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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 2021-05-14 发布来源:秋凡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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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通过介绍国外发达国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的现状包括总体概况、服务及运营模式等,结合我国发展技术转移服务业机构出台的政策与发展现状,得出我国应从政策环境、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改进等启示。

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而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这一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因此,技术转移机构既有一般中介机构的职责,同时,兼具将技术成果从实验室转化到工业应用中的扩展功能。本文就国外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情况、服务和运营模式进行综述,并对比我国在促进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方面出台的政策和措施,最终提出促进我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的几点建议和思考。

一、国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有关部门对技术转移进行考察与研究以来,技术转移活动受到世界范围内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研究机构及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发展,将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建设,看作是政府推动知识和技术创新、传播、扩散、转移的重要途径,支持、鼓励其发展壮大。

(一)国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总体概况

1980年以来,美国颁布了包括《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等20余部与技术转移有关的政策与法案,资助各大学的研究成果与专利独家授权或永久授权转移给产业界。美国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国立科研机构相继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美国国会还通过立法建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合体(FLC)和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等国家级非营利性技术服务机构。目前,美国形成了以160家非盈利组织、240家技术转移办公室及研究技术应用办公室、500多家民间中介、顾问机构为主干的技术转移服务系统,推动了美国技术转移服务业的飞速发展。

德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数量大、实力强。代表性的有:德国技术转移中心、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和弗朗霍夫协会,三者在定位和服务侧重点上是有明显的层次和分工。德国技术转移中心,是国家级的公共技术转移信息平台,为全国性非盈利公共组织,主要提供技术交易服务业、咨询服务和专利及信息服务,并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开辟技术创新方向且提供各方面帮助;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则为完全市场化运作,成为政府、学术界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平台,提供更加深层次的咨询服务(一般咨询、专家咨询、管理咨询等)、研究开发、国际技术转移和人力培训等;弗朗霍夫协会,为半官方办企业性质的全球性应用科学研究推广机构,协会凭借自身的物质基础,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资源,直接为德国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研发的服务,具有重视合作研究、建立战略合作平台及为企业提供技术发展方向等特点。

1998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旨在促进大学和国立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的《关于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让的法律》,启动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战略,日本的技术转移机构由此诞生和发展。到2016年8月,被承认的技术转移机构有37家,其中,2家机构还获得了认定,获得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协助办理专利申请的费用减免手续。其中,以东京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关西技术转移机构、东北TechnoArch这三家经营状况最佳。

(二)国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类型

根据技术转移机构的属性差异,国外将其分为依托政府的非盈利技术转移机构、依托高校和研究机构的非盈利技术转移机构及依托企业的盈利性技术转移机构三种类型。

依托政府的非盈利技术转移机构,是由政府主导成立或与政府有业务关系,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服务机构。这类机构数量少,但在整个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其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及经费来源都由政府决定。如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联邦实验室联盟(FLC)、联邦实验室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ORTA)、德国的弗朗霍夫协会和德国技术转移中心、日本的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JST)和日本中小企业事业团(JASMEC)都是以政府为背景的技术转移机构。

依托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技术转移机构,也以非盈利形式存在。以美国为例,美国很多大学与研究机构都设立了技术转移机构,经过实践探索,美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创造了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ARF)模式、麻省理工学院首创的第三方模式和斯坦福大学首创的OTL模式三种运行模式。其中,运行最为成功的是斯坦福大学首创的技术许可办公室(OTL)模式。

盈利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以获取利润为目标,以股份合作制形式进行公司化经营的机构,这些机构服务专业、质量较高,已经成为技术转移的中坚力量。如美国的全企网络公司(TEN),TEN是一个高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指导服务等全面有效的服务,为高科技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又如,英国技术开发和技术转移的核心机构——英国技术集团(BTG)是一家商业化运作的科技中介机构,致力于从市场需求角度出发挑选技术项目,通过寻找、筛选和获取技术,评估技术成果进行专利保护,最终实现技术的商品化。

(三)国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运行模式

经过实践探索,类型多样的国外技术转移机构,创造了各种不同的成功运行模式,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创造的三种运行模式。此外,还有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英国牛津大学——ISIS创新公司等机构的运行模式,也是国内技术转移机构学习借鉴的标杆。

