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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2-11-24 21: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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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科技成果信息,提高科技成果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治区科技厅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2018年以来,科技厅先后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明确登记对象和条件,促使科技成果登记数量大幅提升,年登记数量由2018年的229项增长到2021年的628项,年均增长40%以上。

  202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科技成果汇交与应用,修订科技成果登记政策,强化科技成果登记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机衔接,政府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成果须全部汇交登记,鼓励非政府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促进科技成果汇交与应用,在吸收借鉴浙江、江苏、湖南、广东、广西等省(区)做法基础上,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和登记职责、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和条件、科技成果登记的政策激励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十九条,包括总则、职责、登记范围和条件、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发布、异议处理及注销、支持措施和附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成果的分类。对应用技术类、基础理论类、软科学类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科技成果登记的概念、科技成果登记应遵循的原则。二是明确了科技成果登记职责。科技成果登记实行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宁东基地管委会、高校和科研院所负责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推荐、审核等工作。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三是明确了办法适用的范围、登记的主体及成果权属的规定、登记的条件。成果登记的范围明确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单位研究开发,或属自治区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区外合作研究开发产生,或区内单位引进并实施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按验收、评价、行业准入和知识产权授权分三类,明确通过验收、结题的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课题的科技成果,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评价的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自主设立的科研开发项目,以及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水产和畜禽新品种证书,已发布实施的自治区、国家级施工工法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可直接进行登记。四是明确了成果登记信息的使用、发布的方式和不能发布的情况。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面向全社会公布科技成果信息,提供查询和共享服务,促进科技成果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登记的科技成果信息,可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汇交平台、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召开新闻发布会、编制《宁夏科技成果汇编》、科技成果路演等形式进行发布,并定期向国家科技成果网推送。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损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及其他不适宜发布的科技成果信息不得发布。五是细化了科技成果登记提出异议的处理办法。明确了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的途径、解决异议的处理办法。明确了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办法。六是明确了科技成果登记的政策激励。明确登记的科技成果可提名科学技术奖励、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作为认定各类科技型企业、申报各类创新平台、确定相关财政补助资金、评价创新人才团队的重要依据等支持政策。


  来源:自治区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