府批准,以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成立于1998年11月)为基础,由湖北省国资委、武汉市国资委、湖北省科技厅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4家发起设立的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平台,落户于“中国光谷”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从2005年4月开始,湖北省国资委以“统一监管机构,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审核鉴证,统一收费标准”等“五统一”为原则,采用市场导向与政策推动相结合的方式,对省内产权交易市场开始整合,初步搭建了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龙头、以17个市(州)分支机构为节点的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大平台。光谷联交所与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为事业单位,武汉光谷联交所为股份公司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
光谷联交所为各类产权交易、科技成果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发布服务;履行产权交易鉴证职能;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信息咨询、改制策划、资产处置、产权经纪、培训辅导、财务顾问服务。交易的品种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涉讼资产、排污权等。
湖北省联合交易集团由湖北省政府批准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湖北省宏泰集团共同组建。湖北省联合交易集团成立后,在区域性资本要素市场的建设上将发挥“三大平台”功能:一是形成与全省资本要素市场体系拓展相同步的资本补充平台,有效突破要素市场建设外延式扩展的资本金约束;二是形成政策性进场业务和市场化平台业务的物理隔离平台;三是形成相对独立的市场运作平台,为下一步以交易所集团化的概念谋求挂牌、择机上市等资本运作预留了更大空间。
光谷联交所将旗下股交中心、碳交中心、文交所、知交所等10余个要素交易平台的股价作价入股,占有集团55%股权。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以现金入股方式占有45%股权。至此,湖北产权市场由“光谷联交所+N个产权交易平台”的运营模式转变为“光谷联交所+湖北省联合交易集团+N个要素交易平台”的运营模式。
西安
西安是关中平原城市群核心城市、丝绸之路起点城市、“一带一路”核心区,是我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工业基地,综合科技实力居全国前三,也是西部唯一的国家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城市。2018年,陕西省共认定登记技术合同37952份,同比增长21.4%;技术合同成交额1125.28亿元,同比增长22.11%,技术合同成交额位列全国第六位。其中,副省级城市技术流向情况中,西安输出技术成交额1028.33亿,位列第一。吸纳技术成交额376.8亿元,位列第六。西安市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主要有三方面优势。
数据来源:2013-2018年《全国技术市场公报》、《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
图3-25 2013-2018年陕西技术合同交易额与增速
数据来源:《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
图3-26 2018年副省级城市技术交易情况(单位:亿元)
第一,西安是科教高地、军工重镇,创新要素集聚。西安市的科教综合实力居全国第三,拥有普通高校63所、军事院校7所,研究生培养单位43家、两院院士62位,科研院所95家,被评为“中国领军智慧城市”和“全国十大创新型城市”。西安国防科技工业基础实力仅次于北京,军工单位44家,其投资控股和管理的单位207户。聚集了国内航天、兵器1/3以上、航空近1/4的科研单位、专业人才及生产力量,2017年民参军企业达到400家,军民融合产业营业收入突破2000亿元。2015年9月,西安获批全国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西安高新区获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第二,西安市的产业完备、科技实力雄厚。西安电子、机械、化工、材料、勘测、自控、航天、航空等领域具有国内一流和世界领先水平。西安正围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产业,打造“3+1”万亿级大产业集群,围绕航空航天、光电芯片、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硬科技“八路军”,打造“全球硬科技之都”。2017年,西安市创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通过国家评估。获批国家通用航空产业综合示范区。
第三,西安是我国的交通枢纽、开放前沿。西安是“一带一路”上的重要支点城市、新亚欧大陆桥中国段的西部中心城市,位于中国的几何中心和大地原点。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铁路、公路是全国六大枢纽之一,国际陆港是全国唯一获得国际国内双代码的内陆港口。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西安出口加工区A区B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成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和增长极。2017年,开通了全国首趟北欧(芬兰科沃拉—西安)国际货运班列,开行“长安号”480列,运送货物65.9万吨,新增国际客运航线14条、货运航线3条,机场旅客吞吐量4187万人次,位列全国第八。成功举办2017欧亚经济论坛、丝绸之路经济带城市圆桌会议等活动,国际友城达到31个,21家外事机构签约入驻。
西安市主要技术交易市场介绍
西安市主要的技术交易平台包括西安交通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西安科技大市场有限公司,西安技术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西安技术市场等多家平台及交易机构。
西安交通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始建于1999年6月,是代表西安交通大学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股权管理、产学研合作的综合服务机构。为探索技术转移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学校同时成立了西安交大技术成果转移有限责任公司,中心与公司一体化运作。
2001年该中心成为国家经贸委和国家教育部首批认定的全国六家高校“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之一;2003年中心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8年中心被科技部认定为首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018年10月发起成立陕西高校技术转移联盟并任执行秘书长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架构,目前下设7个办公室(中心):概念验证中心、军民融合办公室、知识产权运营办公室、科技金融办公室、国际技术转移办公室、联合研发中心、技术转移联盟秘书处并以布局“石嘴山、兰州、郑州、新密、平顶山、唐山、高邮、扬中、湖州、金华、厦门、漳州”等19个地方分支机构,
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是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西安市科技局、原西安市国资局、西安市财政局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四部门牵头组建,于2000年12月19日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性交易机构,是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中心主要开展科技成果和科技企业产权转让与交易服务、企业资产置换、转让和交易业务、企业重组的咨询策划。中心通过为创业(风险)投资等各类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提供便利通道,与高层次资本市场形成良性对接,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作支撑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系及产权交易平台。
成都
2018年,四川省共认定登记技术合同15192份,同比增长18.20%;技术合同成交额1004.18亿元,同比增长139.27%,技术合同成交额位列全国第七位,较2017年提升两位。其中,副省级城市技术流向情况中,成都输出技术成交额946.66亿,仅次于西安,位列第二。吸纳技术成交额408.41亿元,位列第五。
成都是西南地区科技、商贸、金融中心和交通、通信枢纽,拥有众多国家重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创新要素集聚。随着“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等战略的实施,以及四川天府新区升级为国家新区,成德绵获批建设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成都高新区成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都市的创新环境不断优化。同时,《成都市创新型城市建设2025规划》,《成都市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重点研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管理办法》的发布,也不断完善成都市的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
