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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报告 | 中国绿证有望得到国际认可

发布时间: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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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绿证将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实现全品种和全电量覆盖,这意味着中国的绿证进入了全覆盖运行的“2.0时代”。随着绿证机制的升级,困扰中国绿证多年的海外认可难或将迎来转机。

绿证2.0时代,5个“首提”明确唯一地位《通知》的印发,为中国绿证发展打开了新天地,劈出了中国绿证发展的“2.0时代”。关于绿证的适用范围、覆盖范围、环境属性等,《通知》中出现了多个首次提到的说法:首提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绿证是中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绿证对应电量不得重复申领电力领域其他同属性凭证”,明确了未来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环境属性均由绿证证明。目前市场有各种“绿证”,《通知》发布后,乱象将得到清理。《通知》也为划清绿证与CCER(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项目的界限提供了基础,未来CCER等环境权益市场,或仅可纳入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首提中国可再生能源不可申请国外绿证。“中国可再生能源电量原则上只能申领核发国内绿证。”,确定了中国可再生能源项目原则上不可再申请I-REC等国际绿证,从源头上防范了环境权益资产和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首提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生产的唯一凭证。“绿证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相较于去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对于绿证属性的说明,新增加了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的唯一凭证这一说法。首提绿证对可再生能源的全品种和全量覆盖。“对全国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这表明绿证结束了之前的“试运行”状态,进入全品种、全量覆盖的新时期。首提能耗“双控”新规。“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笔者认为这是本次通知中最重磅的一条,这是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的重要一步,标志着中国的能耗“双控”向着管控更精准、更科学的方向迈进,这也将对地方经济发展及可再生能源发展形成巨大的利好和激励。

5个首提,是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对绿证体系和能耗“双控”体系做出的最新、最准确、最科学的指示,并对现有政策中不明晰之处予以明确,确保了绿证的多个唯一地位,形成了绿证发行和使用的清晰脉络,将为绿证发展形成全面的引导和保障。

1.0时代,绿证为何难被国际接受?在绿证的主要购买者中,出口企业和跨国供应链上的企业是特别的存在。他们因为国际规则或者跨国客户的要求,需要购买绿证,以减少间接排放或者满足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要求;同时,某些部门的企业也按国内政策要求,以绿证完成能耗“双控”考核。因此,在面临国内国际两个规则体系时,出口行业企业、参与跨国供应链企对中国绿证实现国际认可需求迫切。但据笔者调研,下游跨国客户或者海外机构很少接受中国的绿证,这让企业感到困惑与焦虑:为什么不能用中国绿证?个中原因非常多,有绿证及配套机制不完善之处,也有国际市场对中国的绿证体系不熟悉,而造成的“无意识歧视”。事实上,在1.0时代,中国绿证就已经被最主流的国际可再生能源使用规则所认可和接受了,但是“有条件”地接受,这就是中国绿证在实操中少有被使用的原因。有条件地接受中国绿证,来自RE100对中国绿证的技术评估结果。RE100(可再生能源100%)是全球最有影响力的可再生能源使用倡议组织,其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技术导则影响力巨大,几乎是国际供应链认定可再生能源使用的“黄金标准”,也被SBTi(科学碳目标)等组织接受,RE100和SBTi的参与方涵盖了全球大部分的跨国公司、龙头企业等。

图片图1-RE100对中国技术评估报告的结论(2020年8月)RE100在技术评估报告中总结,由于中国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环境价值可能在多个机制下被重复开发(如CCER下也可以开发可再生能源的环境价值,用于碳排放抵消),不满足RE100对绿证必须拥有完全的环境属性的要求,因此要求使用中国绿证时,必须要买回被重复开发的环境权益,并提交强有力的可再生能源使用证明,证明环境属性没有被出售、转让或在其他地方被声明使用。在RE100最新的技术导则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如果需要使用中国绿证,需要买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过的所有碳抵消量,并同时提交强有力的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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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RE100最新技术导则对于使用中国绿证的附加条件(2023年5月)

