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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22 16: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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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等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推动全市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2021年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不是北京人,但我居住在北京,我与这座城市若即若离,我想看到它的时候,就打开窗户,或者走上街头;我不想看到它的时候,我就闭门不出。我不要求北京应该怎么样,这座城市也不要求我。我对于北京,只是一个逗留很久还没有离去的游客;北京对于我,就像前面说的,是一座别人的城市。我觉得作为一个作家,或者说作为我自己,住在别人的城市里是很幸福的。

一、支持方向

2021年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和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等重点商务工作。根据年度资金使用方向,第一批项目主要包括实体零售行业创新转型升级、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标准化和智慧化菜市场示范创建等事项。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采用事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及标准见《申报指南》。

三、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材料原则上通过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提交(商务部另有要求、申报资料难以扫描上传等情况可依据该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方式提交),具体流程如下:

(一)注册登录。项目申报单位在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http://113.207.106.31:8000/)注册后登录;项目申报使用管理手册可在“使用帮助”栏目中下载查看。

(二)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规定填写申报材料,其中,附件25、附件26、附件27为所有项目的必报材料,可在线填写、保存和下载;其余对照《申报指南》中各项目申报材料清单准备,并按规定格式上传。

(三)在线初审。属于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级项目的,申报材料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市商务委;属于市级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将相关材料直接提交给市商务委行政审批大厅初审。

(四)项目入库。经初审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对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项目,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到市商务委行政审批大厅(收件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南滨路162号能源大厦2栋;联系人:唐丹、李赢;联系电话:62661008、62661099)。

(五)项目评审及公示。市商务委按规定及程序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对拟支持项目予以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规划引领,强化项目支撑。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五届九次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全市商务领域“十四五”发展重点任务,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谋划实施一批重点项目,以项目带动产业、以产业推动发展,提高商务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二)主动靠前服务,推动政策落地。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发挥好身处一线的优势,主动走进企业,深入宣传中央、市级和本地出台的商务产业发展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切实问题,为商务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加快工作进度,提高申报质量。申报日期截止后原则上不再受理项目申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属事责任,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评估等方式筛选推荐一批符合政策导向、发展基础较好、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优质项目,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特此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2月4日

2021年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申报指南

部分项目

实体零售行业创新转型升级项目

申报指南

一、支持事项 

支持实体零售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连锁化创新转型发展。

二、支持标准 

对实体零售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连锁化发展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40%,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资金资助。

三、申报主体 

由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务委。

四、申报条件 

1. 在重庆市范围内注册的实体零售企业;

2. 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实施并投入运行的数字化改造(注释1)、智能化运营(注释2)、连锁化发展(注释3)的实体零售创新转型项目。

3. 项目实施后,带动企业2020年度零售额及网络零售额同比实现正增长。

4. 申报项目未享受过市商务委相关资金支持。

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事项 

(一)支持国内外零售企业在我市开设全球首店、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

(二)支持商业综合体、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积极引进零售品牌首店。

二、支持标准 

(一)对新开的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零售品牌首店,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品牌首店层级、数量(不少于3个)、运营情况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三、申报主体

由企业向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区县初审合格后再上报市商务委。同一项目仅能一个项目主体进行申报,不同主体不能重复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品牌首店应在重庆地区注册,于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开设,并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

(二)申报单位入驻重庆后,运营稳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效应。

    (三)申报项目未享受过市商务委相关资金支持。

标准化和智慧化菜市场示范创建

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事项

支持中心城区(原主城9区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创建标准化和智慧化示范菜市场,原则上每个区支持1个项目,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个项目。

二、建设期限

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

三、建设标准

(一)经营环境“超市化”。打造场内干净明亮、卫生规范、分区销售的经营环境。

(二)基础建设标准化。具备规范完整的卫生设施、给排水设施、供电设施、通风设施、消防设施、垃圾处理设施、清洗设施、检验检测设施以及出入口及通道和综合办公环境。

(三)营销方式智能化。通过与电商平台合作,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引导提倡无接触销售和支付,做到线上销售产品场内全覆盖。

(四)运营管理规范化。完善管理制度和各类台账、场内商品做到明码实价、计量器具和票据票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智能监控和信息推送全面有效,管理规范有序。

(五)食品安全“放心化”。加强进货管理、做好入场检测、确保劣品清退、明确禁营项目、完善溯源系统,场内提倡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