目前,成都已经拥有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西南中心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等技术交易平台。在成都建立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一方面能够进一步提高成都市及四川省的技术交易的效率,另一方面,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建立汇聚创新资源,辐射及带动西南地区科技创新的高质量发展。
数据来源:科技部火炬中心2013-2018年《全国技术市场公报》、《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
图3-27 2013-2018年四川省技术合同交易额与增速
数据来源:《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国技术合同交易数据的通知》
图3-28 2018年副省级城市技术交易情况(单位:亿元)
成都市主要技术交易市场介绍
成都市目前的主要的技术交易平台有过国家技术转移西南中心以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等机构。
国家技术转移西南中心作为全国技术转移11个区域中心之一,是国家技术转移“2+N”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国家技术转移西南中心自科技部批准,落户成都。西南中心着力打造西南地区技术转移生态圈,努力建成西南地区科技成果策源地,技术需求发散地,技术交易对接地和科技服务核心聚集地,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截至2017年底,共引入中国国际技术转移中心、ITTN成都分中心、清科创投等15家国内外优质技术转移机构入驻。通过整合全省48家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技术机构资源,构建专业化、全区域覆盖、纵横联动的技术转移“线下”服务体系。利用“互联网+技术转移”,构建形成集成果信息、评估评价、技术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技术转移“线上”服务平台,汇聚全国科技成果信息62939项,发布、推介优秀科技成果1000余项。成功承办“科技成果直通车”“四川省-清华大学省校合作新能源科技成果发布对接会”等科技成果对接推广活动20余场,促成签约200余项合作协议,涉及金额近100亿元。13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西南联交所)是四川、西藏两地政府为促进川藏地区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尽快形成川藏地区统一、集中、规模化的产权交易市场,有效发挥融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全面助推川藏地区经济发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整合原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和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基础上,由四川、西藏和成都市两省区、三方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于2009年12月共同出资设立。西南联交所是川藏地区唯一一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也是全国唯一一家跨省区的产权交易机构,开创了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实现跨区域整合,建立区域性统一、集中、规模化的产权市场的先例。西南联交所是全国唯一一家跨省区的产权交易机构,是国家科技部确定的第五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017年,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技术成交额12.38亿元。14
(三)我国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技术交易市场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督工作不到位
一是我国技术市场中缺乏规范合理的技术定价机制、评估机制。价格是技术商品交易的核心,技术商品的交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技术商品的而价格评估本身具有一定的难度。我国目前的技术价格评估管理不规范,技术要素价格评估、知识产权管理隶属不同部门,导致技术市场中技术与市场分割,价格信号失灵,技术市场效率低下。技术商品交易出现国内技术商品价格远低于国外引进技术,国内技术交易成本过高等问题。
二是缺少针对技术市场的立法规划,立法体系杂乱不健全。在立法方面,尽管有《合同法》《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我国的技术交易保驾护航,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技术市场立法滞后,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技术市场的法律规章,出现了法律空白。同时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在国家层面上缺位,立法层次低、条款乱。法出多门,立法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技术市场监管缺乏有效监督、过度自由化的问题日益严重。在国家层面上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仍然存在,但各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多数被精简或者合并,人员减少,并且多为兼职,致使技术市场监管不到位和不规范的交易行为普遍存在,使得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缺乏有效的宏观指导和规范。近几年,出现境外和外资企业正利用我国技术市场的无监管状态,大量收购我国的科技成果和科技资源。导致各地的技术市场监管不统一、交易行为不规范,技术交易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增加了技术交易的风险成本,影响了技术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与发展。
2.技术交易市场规模较小、布局分散
一是相比于其他要素市场我国技术市场成交量与市场规模较小。我国技术交易市场1991年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为94.13亿元,经过近30年的发展,提高到2018年的17697.42亿元,增长187倍,全国技术合同项数超过40万项,技术交易成交量增长迅猛。但相比于资本市场等要素市场中的交易规模和市场规模程度,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规模程度简直是小之甚小。截至2018年,我国仅有453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而作为技术交易最为活跃的北京仅有58家,上海仅有26家。作为我国这样的技术大国,仅有这些数量的技术市场是远远不够的,不以满足现有的技术交易需求。
二是我国技术交易市场布局较为分散。我国技术市场发展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湖北、江苏、陕西等省(市),这与这些省(市)均为国家或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相关。在技术市场发展的中心城市中,我国技术交易集中在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以及深圳、西安、武汉、成都、广州和南京等少数副省级城市中,呈现出东部轻微聚集的模式。但由于技术交易市场数量规模较小,地区分布差异明显。对于经济发展程度一般或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或城市,缺少技术交易市场的地理布局,导致技术交易不畅通,需要跨地区进行交易,阻碍技术交易的进行。
3.技术交易主体参与性不高、技术服务机构规模较小
一是技术交易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核心技术依赖进口。技术交易主体分为买方与卖方,卖方多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对于卖方来说,由于我国各类科研机构和各大高校在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方面的不健全,将科技成果转化不作为重要的考核评价标准,所以广大科研人员仍然只聚焦于考核标准中的发表论文数量等学术性方面的研究,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不敏感也不感兴趣,所以导致我国技术主要供给方参与动力不足,技术供给远远无法满足技术交易市场的需求。
2017年我国技术成交合同项数为36.76万项(如表1所示),同比增长14.71%,其中科研机构增速为13.80%,高等院校为16.75%,尽管增速可观,但成交合同数按卖方类别分,科研机构卖出合同数量只占整个技术市场的9.53%,高等院校占比18.98%,俨然不及企业法人的68%高占比率。作为科研源头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技术供应量平均不及整个市场的15%,从源头上严重制约了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同时2010年至2017年之间,作为卖方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同成交数量平均增长率为4.17%和8.03%,不及国内企业(13.21%)和境外企业(11.18%),长期对于技术市场中技术源头的供给疲软导致我国技术市场活跃度持续不高。
表3-3 按卖方构成类别分全国技术市场成交合同数 单位:万项

数据来源:中国科技部、中国国家统计局
其次是技术交易市场中作为买方同时又是卖方的一个重要角色——企业。近年来,企业在技术交易中的地位稳步提升,逐渐成为技术交易市场最重要的主体。因为它既是技术交易的买方也是卖方,技术在各个企业之间转移为双方企业带来利润,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都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卖方市场中的企业来说,2017年技术合同成交数量23.23万项,占整个市场份额的68.04%,其中内资企业占92.88%(如表1所示);整个技术交易市场中合同成交金额为1.34万亿元(如表2所示),企业法人占成交额总量的88.46%,其中内资企业占91.22%。特别是个体经营企业,随着近几年技术市场的活跃,2017年个体经营企业作为技术的卖出方,成交合同数目增长率为65.32%,成交额增长117.74%,2011年至2017年年均增长率也维持在25.93%和49.43%。同样企业作为技术市场的最大买家,2017年购买了整个市场68.02%的技术(按项目算),贡献了76.82%的营业额,其中主要以内资企业为主,占购买量的91.21%和购买金额的81.64%。但同时技术附加值不高是关键问题之一,2017年作为卖方,科研机构技术合同成交额仅为整个市场的6.4%,高等院校成交额比例更少,仅为2.65%。

