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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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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人才办(人才工作局),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构建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柔性引才机制,我们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构建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柔性引才机制,鼓励支持企业以多种形式柔性引进区外高层次人才,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是指自治区企业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合作引进、退休特聘等多种形式引进,且不改变人才原有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区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自治区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助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协同配合。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柔性引才秉承“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理念,坚持“聚焦产业、需求导向、注重实效”原则,采取“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契约管理、绩效激励”方式,重点聚焦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鼓励支持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柔性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帮助企业解决技术研发、生产实践及人才培养的问题困难。

第五条 申报自治区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引才企业须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满3年。

(二)柔性引进人才所从事的专业方向与引才单位需求相契合,与引才单位签订了聘用协议或劳务合同,约定了引进方式、任务目标、完成时限、预期成果和引进费用等。

(三)柔性引进人才每年累计来宁工作时间须在2个月以上。

(四)引才单位给柔性引进人才实际支付的薪酬(含所得税)每人每年不低于5万元。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的柔性引才方式主要包括:

(一)顾问咨询。引才单位通过聘请区外人才担任顾问,为本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挂职引进。引才单位通过选拔或邀请区外高层次人才到本单位短期(3年以内)挂任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提供人才智力服务。

(三)兼职引进。引才单位通过与区外人才签订协议,以特聘兼职的方式,聘请其担任技术顾问、首席专家等开展工作。

(四)合作引进。引才单位与区外企事业单位或人才签订协议,通过联合攻关、成果转化、技术转让、共建平台、项目合作、人才培养等多种合作形式,为引才单位提供技术或智力服务。

(五)退休特聘。引才单位通过特聘的方式,吸引已经退休的区外高层次人才为其提供技术或智力支持。

(六)其他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柔性引进人才方式。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七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助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经费拨付等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所属企业申报补助项目的初审初评、实地核查、推荐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申报评审流程

(一)组织申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通知要求组织企业进行申报。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助每年组织1次,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二)报送资料。申报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助须填报自治区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助审批表,提交申报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单位银行账户复印件、引进人才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或劳务合同复印件、柔性引进人才来宁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人才基本情况、来宁累计工作时间及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带培带教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等)、申报单位为聘用人才支付劳动报酬的银行流水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柔性引进人才聘期内来宁工作的相关证明、企业诚信承诺书等资料。

(三)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后,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查,确定拟推荐对象,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评审认定。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初审推荐对象进行评审,提出补助对象建议,提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审定。

(五)公示发布。补助企业名单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党委人才办联合印发补助文件。

(六)资金拨付。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将资金拨付至补助企业。

第四章  资金支持及监管

第九条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来宁工作期间,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带培带教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经评估按所付薪酬的30%给予企业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最长可补助3年。

第十条 自治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受补助企业业绩、诚信情况的监督管理,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所拨付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不再受理该企业引才补助申报。

第十一条 已享受自治区引进科技创新团队补助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5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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