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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6-23 10: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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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为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力布局,进一步优化产业基金发起主体及其职责、决策流程和出资比例等,我市日前出台了《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府产业基金的定义、运作原则,明确了组织结构和各主体的职责,规范了基金设立运作、投资要求和基金退出机制,提出了加强基金管理监督和报告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管理。

  在基金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中,《管理办法》明确政府产业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产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其中:基金管委会为产业基金最高决策机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产业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作为基金法人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均由嘉兴长三角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投集团)组建。同时,明确了基金管委会、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监管部门、长投集团、基金管理公司等主体的职责,共同推动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在基金设立运作中,《管理办法》要求产业基金采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等模式进行运作。对不同运作模式,出资比例不同。“定向基金”模式,产业基金出资上限不超过5亿元(含)。产业基金具体出资金额参照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产业基金出资金额分类确定。根据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发起主体的不同,遵循不同的投资审批程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导,并申请产业基金出资的项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投资方案,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决策机构决策后,报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长投集团主导项目,由长投集团提出投资方案,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由长投集团决策机构决策后,报基金管委会审议。

  在基金退出中,《管理办法》提出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明确退出方式的,在达到退出条件时,通过约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投资项目发起主体提出退出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审批后实施。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未明确退出方式的,须按公允价格转让退出。产业基金的退出应遵循同股同权原则,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可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在管理监督和报告中,《管理办法》明确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应委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同时,我市将加强对产业基金的绩效管理,促进产业基金有序运行,并建立产业基金管理运作的定期报告制度,年度报告由市财政局报基金管委会备案。对于重大风险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

  据市财政局金融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健全政府产业基金三层管理架构,完善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管理,调动县(市、区)基金招商的积极性,促使各级产业基金联动,提高产业基金投资效率,高效精准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全市重点产业项目招引培育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发挥产业基金在优化生产力布局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