但大部分企业难以满足RE100提出的条件,他们既无法获得同一度电的其他环境属性证书(下文解释为何无法),也几乎无法提交RE100要求的载有全部环境属性的可再生能源使用证明,因为没有官方机构或者公司能出具这样的证明。纵使企业能够完成所有的“有条件”,处于供应链的企业也面临着下游客户不接受的情况:绿证+其他证书+声明的形式太过复杂,会增加下游的核验成本和合规风险,因此大部分下游客户仍要求上游企业提供被无条件认可的能源属性证书。在RE100有条件接受之外,绿证的配套机制不完善,也是其难以被用于国际规则碳排放核算的原因:中国没有发布基于市场的电力消费组合和电力排放因子,在现有的电网排放因子体系下,若在碳排放核算时,将绿证电量所对应的间接排放按照零排放或者减排量计算,会出现重复计算的问题。因此,即使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消费凭证被RE100接受,其自带的环境属性也无法被SBTi接受,因为前者仅要求用绿证去证明可再生能源消费,而后者则是将绿证的环境属性用于实际的碳排放核算,而环境属性的重复计算是不可被接受的。浅看以上规则,逻辑似乎严丝合缝,但事实上,规则制定方对中国绿证机制的“不熟悉”与“歧视”,全部藏在了相关的条款中:首先,RE100规则对于中国的绿证和CCER体系是不熟悉的。RE100目前认为的绿证环境属性可能在其他机制中被重复开发,并用于碳排放抵消,指的主要是CCER机制,CCER是在中国签发量最大的核证自愿减排机制。但是,绿证机制的启动和CCER的停止签发都是2017年,这意味着,2017年后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质上已经不会产生CCER了;而绿证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认购工作,次月对当月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核发绿证。所以绿证和CCER的签发时间并无任何重合,不存在RE100所认为的环境属性重复开发问题。其次,RE100规则对中国的绿证认定具有“歧视性”。国际绿证I-REC在中国也签发过不少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其在中国的项目不具备任何特殊性,意味着RE100所谓的绿证的环境属性可能在多个机制中重复开发的情况,I-REC在中国的项目同样会有,并且I-REC在开发时,其体系也无法验证该项目是否已经通过CCER开发过环境价值。那么,RE100对I-REC的认可度如何呢?从技术导则上来看,答案是:完全认可,没有任何的附带的“有条件”条款。问题来了,为何在几乎同样的情况下,RE100规则对I-REC是完全认可,但对中国绿证是“有条件”认可呢?这是对中国绿证机制的“歧视”吗?笔者无从得知,希望RE100能给出答案。

因此,可以确认的是,虽然中国的绿证体系建设本身存在不足,但RE100由于缺乏对中国各政策缺乏更科学的调研和了解,对中国绿证进行了“一刀切”式的“有条件”认可,带来的影响更大,不仅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采购负担,也阻碍了中国绿证的发展。

中国绿证将开启国际认可新进程在通知出来后,打破中国绿证“有条件”认可的最重一锤已经落下:三部委联合明确“绿证是中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绿证对应电量不得重复申领电力领域其他同属性凭证”,以上表述,宣告可再生能源环境属性归属混乱的时代已经结束了。此前RE100无法确认绿证拥有全部环境属性的结论,在通知发出后,更是完全不符合中国的现状了。待CCER的最终实施规则出来,若进一步从文件层面确保与绿证的项目界限(目前看来CCER或许仅会纳入自发自用的分布式项目),中国绿证被RE100无条件承认的基础已经完全具备了。当然,为了继续提高绿证的认可度到RE100以外的规则,以及早日实现绿证和碳排放核算的协同,笔者建议以下工作可以同步开展:一是完善电网排放因子体系。上文提到,SBTi和RE100虽然在对可再生能源项目认定上采用同一套规则,但由于目标不同,中国绿证要进一步被SBTi接受,还需要发布相应的基于市场的电力消费组合和电力排放因子,解决绿证在碳排放核算中的环境价值重复计算问题。二是尽快建立注销和失效机制。当前中国绿证只能交易一次,一次交易完成即视为已经确认拥有和使用环境价值,因此在没有注销和失效机制下,也能正常运行。但未来随着绿证二级交易市场的建立,若要进一步确保绿证机制的科学性,则必须建立绿证的核发-注销-失效机制,规范绿证有效年限,并将注销作为确认使用绿证环境属性的最重要一步,以确保绿证的环境属性仅被使用一次,并满足相关国内外规则要求。三是早日与RE100、SBTi等组织展开对话。绿证2.0时代开启后,中国的绿证体系有了全面且科学的更新。建议早日与RE100、SBTi等组织展开对话和对接,推动依据实际运行情况,对中国绿证体系进行重新评估,公正、客观地无条件认可中国绿证,解决中国企业面临的中国绿证海外接受度低的问题。

 

(作者为中国碳中和五十人论坛特邀研究员,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特邀研究员;编辑:马克)

资讯来源:财经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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