麻省理工学院首创的第三方模式。1912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FrederickCottrell发起成立了美国首家专门面向大学的校外专利管理公司——研究公司(ResearchCorporation,简称RC),RC独立于所有大学。1937年,麻省理工学院与RC签署协议,将学院的发明提交给RC,由RC掌管专利申请和许可事宜,由RC负责专利申请和许可事宜,收入与麻省理工学院四六分成,从而开创了大学技术转移的第三方模式。第三方模式下,学校既完成了技术转移,获得了专利许可收入,又不会影响学校名声,因此,许多大学纷纷与RC签订协议。斯坦福大学首创的OTL模式。斯坦福大学成立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ofTechnologyLicensing,简称OTL)亲自管理专利事务,即出面申请这些发明的专利,再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

斯坦福大学首创的OTL模式,引来众多大学的仿效,麻省理工学院引入OTL模式之后,学院的技术转移工作很快便有了起色,OTL模式现已成为当代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标准模式。

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运行模式。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从联邦实验室和部分大学的技术机构获取信息,再通过自身的网络以及与6个地区技术转移中心的信息网在全国范围内寻找企业,并由中心介绍实验室和企业接触,促使企业和研究机构达成技术合作意向。在这一过程中,中心的专家网络会参与技术评估的工作,同时,中心会视具体情况收取一定费用。中心在整个技术转移过程中是一个信息交换的场所,并充当了“介绍人”和“担保人”的任务。

英国牛津大学有限公司模式。英国牛津大学主要通过其下属ISIS创新公司,把大学的学术研究活动与商业运作有机结合起来,创造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有限公司模式”。其运行模式为:牛津大学所有的科研成果,首先由大学研究服务部通过许可的方式转让给ISIS创新公司,公司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成果商业化的特点,选择采用特别许可、衍生公司或联合投资的方式将其商业化,完成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对成果转化后产生的,属于牛津大学的经济效益全部回馈到牛津大学、研究人员、学院(系)以及英国牛津大学有限公司等。

二、国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技术转移的主要管理机构,包括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中国技术交易所、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中国创新驿站以及各省市科技厅等,已初步形成由科技行政部门主导、各部门分工协作,以及由广大社会力量参与的技术转移管理服务机构体系。

(一)促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的政策措施

经过近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技术转移转化的政策法规体系。当前,我国关于技术转移的法律制度建设,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促进科技发展的基本法律;二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三是,专门的技术转移政策法规。

国家层面出台的促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法律要点,主要集中在国家政策层面上提出要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专业服务机构,强调其对于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及优化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在国家实施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到部署具体任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后,各省市也随之出台相关政策。例如,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湖北等省市制订相关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和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力度创建或培育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湖北、山东等省针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的创建和转化促成,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和奖励制订相关政策。经过对比发现,各省市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建设专业机构相关政策制订上,都将建设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作为主要手段来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二)我国技术转移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现状

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日趋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已具雏形。一是,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取得显著成效。自2001年9月,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在高等学校已有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基础上,首批认定了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六所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目前,科技部共择优选定了六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455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效推动了我国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和质量提升。二是,跨区域技术转移协作网络逐渐形成。目前已建立区域性、行业性技术转移联盟30余个,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中小企业创新支持系统——中国创新驿站站点91家。三是,区域性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各省市已建有技术(产权)交易机构30多家,技术交易服务平台10余个,技术市场管理与技术转移从业人员50余万名。技术转移服务体系的逐渐完善,有效促进了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专业化服务不断发展,科技服务业态逐步形成。

另外,在机构类型上,主要可划分为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独立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政府所属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所、技术产权交易所等6种类型;在服务模式上,主要有“技术集成经营模式”、“技术熟化推广模式”、“需求导向一站式技术转移模式”、“产业技术研究院模式”、“科技创业孵化转化模式”、“网上技术市场模式”、“科技创新资源统筹平台模式”、“技术商务紧密融合模式”等服务模式。日趋多元的技术转移模式,有效促进了技术要素与资本、人才等要素的紧密融合,加速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各省技术转移工作发展主要做法