四、资金支持标准

对纳入支持范围的示范创建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环境改造、智慧化平台建设、智慧化标准化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

五、申报主体及流程

由中心城区内符合条件的菜场运营(管理)单位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综合审核择优推荐一个企业向市商务委申报,并出具推荐文件。市商务委按规定及程序审核后下达项目计划。

六、申报条件

(一)市场智慧化标准化升级改造意愿强烈,有保障项目实施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项目建设计划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

(二)市场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摊位数量30个以上。

(三)具备无线网络条件,能提供足够带宽,能确保智能化设备正常使用。

(四)市场经营方食品安全意识强,能积极主动配合开展产品溯源和检验检测,配备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台账及日常系统操作(会基础电脑操作)。

(五)市场现经营环境基础条件较好,管理规范有序。

(六)近三年内企业无违法违纪和不诚信记录。

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

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一)加强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在产地就近建设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配备产后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冷藏等设备,补齐农产品供应链“最初一公里”短板,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重点支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流通企业加强产地移动型、共享型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使用效率。

(二)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重点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现代冷链物流管理理念、标准和技术,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备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温度监控等冷链设施设备,建立覆盖农产品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物流体系。

(三)提升供应链末端惠民服务能力。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或者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完善末端销售网络,发展联合采购、统仓统配等模式,降低流通成本,提升便民惠民服务功能。鼓励支持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展标准化、智能化改造,提高便民能力和水平。

(四)提升标准化和品牌化水平。重点支持建立覆盖本地特色优势农产品种养加工、检验检测、质量分级、标识包装、冷链物流、批发零售等环节,国标、地标、团标、企标有机结合的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推动标准推广应用,打造一批地域特色突出、产品特性鲜明的区域公用品牌,开展品牌推广,提升标准化、品牌化水平。

二、支持标准

经评审合格的项目统一纳入备选支持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将按照《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发﹝2019﹞11号)精神,结合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择优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支持补助标准。

三、申报项目类型及实施内容

(一)农产品供应链龙头企业项目。面向市级和区县农产品流通骨干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电商企业、农产品出口企业等,选取基础好、成长性强、引领示范作用大的核心企业,着力培育订单农业、农商对接、集配、产销一体化模式,提升农产品惠民终端供应链服务能力。重点支持农产品供应链龙头企业和大型农民合作社开展产后商品化设施建设、以冷藏运输车为重点的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改造、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及产品研发、物流包装设计及品牌建设;支持农产品电商龙头企业完善产地集预冷、清洗、分拣分级、包装等多种功能的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新建和改造电商平台,开展包装设计及产品开发,购置与改造物流设施设备,开展品牌建设与推广及线下网点建设;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完善跨境电商平台、建设物流设施、构建跨境流通体系。

(二)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项目。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地建设和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预冷设施、产地流通加工、包装设施及仓储设施,配备产后清洗、加工、预冷、烘干、质检、分级、包装、冷藏等设备,推动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三)提升供应链末端惠民服务能力。重点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或改造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完善末端销售网络,发展联合采购、统仓统配等模式,降低流通成本,提升便民惠民服务功能。鼓励支持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展标准化、智能化改造,提高便民能力和水平。

中央商务区提档升级建设

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事项    

支持我市中央商务区各片区以《重庆中央商务区提档升级行动方案》为指引,围绕空间布局优化调整、重点产业提档升级、国际活动集聚培育、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服务环境提质增效等“五大行动”策划实施项目,推动中央商务区提质发展。

二、支持标准

对纳入支持范围的中央商务区提档升级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补助支持,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市商务委下达项目计划后,拨付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后期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验收达标情况拨付补助资金尾款。

三、建设期限

建设期3年,即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

四、申报主体及流程

由符合条件的中央商务区片区管理机构向属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属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商务委申报。市商务委按规定及程序审核后下达项目计划。

五、申报条件

(一)中央商务区片区建设持续见效,具备提档升级的良好基础。

(二)申报主体有积极推动片区提档升级的强烈意愿,有推动项目建设的组织保障及工作力量。

(三)属地区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央商务区提档升级建设,将其整体纳入本地区重点项目,推进实施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可靠的政策保障。

市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

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事项   

支持区位优势明显、改造提升基础好、有较强辐射力和消费吸引力的商业步行街开展改造提升,打造高品质的市级示范步行街。

二、支持标准

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市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补助支持,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市商务委下达项目计划后,拨付补助资金的50%;项目建成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市商务委复核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尾款。