同样在买方市场对于整个国际技术市场环境来说,由于我国的技术水平有限,现阶段对于企业来说,我国仍然是一个技术引进大国。同时需要技术的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实现盈利的时间越短越好,故而对国外“高、精、尖”技术依存度较高,我国企业投入技术研究开发的资金和力度不足,导致拥有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占比较少,进一步制约了技术市场上的技术供给。我国自2000年以来从国外进行的技术引进情况呈波动趋势,随着我国技术市场的逐渐发达,引进国外技术合同金额与国内技术合同成交金额之比呈逐渐下降的趋势,从2006年的0.97(国外技术合同金额1756.02亿元与国内技术合同成交金额1818.18亿元之比,按当年平均汇率计算),直至下降至2017年的0.17(国外技术合同金额2217.37与国内技术合同成交金额13424.22亿元之比),这一数据的下降说明我国对国外技术的依赖程度逐渐降低,7年之间下降6倍。国内平均每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技术合同金额/技术合同数)从2006年的88.33万元增长至2017年365.20万元,增长313.46%,我国科技整体进步与技术附加值的提高息息相关,但相对于国外技术引进合同平均每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3012万元(2017年)来说,很多核心技术依赖进口,与国际先进国家仍有很大差距(如表3所示)。 
二是交易主体技术转移动力不足,技术供给与需求不匹配。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资金来源分为两类,国家和企业。国家资助的形式有财政支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纵向课题形式等,企业支持形式多以横向项目为主。过去在我国科技与经济分离、产学研分离的大环境下,受传统科研体制的局限,高校、科研院所等资金来源主体是国家支持,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纵向课题,导致学者在利用资金支持科研工作时不注重市场调研,忽视研究的市场价值和商业化前景,很多基础研究方向较为分散,研究成果与市场需求不匹配。而企业等委托的横向项目的数量较少、远少于国家支持研究项目的数量。2009年至2017年,企业委托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的科技项目呈递增趋势,但总量远不如国家科技项目与地方科技项目的数量之多。2009年企业委托研发机构科技项目课题数为2314项,委托高校课题数为104802项,截至2017年企业委托研发科技项目题数增长至6447项、高校项目增长至206992项,研发机构类增长178%,高校类增长94%,增长趋势良好;但是与国家科技项目(2017年研发机构类为53525项和高校类293924项)和地方科技项目(2017年研发机构类31788项和高校类311781项)相比,企业委托项目就为之较少了。长此以往与市场接轨的研究有限,导致科研成果可转移的有效成果不足,大量高校科研成果由于得不到针对性的应用市场而被束之高阁,科技成果无法顺畅的通过技术市场流通进入经济领域实现其使用价值。

三是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普遍规模小、功能单一。科技中介机构是促进技术成果直接参与市场交换,并加速转化的重要环节,也是技术交易市场中存在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滞后,缺乏主动面向市场为企业开展服务的主动性以及能力,且滞后于技术市场的发展要求,并且职能交叉、结构不合理,一些科技中介机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管理体制、运作机制不明确。部分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质量偏低,缺乏竞争力。只能提供牵线搭桥、沟通信息、简单咨询等一般水平的服务,建立在市场调研基础上的、深入的、全面的理性化科技中介服务还不多。
4.技术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尚不满足技术交易服务需求
一是技术交易市场信息和交易平台的技术手段等严重滞后。由于我国技术市场信息平台建设起始时间晚,建立时间短,存在信息平台有效性不足,技术信息搜集、发布内容单一不全面,整体技术信息不完善。技术市场中供需双方缺乏统一的发布格式,导致发布内容五花八门,很多内容找不到需求重点,使双方供给需求对接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直接降低有效对接和转化数量。在项目发布时,对于技术持有方来说,在不同平台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也没有对技术的特征属性进行全面鉴定工作,造成了大量的公众资源的浪费以及发布成本的浪费。对于就需求方来说,各种各样的信息平台,无法快速有效的甄别出有用信息,获取信息成本高,也无法直观的了解所需求的技术,在项目对接上存在障碍,并且双方在一定程度上无法确保相互的诚信问题。
二是我国技术交易链断裂、重要环节缺失,平台功能不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交易链从技术源头的技术供给到最终成果产业化,整个链条的重要环节平台建设缺失,相关服务功能不完善,服务流程不规范,导致服务需求者无法获得全程服务。有的平台服务内容仅停留在技术交易前期环节,如信息检索,信息发布,信息沟通,谈判咨询等,缺乏后续的跟踪服务。有的平台服务覆盖面广,但是处于分散状态,没有形成自身的一站式全流程集成服务。技术交易平台的服务链仍处于较为低端的状态,没有进行业态升级,导致技术需求者往往“求而不得,得非所求”。
三是平台主动服务意识不强,缺乏有效集成服务。目前平台交易平台大多局限于信息的集散和信息沟通咨询层面,被动等待技术寻求方和技术供应方寻求技术匹配项目,以及响应企业提出到服务需求,不能集成不同系统中用户信息,充分挖掘企业需求实践服务推荐功能平台的被动式服务模式导致技术,造成技术交易主体面临极高的搜寻和协商成本,阻碍技术交易开展。
5.技术交易市场缺乏与其他要素市场深层次互动
一是缺乏技术市场中技术要素的充分流动。由于国内技术市场的要素流动中,技术往往从大型企业卖出,由科技型中小企业买入,或是由专业性较强的研发企业卖出,由应用型企业买入。但是由于技术这种无形商品具有公共物品和外部性等特征,在交易过程中极易发生技术扩散和技术秘密泄露等问题,这种交易中的高风险性以及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保护机制的不健全,使得很多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不愿意参与技术交易这一过程。同时技术交易市场中的买方企业往往是缺乏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或是应用型企业,不具备独立研发整套核心技术的能力与资金,而技术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不信任导致了买方企业研发技术的成本增加和耗时增多,致使很多中小型企业无法跨越技术壁垒获取超额利润。近些年来随着专业分工的不断细化,购买技术的也不仅仅是中小型企业,很多大型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都尝试节约人力和时间成本,在技术交易市场购买研发过程中部分的成熟技术,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思维还没有根深蒂固,很多拥有技术的大型企业仍然固步自封,致使技术交易在大型企业之间陷入僵局,故而增加了全社会的技术研发成本。
二是缺乏技术要素市场的资金支持。对于资本市场来说,由于体制与观念上的原因,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投资环境建设一开始就采用了政府主导型的运作模式,表现为风险投资机构多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国有企业运营模式,这种非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严重制约了技术市场的发展。其次,我国不具备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支持和有效鼓励风险投资的方式,这种不健全的风险投融资机制严重制约了从技术开发到商品化的进程。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在扭曲的市场环境下得不到有机的结合,创业型技术型企业与创业资本对接时资本市场的政策与支持无法有效配套,投融资回报周期长,导致技术市场发展缓慢。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技术直接走向市场的最直接途径。2012年国内专利质押贷款总额首次突破百亿,达141亿,2014至2017年我国专利质押贷款额分别为489亿、560亿、436亿和720亿,2017年增长最为迅速(同比增长65%)我国专利转让、许可、质押次数合计达到24.8万次,同比增长43.4%。尽管增长趋势良好,但是相比每年数十万亿的信贷额度,简直是杯水车薪。对于质押件数来说根据专利信息平台Patentics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134万件,连续6年居世界首位,但专利质押中的发明专利不足1万。相比美国,2015年专利申请量为59万,但质押专利高达7.9万件,2016年这一数据飙升为16.6万件。我国的专利质押贷款一直处于尴尬的位置,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价值认定较为谨慎,导致直接质押融资模式市场推广度较低,现阶段都已捆绑式进行担保质押模式。但捆绑式的质押担保涉及政府、银行和企业等多方机构,担保模式正在摸索发展阶段。
三是缺乏劳动力市场综合人才的供应。科技服务业劳动力属于复合型人才,是既懂技术又懂市场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但技术市场等相关中介机构中,高水平、专业化、复合型技术经纪人才严重不足,我国科技人才与经济法律人才数量虽多,但每个相关行业的人才数量还没有到饱和程度,相关行业优秀人员的溢出至交叉行业的速度缓慢,导致科技服务业复合型人才匮乏。同时复合型人才的培育体系的空白、培育手段落后、培育周期长,以及引进复合型人才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加大了我国科技服务型复合人才的培育难度,不仅阻碍着科技中介业市场化发展进程,也缺乏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
四、我国科技社团促进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一)科技社团的内涵与作用
