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肽复合物作为SST药物载体的应用、方法及其融合蛋白复合物
成果类型:: 发明专利
发布时间: 2021-11-12 16:51:02
本发明创造提供了基于Titin–Telethoninβ‑折叠片结构的多肽复合物作为SST药物载体的应用、方法及其融合蛋白复合物,所述多肽复合物含有:(i)多肽A:包含titin分子N端的两个Ig结构域(Z1Z2)的多肽、其同源物、类似物或衍生物;(ii)多肽B:包含Telethonin分子N端的β-折叠片区域的多肽、其同源物、类似物或衍生物;所述多肽B将两个所述多肽A结合在一起构成β-折叠片结构。能够使多肽或者蛋白质类药物在保持活性的同时,有效延长半衰期,更好地在临床上得到应用。
本技术提供了一种基于Titin–Telethoninβ-折叠片结构的多肽复合物作为多肽或蛋白质药物载体的应用。
所述多肽复合物中,所述多肽A为包含SEQ ID NO:6中31-221位所示的氨基酸序列的片段、其保守性变体、生物活性片段或衍生物,所述多肽B为包含SEQ ID NO:2中30-116位所示的氨基酸序列的片段、其保守性变体、生物活性片段或衍生物,且所述多肽B将两个所述多肽A结合在一起构成β-折叠片结构。
本技术还提供了上述多肽复合物作为药物载体的应用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一个或多个多肽或蛋白质类药物的编码序列插入或连接所述多肽A和/或多肽B的编码序列的一个或多个合适位点,获得融合基因,并使融合基因在表达系统中表达获得含有该多肽或蛋白质药物的多肽A和/或多肽B的融合蛋白,然后使融合蛋白和其配合物接触,构成具有药用作用的融合蛋白复合物。其中,所述配合物是指能够与所述融合蛋白形成β-折叠片结构的多肽A或多肽B或另一连接了多肽或蛋白质药物的多肽A或多肽B的融合蛋白。
本技术提供的多肽复合物能够承载的药物,包括在多肽复合物作为药物载体的应用、方法、延长药物半衰期的方法、以及具有药用作用的融合蛋白复合物几个主题中涉及到的多肽或蛋白质药物,可以是能够与下述受体相互作用的多肽或蛋白质药物,包括这些受体的激活剂(agonist)或拮抗剂(antagonist):(a)含离子通道的受体,如N胆碱受体、兴奋性氨基酸受体等;(b)G-蛋白偶联受体(GPCR);(c)酶活性的受体,如胰岛素受体、表皮生长因子受体、生长激素受体、干扰素受体等;(d)细胞核激素受体,如肾上腺皮质激素受体、甲状腺素受体等。
本技术提供的多肽复合物可以抗蛋白酶水解,稳定性较好,其分子量大小在50kDa左右或更高,肾脏不能将其快速滤除;其源自于人体的肌肉蛋白质,由四个类免疫球蛋白的亚基所组成,免疫原性较低;且多肽复合物含有多个位点,在这些位点接入或插入肽或小分子蛋白质而不影响复合物的结构及稳定性;将本发明的多肽复合物作为多肽或蛋白质药物的载体的同时,能够快速地对多肽或蛋白质药物进行设计和改造,构建新型的具有药用作用的融合蛋白复合物,在保持原有药物活性的同时,有效延长多肽或者蛋白质类药物的半衰期,更好地在临床上得到应用。
由此,本技术提供的多肽复合物十分适合作为药物载体,应用于药物制剂领域,前景不可估量。
邹培建,男,博导,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中科院项目百人计划入选者。研究方向,蛋白质的表达、分离、提纯及蛋白质结构与功能的研究,在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并在蛋白质复合物的表达方面居世界领先地位。
孙际宾,博士,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承担科研项目情况: 作为负责人承担20余项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课题、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中科院重点部署项目、中科院STS计划项目、中科院知识创新工程项目、企业横向项目等。获奖及荣誉: 2019 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特等奖(第二位)2015 天津市劳动模范2014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奖,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奖(第一位)2005 德国GBF基金会优秀博士论文奖。研究领域:定位于工业微生物系统生物学。致力于发展工业微生物的先进研究方法,认知工业微生物的高产抗逆分子基础,设计和创造符合工业化需求的微生物。主要研究方向:1、工业微生物的系统生物学;2、氨基酸工业菌株改造与创制。
虽然对Z1Z2/Telethonin复合物这种独特的结构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但对于这种结构在各方面的应用却尚未见报道,而拥有这种结构的复合物在作为药物载体方面的适用性的研究至今也更未涉及。
该项技术的多肽复合物结构以及作为药物载体的应用前期研究共耗时3年多,花费经费50余万元。该技术还需进一步完善,预期需要3年左右,估计仍需投入研发经费50余万元。
该技术在落地转化过程中可以以技术转让的方式与相关单位、人员合作。技术转让金300万。
该项技术可转让对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研发及生产企业、蛋白质药物研发及生产企业、药物载体研发及生产企业、医院等。该项技术转让后其所有权既属于获得该技术的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