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25〕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省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为主线,切实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助力筑牢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坚持央地协同,强化风险源头防控、监测预警、早期纠正和属地风险处置机制,严防风险;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策引导,把握好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坚持守正创新,以问题为导向,立足保险本源,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找准功能定位,优化产品和服务,大力实施提质扩面。到2029年,形成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务持续改善的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培育打造资产配置稳健均衡、偿付能力充足、治理有效和内控健全的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全省保险密度、保险深度居全国前列。到2035年,基本形成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和服务丰富多样、监管科学有效、具有较强区域竞争力的保险业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央地协同加强监管,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
1.严格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严格审核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穿透审查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和关联交易行为。推进监管制度、机制、工具和手段的改进提升,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和资产负债联动监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对专业性法人保险机构的差异化监管。
2.严肃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源头治理,严肃查处销售误导、套取费用等行为,坚决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违规代理退保等行为。紧盯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稽查检查处罚力度,坚决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关键人、关键事和关键行为。推进保险中介机构规范提质发展。
3.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加强监测分析,健全预警体系,建立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拓宽风险处置资金来源,强化保险机构等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强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监管责任,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风险处置属地责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提升产业服务能力,护航经济健康发展。
4.服务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系列保险扩面增效,开发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类保险,推广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知识产权类保险,力争覆盖科技活动全过程和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支持保险机构组建服务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鉴证、咨询机构。
5.服务绿色产业发展。积极发挥绿色保险在应对气候变化、能源低碳转型、环境污染防治、工业绿色制造、碳汇能力提升、城乡建设降碳、交通运输低碳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开展环境、社会、治理(ESG)风险保险业务。推进新能源汽车保险提质降费,深化新能源汽车保险综合改革。
6.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出口信保服务模式。加快保险服务贸易产业能力建设。发展对外工程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稳步开展境内外币保单业务。
7.服务海洋经济发展。加快发展船舶保险、货运保险等航运保险,推动航运再保险业务发展,提升航运产业综合承保能力和国际化水平。支持宁波打造航运保险重要枢纽城市,服务一流强港建设。发展海洋渔业互助保险。
(三)强化民生保障功能,服务共富示范区建设。
8.助力健康浙江建设。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的政策衔接,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扩面。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加快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信息交互。推动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性与商业性有机联动,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体系。支持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职业学校共建介护服务体系。
9.助推养老保障体系完善。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推动企业年金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发挥财富管理和代际传承功能。鼓励保险机构整合社会化养老服务设施和资源,探索“保险+社区”养老服务共建计划,赋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纵深推进康养保险集成改革创新,支持杭州、宁波、温州等市开展“养老金融+养老服务”模式试点。
10.建立健全普惠保险体系。推动普惠保险扩面提质,扩大保险服务区域、领域和群体。优化新市民、新业态等保险保障供给,加大对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保障力度。探索建立工伤保险补充保险制度。积极发展新型家庭财产保险、生育保险。大力推广意外伤害保险。推动普惠保险产品标准化、通俗化、简单化,提升服务便利性。
11.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提高主粮作物和重要农产品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稳步推进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林业保险,探索开展农产品品质保险、农业产业链保险、农村基础设施保险等险种。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强化科技赋能,优化保险勘察、定损、理赔等业务流程,做到应赔尽赔。
(四)发挥风险管理功能,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体系。
12.助力公共灾害救助体系建设。健全保险应急服务机制,完善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提升保险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体系中的作用。持续探索巨灾保险试点,拓展巨灾保险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层次巨灾保险保障机制。
13.加强风险减量体系化建设。深化“保险+服务+科技”模式,强化保险事前防灾、事中减灾、事后救灾赔付等风险管理功能,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标准体系。探索开展重点领域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助推气象、食品安全、环境治理、网络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风险减量管理。探索开展影视相关保险服务试点。
14.推动保险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聚焦社会治理堵点难点,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司法援助保险、政府救助责任保险等险种功能作用,探索多领域建立保险、调解、仲裁、法院多方参与的纠纷调解机制。深化警保合作,迭代升级非伤人交通事故“浙里快处”机制,推广高速路产数字直赔和全国通赔模式,强化交通安全治理和矛盾纠纷化解。
(五)强化资金融通功能,优化融资结构。
15.支持重点领域融资。积极对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主动融入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核心任务,加强与重点保险机构、中国保险资管协会紧密合作,搭建对接平台,创造条件满足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收益性要求,引导保险资金更加精准服务“十项重大工程”,为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提供长周期资金支持。
16.加大股权投资力度。发挥保险资金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作用,支持保险资金在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私募股权基金、未上市股权投资等形式,为企业提供权益性资金支持。鼓励保险机构通过与省内重点企业、产业基金等联合设立创投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等形式,支持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积极争取保险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试点落地。
17.助力企业融资和降本减负。扩大保单融资覆盖面与规模。规范发展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积极探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等试点。推动保险机制在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关税支付、诉讼保全、政府采购等领域的保证金替代运用,有效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六)强化要素支撑,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18.推动法人保险机构高质量发展。推动我省法人保险机构优化股权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完善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加强长周期考核,研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资本补充机制。支持各法人保险机构依托股东资源,发挥业务优势,加强产业协同,不断做优做强。支持深耕细分市场,尽快在科技、航运等专业领域形成品牌竞争力。加快推进省渔业互保协会和宁波渔业互保协会改制,支持设立我省渔业互助保险独立法人机构。支持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19.提升数智化水平。加快保险机构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加强数字化服务能力,丰富面向消费者的保险服务场景。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强化数字普惠和智能风控,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进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保险领域应用,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和数据安全管理。支持各地在保证数据安全合规前提下,积极推进公共数据在保险领域创新运用。探索建设保险数据协同创新中心。
20.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坚持“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提高纯洁性、专业性、战斗力。完善市场化高管选人用人机制,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才。实施保险人才储备计划,制定完善保险高层次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引育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和高校共建精算教育中心,培养精算人才。鼓励高校院所将保险学与保险产业相关学科交叉融合,加快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
21.树立保险改革示范样板。发挥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先行优势,坚持“全域保险+保险全产业链”发展路径,深入开展理念、平台、体制机制创新,深化保险生态体系建设,不断强化央地共建机制,积极融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再保险中心建设,促进国内外交流合作,全力打造保险改革市域示范高地。
三、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全省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协调工作体系,省委金融办、浙江金融监管局双牵头,强化统筹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发挥行业管理优势,立足职能,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强化政策协同,规范政保合作流程,合理统筹在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绿色低碳等领域政策引导作用,探索完善运行机制。鼓励其他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与我省法人保险机构在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开展战略合作。加强各级政府为保险人才在安居、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支持个人保险代理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办理居住证。完善正向激励机制,总结推广成功案例和经验做法。加强保险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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