1.科技社团的内涵
科技社团是科技人员基于学术自由、平等交流等主要目的自愿结成的柔性社会组织,是人类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科学发展的强大力量。科技社团既是非政府组织,又是非盈利性组织,其宗旨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它不同于第一部门(政府)和第二部门(企业),是填补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空间的“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15。科技社团涉及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等多学科领域,具有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跨国界、跨学科等组织网络优势,同时具有的学术性、“第三方”、非营利性等特点。在我国,科技社团主要包括学会、协会和研究会三种基本形式。科技社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科技社团指的是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技活动的社会组织,不仅包括中国科协以及各地方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同时也包括众多科研机构;狭义上的科技社团是指中国科协、地方科协所属的学会组织。16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按照其所属学科的不同,将其划分为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医学类以及交叉学科类等这五大类科技社团。17
2.科技社团的作用
科技社团在促进学术交流、开展人才评价与科技奖励、组织专家参与创新、政策决策咨询、普及科学技术和学风道德建设等诸多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推动现代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
促进学术交流方面,科技社团发挥人力资本聚集、智力密集优势以及资源组织优势,通过搭建丰富多样的交流平台,构建了科技工作者之间密切联系的桥梁纽带。赵文媛和苟月(2016)18研究了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科技社团的发展历史,认为当时社会上的科技社团建立起英国科学界与国外的联系,加强了国内科学家之间交流合作,促成了科学家与工业界的联合,为工业革命的发生创造条件;另一方面,科技社团通过定期举办会议,创办科技期刊等途径,增进了跨地区间的学术交流、活跃了学术思想,促进了科学知识与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应向伟(2016)19认为对于学术类社团而言,“刊学研结合”的发展策略能够充分发挥科技期刊资源集聚的优势,并通过课题研究、举办大型论坛、期刊与论文评比和交流考察等方式,加快推进期刊精品化发展、持续提升社团影响力。陈未鹏(2018)20对我国科技社团创办科技期刊的意义与价值进行了探讨,认为科技社团创办期刊有助于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加强了学术交流,塑造了学术规范,实现了科学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推动了近代科学与社会的进步。
人才评价与科技奖励方面,政府通过转移部分政府职能与中国科协,通过中国科协及其下属学会的专业性以及广泛覆盖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其评价功能。谭永生(2018)21对科技社团能够承接并且应该承接的政府职能进行梳理,提出科技评价、科技人才评价和科技奖项评选应成为当前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三大突破口。江苏省预防医学会不仅设立了江苏预防医学科技奖,同时学会还制定了相应的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成立奖励评审委员会,为评奖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提供了保障。22张思光等(2018)23通过问卷调查,得出截止至2016年,在接受问卷访问的200个全国学会中,己有129个学会承接过政府职能,承接的政府职能主要集中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领域,包括科技人才评价、科技成果评价和技术鉴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以及科技奖励等方面。根据陈政(2018)对山东省科协所属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职能情况的调研,发现已有63家社团承担过152项社会职能或服务项目,占总社团数的50%,其中科技奖励、科技人员评价、科技工作评价等为主要承接的科技类社会化公共服务职能。
在组织专家学者参与创新方面,科技社团发挥其专业及资源优势,积极推动专家学者与创新项目的对接,促进了科学共同体这一体系的完善,通过不同的社团可以利用自身科技优势为创新活动提供平台,促进资源共享和思想交流。在促进产学研用结合的过程中,科技社团通过组织院士专家团队深入企业参与技术攻关,参与成果转化,引导科学人才向企业集聚;在政策决策咨询方面,科技社团凭借其行业内的专业优势,可以为政府部门的科技政策制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在政策制定之后,科技社团还可以通过对科技政策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从而来监督政府科技决策与管理。赵冬梅和孙继强(2016)24对新常态下江苏省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包括政府科技政策和基于科技的社会经济发展决策的咨询工作以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第三方评估工作在内等一系列政府社会化职能,应当是江苏省科技社团未来的承接重点方向。张举和胡志强(2014)25对英国科技社团参与政府决策制定中起到的咨询的功能进行了分析,认为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为重大政策的制定提供权威性建议以及搭建政府与民众沟通桥梁是英国科技社团参与决策咨询的主要功能。
科学普及方面,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社会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推广先进技术,树立正确科学观,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是科技社团重要作用之一。早期的科技社团期刊有较多的科普内容,后期随着科普工作的重要性逐渐提高,以及期刊功能定位也逐渐明晰,一些科技社团在原有的专业刊物之外另行创办科普刊物,如中国天文学会在《中国天文学会会报》上另外创办《宇宙》月刊,以刊布通俗天文著述为主;中国化学会在《会志》专业性刊物之外,另有《化学》《化学通报》两种通俗期刊;中国数学会分别创办有学术期刊《中国数学会学报》与普及性刊物《数学杂志》。科技社团通过其传播平台和资源优势,为公众提供包含科普讲座和展览在内的科普宣传,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不仅是科技社团所承接的政府职能中的重要公共服务内容之一,也为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弘扬科学精神发挥了积极作用。
学风道德建设方面,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是从事科研工作者的生命线和基本准则,在我国建设科教强国的使命下,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也受到国家、社会和学界的高度重视。当前对于学术研究领域存在的学术不正之风、学术道德腐败等不端行为,科技社团通过推动建立健全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监督,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2007年,中国科协参与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目前联席会议已经有20家成员单位,覆盖范围较大,影响范围较广,有效地构建了科研诚信体系的基础。2011年,为进一步加强对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的统筹、指导和协调,中国科协、教育部联合成立了全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对研究生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意见的确定等一系列具体工作。
(二)我国科技社团促进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的作用与有利条件
1.中国科协的定位和优势
中国科协在过去几年中,为了增强科协系统的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科协提出建设“三型”科协组织、打造“四个服务”,以及实施“三轮驱动、三化联动、三维聚力”等战略发展目标。首先,“三型”科协组织建设是指“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2016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三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中国科协各级组织要“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三型”科协组织是以“开放”为“三型”科协组织的前提,以“枢纽”为“三型”科协组织的核心,依靠“平台”作为“三型”科协组织的支撑,三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26“三型”组织的建设对于中国科协在拓展社会化服务、增强服务能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次,“四个服务”职责定位是指“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公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能力”。2016年3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提出通过深化改革,力争从根本上解决机关化、行政化等脱离群众的突出问题,显著提升科协系统所属学会的发展和服务能力,围绕“四个服务”职责定位,将科协系统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三轮驱动、三化联动、三维聚力”也具有丰富的内涵。在2018年中国科协九届四次全委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以建设国际高端的科技智库、构筑世界一流的学术学会和打造普惠创新的科学普及的“三轮”驱动科协事业创新发展;以拓展开放包容的国际化、推进数据资源的信息化、加强科协组织的协同化为“三化”联动促进工作流程再造;坚持外向拓展、纵横融合和网络活跃并进为“三维”聚力促进组织重构,通过协同和创新发展,共同提升科协系统的服务能力。
