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试点城市(园区)> 新闻详情
点赞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组织通则(2022年版)

发布时间: 2022-09-02 11:37:50

23
1345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学会组织通则

(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家、广西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广西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的组织工作,促进学会的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广西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广西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广西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要贯彻国家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广西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应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广西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具有区域特色的广西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自治区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广西特色新型智库;

(七)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通过新媒体等形式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第二章  加  入


第一节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由广西科协业务主管的自治区级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符合国家、广西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

(三)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四)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提交广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七)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己成立的广西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二节  申请流程

第七条  登记成立学会时,申请广西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申请流程为:

(一)申请筹备。自治区级学会发起者向广西科协提交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发起者向广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材料有《关于申请广西科协作为xx学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拟任学会负责人名单(含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章程草案、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拟发展会员名单、支撑单位的意见等相关材料。

(二)筹备会员(代表)大会。自广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下发《社会团体名称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起者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接受个人或单位的入会申请,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学会章程(其中党建工作须写入章程),产生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学会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将报批材料报广西科协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报送材料有《关于召开xx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及大会方案(含议程)、筹集注册资金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出具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拟提请审议的选举办法、拟提请审议的会费标准、拟发展的会员名单、支撑单位意见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登记。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应在15日内将申请登记材料经广西科协备案后,再向广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申请登记材料有《社会团体名称核准通知书》、(交复印件,验原件)、《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会议纪要、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经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会员名册、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已经成立的自治区级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广西科协的,事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广西科协提出申请,经广西科协批准后,到广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材料有《关于申请广西科协作为xx学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请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学会成立批复件、学会负责人名单(含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章程、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会员名单、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支撑单位的意见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具备条件的学会自正式成立或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广西科协之日起,30日内在学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相关材料报广西科协。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接受广西科协管理,执行广西科协决议和决定,承担广西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十一条  学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受审批其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根据业务范围开展各项学会活动,围绕发展大局,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积极开展学术研讨、课题研究、科普咨询、科技创新等活动,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高、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  学会应向广西科协备案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

(四)会员名册、会徽;

(五)理事、监事信息;

(六)党组织信息;

(七)年检材料、会员(代表)大会、重大变更信息等;

(八)重大活动信息;

(九)报纸、期刊和编辑发行出版物(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内部出版物)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材料;

(十)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十一)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广西科协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学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章程;

(二)负责人信息;

(三)组织机构信息(含业务主管有效期);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

(五)学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广西科协、广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第十六条  对学会进行动态管理。

(一)对已成立的学会,自本《通则》通过次年起,每5年进行一次总体评估;对新成立的学会,自成立次年起,每5年进行一次总体评估;

(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学会党建工作、学术活动、科普、科技服务、年检结果、审计结果、学会负责人履职、参加科协组织开展重大活动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广西科协是否继续作为学会业务主管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会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一)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无故不参加广西科协组织的活动等问题的,广西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或对学会进行通报批评;

(二)存在履职不力、组织涣散、多次无故不参加广西科协组织的活动等问题的,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广西科协将视情节责令限期整改、警告或不予通过年审;

(三)给予警告或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能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广西科协研究同意后,解除业务主管关系并提请广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撤销登记。

(四)受到处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广西科协资助项目。

第四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会  员

第十八条  承认学会章程,符合学会会员条件,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学会会员。

第十九条  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二十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与学会的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科学技术交流的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有条件的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依规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学会的活动;

(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有条件的学会,可建立会员基层小组。

第二十五条  学会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可委托市级学会、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二十七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主要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学会依据学会章程规定,每四至五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

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开展换届筹备工作。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一个月,应向广西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一个月前报广西科协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会换届后,应在15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广西科协备案。按照广西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广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通则第三十五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理事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五)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十一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十二条  调整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学会要逐步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第四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节  学会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学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学会负责人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学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四十八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

第四十九条  聘任制的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聘任;非聘任制的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须按要求到广西科协和广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五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一条  学会负责人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广西科协同意后方可选举,报广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聘任)。

第五十二条  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学会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学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第五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五十五条  理事长(会长)一般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广西科协同意并获得广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制的秘书长原则上不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节  办事机构

第五十六条  办事机构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向广西科协报告。

第五十八条  支撑单位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学会应根据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学会,应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

第六十条  具备条件的学会办事机构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第七节  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第六十一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学会的组织基础。

代表机构是学会在办公场所所在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六十二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广西”、“全区”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学会承担。

第六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六十五条  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六十七条  学会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六十八条  学会不得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六十九条  未经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七十条  有条件的学会分支机构应成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七十一条  学会应及时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广西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会要加大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七十三条  学会决定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四条  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八节  会  费

第七十五条  学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七十六条  学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七十七条  学会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七十八条  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学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十九条  学会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十条  学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则第七十五、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节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二条  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十三条  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四条  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六条  学会注销登记、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节  变  更

第八十七条  学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和修改章程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变更办公场所、注册资金等事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同意。上述变更事项经广西科协同意后,到广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脱离、终止与清算

第八十八条  学会脱离与广西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广西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脱离。

第八十九条  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广西科协审查同意后,到广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十条  学会注销前,须在广西科协和办事机构支撑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  学会经广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二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科协和广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通则是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之一,适用于广西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

第九十四条  本通则的解释权归广西科协。

第九十五条  本通则经广西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