三、建设期限

建设期2年,即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四、申报主体及流程

由符合条件的步行街管理(运营)机构向属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属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商务委申报。市商务委按规定及程序审核后下达项目计划。

五、申报条件

(一)步行街以带状或网格状街道建筑形态为主体并向周边适度延伸,商业及服务设施高度聚集,禁止、限制机动车通行或有效做到人车分流,发展潜力大、区位优势明显、带动作用强、有较强辐射力和消费吸引力。

(二)申报市级改造提升试点项目的步行街原则上长度应在600米以上,街区销售金额应在20亿元以上。

(三)申报主体有积极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的强烈意愿,有推动项目实施的组织保障及工作力量。

(四)属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步行街改造提升建设,将其纳入区县重点项目,推进实施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可靠的政策保障。

夜间经济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事项   

(一)夜间经济核心区。支持主城都市区“两江四岸”核心区域,按照《关于加快夜间经济发展促进消费增长的意见》(渝商务〔2020〕227号)要求,围绕场景打造、业态丰富、品牌创建、创新升级、完善配套等重点方向,推动夜间经济核心片区提质建设,打造“不夜重庆”夜间经济核心承载地。

(二)夜间经济示范区。支持基础条件好的夜间经济集聚区,按照《关于加快夜间经济发展促进消费增长的意见》(渝商务〔2020〕227号)要求,围绕优化空间布局、丰富业态发展、完善配套环境等重点方向提质发展,积极创建夜间经济市级示范区。

二、支持标准

(一)夜间经济核心区。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夜间经济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市商务委下达项目计划后,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50%;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尾款。

(二)夜间经济示范区。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夜间经济示范区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市商务委下达项目计划后,由区县按规划推进建设,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三、建设期限

(一)夜间经济核心区。建设期2年,即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二)夜间经济示范区。建设期18个月,即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

四、申报主体及流程

(一)夜间经济核心区。由主城都市区“两江四岸”核心区涉及区域的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委申报。市商务委按规定及程序审核后下达项目计划。

(二)夜间经济示范区。由符合条件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委申报。市商务委按规定及程序审核后下达项目计划。

智慧商圈示范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事项   

支持有基础、有条件的城市商圈或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围绕政用、民用、商用方向,着力构建集政府管理、商业运营和消费服务为一体的公共信息平台,持续推动“智慧+行动”,推动建设“线上+线下、商品+服务、零售+体验、高效+便民”的智慧商圈(智慧化城市商业综合体),提高智能化服务水平。

二、支持标准

对纳入智慧商圈示范试点项目的城市商圈,每个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补助支持,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纳入智慧商圈示范试点项目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每个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补助支持,最高补助50万元。

三、建设期限

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

四、申报主体及流程

智慧商圈的申报主体为城市商圈管理机构或商业综合体管理(运营)单位,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属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商务委申报。市商务委按规定及程序审核后下达项目计划。

五、申报条件

(一)城市商圈或大型商业综合体发展态势好,具备开展智慧商圈示范试点的良好基础;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商业信誉和诚信经营良好。

(二)申报主体有推动智慧化建设发展的强烈意愿,有推动项目实施的组织保障及工作力量。

(三)有可持续的智慧商圈建设规划(方案)及投资计划。

(四)属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智慧商圈建设项目,将其纳入区县重点项目予以推进,并落实配套政策和资金推动项目实施。

市级猪肉储备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事项   

对自愿承担市级猪肉储备任务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财政补贴。申报猪肉储备规模为500吨以上,储备猪肉品种可以为I号、II号、III号、IV号、六分体和白条肉。

二、支持标准

对承担市级猪肉储备任务的企业,按280元/吨每月的标准给予补助,用于补贴资金利息、仓储保管、人工等费用。

三、申报主体及流程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商务委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企业。

(二)自有或长期租赁(租期长于储备期)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储存能力在800吨以上的储存冻库。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储存技术力量、经营能力和稳定的销售网络渠道。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五)在2021年4月1日前,自有500吨以上且质量合格的冻猪肉库存,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能够承担社会责任,服从市政府的调动。

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事项   

对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设立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予以奖励。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以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美元)为基数,按2%的额度予以奖励(人民币)。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及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大数据、智能制造类制造业项目,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三、申报主体及流程

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商务委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重庆辖区依法完成注册登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按规定完成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四)外方实际到资超过500万美元,且在未来两年内没有减资、撤资计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