中国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国家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科协的组织系统横向跨越绝大部分自然科学学科和大部分产业部门,是一个具有较大覆盖面的网络型组织体系。在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方面,中国科协通过建设“三型”科协组织为契机,围绕“四个服务”职责定位,以“三轮驱动、三化联动、三维聚力”为战略发展方向,积极发挥平台优势特色,打造一批有竞争力、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产品,为技术市场上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提供有力支撑。
2.中国科协在促进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的有利条件
当前我国各类技术市场普遍存在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资本参与度不高、第三方科技类公共服务不足、技术中介服务功能薄弱、高素质中介人才匮乏、专业技术交易服务培训机构数量不足等共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中国科协凭借自身的资源优势、信息优势、专业优势和“第三方”背景,深入分析总结缺失因素,积极探索解决之道,通过搭建交流平台,推动制度改革,提升相关服务供给能力,完善市场监督和专业化人才培养体系,为创建枢纽型技术市场提供有利条件。
(1)发挥科协培育功能,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等产业化意识,激活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成果转化的潜力,通过提供高质量科技公共服务产品激发其在技术交易市场中的参与活力。当前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整体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形成了多样化的发展模式,并逐步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关键内容。但是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仍然存在着科技成果转化率潜能未能完全开发、科技成果难以与地方经济相融合、利益共享和分配机制不够完善、共性公共技术平台有待健全、高校与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有待进一步顺畅等一系列问题。中国科协通过高校科协等基层组织,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进行培育,一方面通过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紧密合作,鼓励企业在校合作开发科研项目,培养高层次专项人才,提高科技工作者的产业化意识;另一方面通过为科技工作者搭建公共服务的供应平台,向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者们对其科技成果提供科技成果评估、技术定价等一系列技术服务产品,帮助其科技成果在技术市场上完成推介等活动,增强高校在技术交易市场中的参与程度和活力。
(2)发挥科协信息和资源的集聚优势,通过搭建交流平台,精准对接供需两端,促进高质量科技创新成果产生,推动资本与各创新主体之间的有机融合。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拥有众多科技高端人才、先进的科研实验室、完备的研究中心和尖端科研仪器设备等优越资源,是技术成果和服务产品的供给的重要主体,本应在技术交易市场中发挥积极作用,然而现实情况是当前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高,其中,供需信息不对称与金融支持的缺失是重要原因。中国科协拥有平台及资源优势,能够有效地降低各类技术交易主体的认知距离、地理距离、组织距离和社会关系距离等,通过组建学会与产业的共同联合体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一方面搭建交流平台,通过推广学会企业联合体等模式,促进科技工作者与企业之间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所研究领域的价值与前沿信息,实现企业需求与科技成果对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另一方面向银行和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对符合要求的科创项目进行推荐,发挥其科技金融中介作用,推动技术交易高效开展。2017年4月,中国科协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创新驱动助力工程总结交流会上,举行了“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宁波)创新助力学会企业联合体等4个学会企业联合体签约仪式,以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产业协同创新共同体等3个产业协同创新共同体签约仪式,其参与主体包括学会、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金融机构,积极牵头或参与组建创新助力学会企业联合体和产业协同创新共同体,是全国学会在中国科协支持下深度参与协同创新的新探索。
(3)通过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技术鉴定、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等第三方服务,降低技术交易风险。中国科协在承接转接政府职能的过程中,依靠其专业性和公信力,建立了一系列科技评价和技术鉴定的评价体系,同时为政府政策制定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提供支撑。2012年9月23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要求,“以服务科技发展、科学决策为目标,以客观中立、开放实用为导向,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在科技评价中独立第三方作用,推动建立健全科技评估制度,提供宏观层面的战略评估,促进科技评价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形成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的运行机制。”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提出,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适宜学会承接的科技类社会化公共服务职能将由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承接。根据要求,中国科协随即启动了扩大试点工作规划,扩大试点共遴选推荐68个具备资格条件和履职能力的全国学会,承接了21个政府部门转移委托的86个(类)试点项目,内容涵盖40个学科领域,5000多名高层次专家参与,形成100余项专业工作制度、规范和标准。2016年10月20日,中国科协所属学会召开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试点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标志着扩大试点工作主要任务基本完成,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进入常态化开展阶段。
(4)实施人才资格评价推动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专业技术转移人才的职业培训促进枢纽型技术市场快速发展。人才是推动技术市场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资源,中国科协通过开展人才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认证相关体系的建设,积极探索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才执业资格国际互认,推动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对于当前枢纽型交易市场中稀缺的专业技术转移人才,中国科协将探索培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门人才列为完善助力工程中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与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ITTN)合作,积极推动国内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专业技术转移人才的职业培训,完善人才队伍建设。2014年起,ITTN已经在国内24个城市组织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经理人培训累计43期,邀请到超过100位中外讲师前来授课,培训总学时达到325个课时,累计培训中外学员1618人。ITTN经由科技部业务主管的中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协会授权,发起成立了国际技术转移专业委员会,2018年开始,推动面向全国的中国国际技术转移助理经理人(ITTA)、经理人(ITTJ)、高级经理人(ITTP)考试等认证体系,目前累计共计273位学员已通过考试认证。