一是,以统一的行动方案统筹推进技术转移工作。例如,湖北省深入实施“科技成果大转化工程”,(编者注:目前已暂停)通过建立省科技厅各处室科技成果转化目标任务和绩效考核办法,采用奖励性补助项目对市州科技局绩效考核等方式,构建市州科技局、省科技厅对口处室、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和湖北技术交易所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是,加速推进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首先,各省市注重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技术交易市场,例如,浙江省大力加强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湖北省开展“科惠行动”,广东省加快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其次,各省市注重通过加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建立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考核机制,对考核优秀的示范机构给予奖励,引导和支持本省技术转移机构做大做强。再次,部分省份还制定出台促进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补助政策。例如,湖北省制定出台《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最后,各省市加大对技术转移人才的培养力度。例如,广东、湖北、上海等省市将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纳入人才专项计划。

三是,加快产学研深度融合。一方面,加大对产学研合作的财政资金引导力度。例如,广东省组织实施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和应用型研发专项,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另一方面,以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例如,广东省通过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等方式加强产学研创新平台建设。

四是,加大政策激励力度。一是,推动职称评审改革,激发科技人员成果转化动力活力。例如,广东省、福建省充分发挥职称评审“指挥棒”作用,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条件,建立了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二是,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例如,湖北省出台《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技术标准研制创新、组建天使投资基金、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等科技创新活动实施系列财政奖补。三是,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健全多元化投融资体系。例如,江苏省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制定了《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启动江苏省科技保险风险补偿工作,大力发展科技保险,有效促进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我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

总体规模偏小,自身实力不足。大部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较为单一,并且业务面较窄,大部分机构仅停留在培训、对接等浅层次服务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参与重大项目机会少,没有在技术转移中发挥主导作用,难以满足精准服务以及企业与产业转移的个性化需求。

从业人员较少,业务水平不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一项融合多学科的创新型智力服务产业,其行业的发展非常倚重和依赖于人才服务的建设和发展,专业服务人员的匮乏,已经成为制约各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发展的通病。

服务定位不准确,专业化程度不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到方方面面众多的行业领域,不根据自身的服务模式特点提供精准、专业的服务,就难以在众多机构中脱颖而出,多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存在广涉猎、不专业的弊端。

(二)政策环境支撑方面的影响因素与现存问题

完善的政策体系是保障行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和先决条件,湖南省在规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相对是不健全的,重要文件的缺失导致机构建设标准不一、行业发展不规范、行业发展动力不足,难以形成规模化市场,从而影响了机构的服务效能。要保证湖南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健康长远的发展,必须要强化和完善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等基础性制度条件。

另外,社会公众对技术转移机构认可度低。在目前“中介免谈”的社会状况下,公众对技术转移机构认可度低是必然的。社会对技术转移机构存在偏见,技术卖方绕开技术转移机构直接办理合同,这使得技术转移机构举步维艰处于困惑的境地。因此,主流媒体应对典型技术转移机构加大宣传力度。

四、我国加快技术转移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的对策

(一)机构自身建设运营发展方面

首先,主动作为,扩大机构规模。机构应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以扩大机构的规模,做品牌服务机构。其次,注重人才,提高专业素质。要注重人才的培养,把人才摆在机构发展的重要位置,出台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以吸引更多的复合型人才加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机构。

再次,挖掘潜力,转变服务模式。机构本身应转变思想,改变提供简单牵线搭桥的服务方式,找准服务行业定位,在深层次服务、专业化服务方面挖掘潜力。

最后,加强自律,改变行业乱象。机构应制定自身的管理规范、服务规范,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二)政策环境和资金保障方面

用政策撬动和保障政府充分发挥规范、引动、扶持及监管作用。充分发挥政策的规范作用:针对机构发展良莠不齐、没有统一规范和标准的现实情况,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成立原则和标准;引导作用:政府与行业要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特点,积极引导行业分工和协作,引导、鼓励机构做大做强做专,最终实现有效缩短科技成果产业化周期的目的;扶持作用:规定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并且设立资金用于机构的建设,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人才培训基地,培育大量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监管作用:制定和完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评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打造一批品牌机构。

另外,应加大财政科技投入。优先保障科技创新重点支出,落地实施政府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政策,综合运用前补助、后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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