(5)监督技术交易行为,并合理引导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技术交易重大问题形成理性关注和有效监督。服务科创企业和科技工作者是中国科协的宗旨,强化科技创新成果保护是服务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新时代技术服务体系的重要一环,对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科协在北京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科协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合作,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专家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决策咨询、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合作备忘录的签署,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科协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加强合作提供了长期稳定的操作平台。2014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科协联合召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科技发展创新座谈会,并聘任丛斌等10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为第二批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随着越来越多的院士专家为相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科技咨询和服务,中国科协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合作取得更多积极有益的成果,知识产权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6)充分利用中国科协天然亲和力,打造国际化平台,集聚优质科技与智库资源,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国际技术转移协作与信息交流。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了共建“一带一路”的伟大倡议,旨在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得到沿线国家的广泛赞同,与相关国家的国际技术转移协作不断增强。在此基础上,中国科协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打造了一批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智库活动和交流平台。2019年9月24日,世界海洋科技大会在山东省青岛市举行,来自20个国家的近百名海洋领域知名院士专家,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700余名专家学者参会。大会的举办旨在加强国际海洋科技领域交流,聚集全球海洋人才、学术、产业资源,打造海洋学术交流高端平台。大会现场组织了海洋成果暨“双招双引”项目对接会,对接会上举行“一带一路”涉海科技成果供需发布对接,完成推介涉海科技成果项目200余个;2019年8月,由河南省植物生理学会和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共同承办的“一带一路”棉花产业联盟构建论坛在安阳市召开,会议上各方专家就国际合作、产业发展、企业国际发展等相关议题进行了报告。该次论坛对于河南省的棉纺企业国际发展提供了交流平台,借助“一带一路”的战略支撑,有利地推动了区域互动合作和产业集聚发展,对于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以及促进我国棉花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我国科技社团促进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面临的不利因素
中国科协拥有庞大复杂的组织网络,如何使各级科协组织在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创建进程中找准合理定位并充分发挥应有效能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当前学界对于中国科协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诸多讨论,总体来看,学界认为中国科协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激励政策和保障制度的缺乏,制约了科技社团作为重要市场参与主体的发展与活力
首先,从组织制度来看,当前我国己陆续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法规,但是这些相关法规尚未形成完整体系,现有法规内容多侧重于登记程序,而在税收减免、人才管理等方面政策作用的发挥不足,从而制约了科技社团功能的彰显。相比英美等发达国家科技社团的多元化、规范化运营,我国科技社团普遍存在“有政策支持,无制度保障”的尴尬境地。27
其次,从参与技术交易活动来看,当前国家政策、规划等对科技社团促进技术转移转化乃至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地位和作用提及较少,相关政策体系和规章制度也不够健全完善,导致科技社团参与技术交易在具体实践上缺乏章程标准可循;在监督方面,缺乏科学的信息公开制度和财税制度,对科技社团的机构建设、财务管理、人才选拔等方面缺少有效的监督和指导,从而对科技社团的自身能力建设产生了制约作用,进而限制了其在枢纽型技术市场的建设进程中功能的发挥。
再次,政府对科技社团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中的作用认识存在偏差,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产生了影响。一方面,一些本该由科技社团承担的部分职能未被政府进行转移,从而导致科技社团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功能优势被遮蔽;另一方面,政府对社团承接能力信任不足,同时社团对政府转移职能的信息掌握不足,二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影响了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效果,科技社团的活力和功效未能充分激发。
2.双层管理和挂靠体制导致部分社团自主性发挥受限,影响了科技社团“第三方”独立性的发挥
首先,在理论上,中国科协各级学会应当由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对其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牵头抓总、规划协调和宏观指导,然而实际上,学会的学术部在分管学会学术工作的同时也分管了学会的组织建设工作,组织人事部仅保留宏观指导工作,这样的工作方式最终导致了政出多门、双层管理情况的出现,并且不同学会间工作标准、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也不尽相同。同时,由于这种不统一的组织构建方式,导致各级科协组织之间存在工作对接的困难,甚至上下级组织之间也存在沟通困难,进而导致中国科协组织总体体系松散化,难以形成紧密联系。
其次,我国许多科技社团组织的发展体制仍然沿袭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多依附于政府部门或者高校、科研院所,行政化倾向较重,缺乏自我发展的动力。赵冬梅和孙继强(2016)28在对江苏科技社团的发展研究中,发现江苏140个省级科技社团中,能够独立运行的只占比49%,且能够独立运行的社团领导还有部分是退休党政群团领导兼职,因此实际能够独立运行的比例更低。双层管理体制和挂靠机制不仅导致一些科技社团自主性得不到有效发挥,并且挂靠体制对科技社团的“第三方”身份产生了干扰,不利于其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市场角色定位,影响了科技社团参与技术交易进程,对技术交易市场化水平发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3.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系,限制了部分科技社团自身优势与特色的发挥
部分科技社团长期依附于主管机关和挂靠单位,缺乏公众影响力,社团发展滞后,工作管理规范程度差,导致工作成效难以转化成社团持续发展优势。根据北京市科协的相关课题研究结果显示,当前许多科技社团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能力水平、敬业精神和人脉关系,由于相关管理制度的不到位,发展中获得的宝贵经验难以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形式进行留存,同时社团忽视了管理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导致社团在理事长或秘书长换届后难以维持原有的发展态势。一些社团随着秘书长的卸任,甚至重新回到依托挂靠单位发展的老路上来。还有一些科技社团未对工作绩效进行有效考核,导致社团自身能力发展薄弱。朱娴娇(2017)29对长沙市科协参与社会管理情况进行了研究,认为长沙市科协长期以来工作绩效考核缺失,工作安排也缺少计划性,存在“想起什么,就干什么”的状况,这对于长沙市科协的核心能力建设以及公共服务意识培养存在消极影响,严重制约了长沙市科协承接转移政府职能的能力和积极性。
4.高水平人才匮乏阻碍了科技社团专业化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
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需要一批具有专业知识与多重能力的全面性人才,不仅具备科技与研究开发等专业化知识,更需要对生产与管理经营具有深刻理解。但是对于我国科技社团来说,一方面,科技社团专职负责人员少、兼职人员多、流动频繁,且老龄化现象严重等问题普遍存在。由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地方性科技社团,其经费筹集主要依靠单位的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与企业资助占比较少,因此福利待遇不高,难以吸引高水平管理人才和专职人才就业。徐顽强等(2018)30在对武汉市科技社团发展问题进行研究时,就认为武汉市科技社团存在“马太现象”:一些已成规模的社团,经费来源丰富,自主生存能力很强,而另一些规模较小的科技社团,经费和办公场所由挂靠单位支持,一旦挂靠单位停止支持,社团就难以运转,在这样的情况下,福利待难以得到保障,因此难以吸引高水平人才就业;另一方面,内部人才培训机制不健全,也是限制科技社团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科技社团内部培训平台非常有限,主要依靠科协会议、学术沙龙、业务培训会议等有限的途径开展,缺乏有效和系统的培训机制,难以带动内部成员提高业务及专业水平。综合来看,高水平人才的缺乏,直接导致了科技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下降,进而影响了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上专业化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
5.科技类公共服务能力和国际影响力仍需提高
当前中国科协各级学会的科技类公共服务能力和国际影响力亟待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方面,当前中国科协各学会组织将工作主要聚焦于学术交流、学术期刊等,对参与决策咨询、科技评估等政府转移职能项目积极性不高,对国家科技决策贡献不足,在国家重大决策中缺少声音,“小中心、大外围”科协创新智库体系还没有很好地形成。提升学会国际影响力方面,张昊东(2019)认为当前中国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国际化程度较低,除了成功推荐龚克当选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主席外,由学会所推荐学者在国际组织任重要职务还比较少,学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相比西方先进科技社团还有明显差距。此外,还需要大力推动科技组织在华设立总部。在西方实施“科技铁幕”的背景下,各学会应该加强民间科技外交活动。熊小刚(2012)31持相似意见,认为当前由中国科学共同体设立可以授予外国科技工作者的国际科技奖数量太少,这与中国的世界大国地位和建设科技强国的目标不相符。
五、对策与建议
科技社团作为学术性群众组织、具有行业背景的科技型组织以及人才密集、智力密集、网络健全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中,应积极参与和支持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全方位增强服务能力,将自身功能作用全面对接到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的需求上。
(一)科协要从自身,同时也要与科技部、地方政府共同做好区域型、专业型和全国性枢纽市场的顶层设计,开展前期的服务创新、市场规范等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
1.协助科技部、地方政府做好枢纽技术交易市场的顶层设计
一是参与并推动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顶层设计,协助科技部、地方政府明确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的宏观定位和建设方向。在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贯彻技术交易市场在国家创新体系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聚焦国家战略和区域、行业需求,助力各具特色区域型、专业型和全国性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第一,结合国家技术转移战略布局,推动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形成既具核心竞争力又各具特色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并推动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链接各类技术交易市场,形成互联互通的全国技术交易网络;第二,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聚焦行业需求推进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行业性专业技术交易市场发展,形成市场化运营机制,建立专业化运营团队,提供专业化、特色化技术转移服务,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专业分工和优势互补关系,形成全链条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体系;第三,顺应国家发展战略,推进全国性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成为全国技术交易网络重要节点,围绕“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和地区,推动其成为国际技术转移网络重要节点。
二是积极参与技术中介服务体系的整体设计,辅助发展和完善综合化、多层次的技术中介服务体系。第一,辅助建立、健全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利用科技社团人才密集、网络健全等优势支持打造全国范围内的完整的技术转移产业服务链、知识产权交易服务链及科技投融资服务链,促使技术市场充分发挥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技术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二,支撑全国技术交易市场人才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研究中心、分中心,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等建设;第三,利用科技社团网络优势和组织优势,推动建立国家、省(市、区)和行业组织间三级立体交叉的技术转移服务协同创新体系,形成互相补益的技术交易市场创新发展格局;第四,对不同类型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类指导、分级评定、定期考核,根据评价结果给予表彰和资金支持,提高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能力,发挥不同层级技术交易市场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是协助制定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建设目标、组建方式和组织架构,探索构建职能一体化的创新型、高效、综合性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第一,依靠科技社团的组织力量和经验优势,推动现有基础条件好、影响力大、辐射面广的技术交易市场在承担集“信息集散、技术评价、市场预测、决策支持、专家咨询、用户服务”等主要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成为技术交易市场服务模式的创新场、有效信息的高效集聚场、技术交易市场品牌构建的领导者、开放共享的技术交易市场信息网络承建者、技术交易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第二,在未来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中,重视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边界问题,重点处理好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与管理部门、与其他交易市场的边界,在组织建设中,明确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核心定位及其与管理部门、与其他交易市场的协调关系,推动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充分发挥行业“龙头”的组织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
2.开展前期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的服务创新、市场规范等相关政策、法规研究,着力优化科技社团参与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
一方面,就目前技术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发展要求,开展前期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的服务创新、市场规范等相关政策、法规研究,争取参与技术交易市场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规划编制,以健全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对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
依托科技社团所具有的专家力量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积累,承接技术交易市场基本法的相关研究,以增进技术交易市场法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性;开展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边界研究,规划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除此之外,参与设计技术交易市场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研究推动技术交易市场服务模式创新及技术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科技投融资支持体系建设等相关政策。
另一方面,开展科技社团参与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的法律和制度研究,强化科技社团激励机制。第一,开展科技社团立法研究,推动从法律角度明确科技社团的法人地位、职责范围、基本权利和义务,为科技社团获得独立的法人资格,解除与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的依附关系及其在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中充分发挥功能作用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第二,全面研究和实施制度创新,完善科技社团管理制度和治理结构,完善鼓励科技社团参与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的制度。深化科技社团“双重管理”体制改革,探索科技社团管理新模式,建立新分类体系和评价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组织方式、运行方式和分配机制;创新制度管理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科技社团参与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的功能定位、权责范围、与其他创新主体间的关系等;此外,加强科技社团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和评价制度等的改革力度,重视科技工作者服务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的激励机制建立。
第三,参与设计并推动出台科技社团参与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的财税支持政策。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研究激发科技社团参与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的税收优惠措施,推动制定科技社团技术交易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并且明确科技社团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评价、技术培训、成果鉴定等非经营性活动的税收优惠,同时研究完善科技工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参与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的激励政策,以此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社团参与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的扶持和保障力度,保护科技社团在技术交易市场的经营所得;在财政政策方面,开展研究并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对参与和支持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的科技社团制定具体的财政支持政策,并以设立专项基金、给予财政补贴、设立年度财政资助计划等形式进行一定程度的财政补贴。
(二)利用学会促进或参与组建中介转化机构的成立,搭建专业性枢纽型平台
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搭建专业性枢纽型技术交易平台。通过进一步突破行政壁垒和组织壁垒,打破内部自我封闭,科技社团能加强不同学科和类型的学会间、学会与科技类行业协会间、学会与其他科技类社会组织间的深层次交流与合作,同时利用科技社团的科技工作者广泛遍布于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研究部门这一特点,科技社团能发挥科技人才优势、网络优势和组织优势,密切科技界与产业界。在此基础上,科技社团可以倡导、支持特定领域的大型企业联合设立成果转移转化公司,协助若干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高水平专业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最终以科技社团为依托构建起产学研联盟,搭建专业性枢纽型平台。
鼓励现有技术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等高级要素市场加强合作,协调推进不同类型交易市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在促进多种类型交易市场对接和融合的过程中,汇聚技术、信息、标准、管理等资源,促进中介转化组织成立并加速专业性枢纽型平台建设。
推动科技社团与重点技术交易市场建立战略联盟,构建专业性枢纽型技术交易平台。充分利用科技社团的专业人才、技术、信息等优势资源和重点技术交易市场的现有条件,建立科技社团与重点技术交易市场战略联盟,从而实现两者间科技要素的集聚、转化以及科技服务资源的垂直整合、跨界融合,提供一体化、全业务链条的专业服务,形成专业性枢纽型平台。
支撑现有基础条件好、资源密集、影响力大的科技社团构建专业性枢纽平台。借助人才、智力、网络、组织管理和标准制定等优势,科技社团可以以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为主体,以前沿科技创新成果为依托,对标国际一流专业技术交易机构,建立高端智库,借重学会的组织优势和全国性网络,大量增加技术交易服务网点,并积极开展国际民间科技交往活动,提高科技社团国际影响力,从而搭建起特定技术领域或行业的专业化技术交易平台(例如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树立行业领域内品牌优势。
(三)构建技术价值评估的价值标准,定期开展科技发展预测
科技评价和科技预测是科技社团的固有职能,应构建技术价值评估标准,健全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并定期开展科技发展预测,为判断技术的先进性和商品化、产业化发展前景提供依据。
研究科技成果的市场定价问题,制定技术定价标准并作为第三方进行技术价值评估实践,建立一套科学的价值评估方法或成果定价机制。首先,利用科技社团的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和智力优势,以技术成果交易价格数据库和定期开展的科技发展预测成果为依托,制定技术价值评估标准、评估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第二,集聚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采用第三方评估的形式,参与技术交易实践活动,促成技术交易以合理的价格达成合作;第三,提高成果交易价格的透明度,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挂牌交易、公开拍卖与成交信息公示制度,对比专家技术评估价值和实际成交价格,进而确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技术价值评估标准,从而提高依据技术价值评价标准指导技术定价的可行性;最后,推广科技成果定价机制,并培养专业技术评估人员,同时给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开发基于人工智能算法的技术交易价格测算系统,优化技术成果定价,为建立技术价值评估标准提供参考,最终确立技术评估的价值标准。首先,鼓励现有的技术交易市场汇集交易价格数据,建立技术成果交易价格数据库;其次,以全国性技术大数据系统为核心,开发技术交易价格测算系统,对于每一具体特定技术,通过系统匹配相关技术领域专家,由众多专家通过系统对技术价格进行评估,再由系统测算出该技术的参考价格;然后,将系统测算的参考价格向技术成果供需双方公开,由供需双方通过谈判、竞价等方式最终确定成交价格,再将成交价格反馈到系统中进行数据分析,并实现技术交易价格测算系统的自优化;最后,以数据分析结果为参考,制定技术价值评估的价值标准。
定期开展科技发展预测的相关研究,跟踪科技前沿技术、预测未来科技热点,支撑并引领科技变革与创新。在开展宏观层面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趋势、方向、战略领域等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微观层面的特定技术的市场供求状况和发展趋势研究,如分析技术产品的现实需求、市场容量和技术相关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竞争状况,以及选择适当的预测模型,对市场潜在需求量进行量化预测,对技术的经济效益进行测算等。在此基础上,结合产业战略的分析研究,把握产业对关键核心技术的需求和供给,挖掘企业的潜在技术需求。
(四)培养专业的技术经纪人队伍,国际化的技术交易人才
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和国际化的技术交易人才,首先,建立科技社团开展技术市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资格认定等专业工作的资质标准,授权部分科技社团组织开展技术经纪人培训工作;第二,通过编制全国通用的专业教材、培养专职教师、制订系统化技术经纪人培训计划,以及制订专业能力考核标准,开展专业化、规范化的初、中、高级技术经纪人职业资格认证;第三,为促进技术经济人参与培训的便利性,可开通专业技术经纪人网络培训课程;第四,规模化专业技术经纪人队伍,可通过建立区域性各层级技术经济人培训试点,建立技术经纪人制度试点高校,以技术经纪人行业组织协会、科技组织联盟等为单位开展集中培训等方式实现。与此同时,及时开展技术交易人才状况调查,参与技术交易人才政策制定,为技术交易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引进和建设专业基金,创新科技金融模式,将资金要素和技术要素紧密集合
开展建设专业基金的组织工作,全方位、多渠道筹备资金。充分发挥科技社团联络广泛等优势,集聚各方资金,吸纳各种企业资金、银行贷款资金、民间资本以及社会闲置资金,以此为基础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项资金。
探索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联动发展,实现技术市场融资模式创新。一方面,进一步拓宽风险资金来源,探索并推动建立多元化的技术创新和采购融资体系。除了积极促进企业风险投资外,还要推动政府、行业协会等非赢利组织建立专项投资基金,吸引国内民间闲置资金和国外风险资本加入技术交易市场,支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权交易融资等新型融资方式,并探索以科技社团担保作为条件促进技术交易,推动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社会投人为补充的多元化融资机制。另一方面,支持技术交易市场的政府采购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建立健全政府通过竞争性方式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支持通过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技术交易市场发展。
(六)建设科技创新信息交流平台(会员制的供需双方信息平台)和政策信息平台
建设互利共赢、开放的会员制科技创新信息交流平台。科技社团作为跨边界组织,具有跨学科、行业、部门、区域、国界等组织网络优势和客观公正性,基于此,科技社团应通过建立全国性科技成果数据库、成果信息检索交易平台和资源流动大数据平台,建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以及会员制的供需双方信息平台,并协调各区域中心技术信息资源,链接国内外各类创新资源集聚的技术交易信息网络,搭建起全国性甚至国际化的会员制科技信息交流平台。同时,组织各种会员研讨交流活动,打破不同主体、部门和行业间的刚性边界束缚,增进信息流动、技术交易双方互信和合作动力,实现主体协同、资源链接、信息对称。
整合技术市场相关政策,推动政策信息平台建设。科技社团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制定科学决策的智囊团,同时具有联系广泛的特点,能够及时掌握最新政策信息,并有效传递政府政策导向信息,推动建设政策信息平台,这有助于科技成果供需双方在政策的导引下,形成对技术的市场需求判断,从而在行为层面作出调整,控制和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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