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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委办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三级”包保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04月30日 发布来源:辽宁省农委办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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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市委农办,大连市海洋发展局,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三级”包保责任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沿海各市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渔船“三级”包保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渔船“三级”包保责任制工作方案,明确包保人员,细化责任分工。对已有包保工作方案的,如有与本方案要求相悖的内容,要及时调整修改,与本次印发方案保持一致。

  二、加强宣传工作

  沿海各市要利用多渠道,采用多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渔船“三级”包保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号召社会公众和组织关注支持,让渔船船东、船主深入了解包保、理解包保、支持包保,为渔船“三级”包保责任制落实创造条件。

  三、加强督导检查

  沿海各市要加大对渔船“三级”包保责任制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对因包保人员工作失职、监管不力,包保渔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按《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责任倒查追责办法(试行)》追究相关渔船包保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本《通知》印发后,原《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包保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渔发〔2021〕474号)同时废止。

  中共辽宁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18日

  抄送: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委、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三级”包保责任制工作方案

 

  为健全完善渔船包保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全省所有海洋渔业船舶的县、乡、村三级包保人员和包保责任,实现“有船必有人员包保、包保人员必须履职尽责”的管理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沿海县(市、区)党委、政府,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村“两委”应根据辖区内渔船数量和管理能力,分别安排若干名副县级干部、乡级干部、村干部,按照副县级干部包乡(镇、街道),乡级干部包村(社区)的方式,承担辖区内所有渔船包保工作。原则上每名副县级干部、乡级干部、村干部分别包保渔船数量不得超过500、300、100艘。若承担包保任务的领导干部发生变化,本级党委、政府负责及时补充、调整。

  承担渔船包保工作的副县级干部、乡级干部要对所包保区域内的渔船包保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掌握包保区域内渔船包保人员情况,若包保人员发生变化应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时补充、调整;伏季休渔期间,组织相关包保人员严格落实船籍港休渔制度;定期组织相关包保人员开展渔船安全隐患大排查;推动包保渔船落实渔船交易制度;协调解决所包区域内与包保相关的各类问题。

  (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分别安排至少一名同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至少安排一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别协助承担包保任务的副县级干部、乡级干部开展渔船包保工作。若协助包保人员发生变化,由派出单位及时补充、调整。

  承担包保工作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协助包保工作的人员、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协助包保工作的人员以及负责渔船包保工作的村(社区)干部,负责具体实施包保区域内的渔船包保工作,逐级向上级包保人员报告工作中存在问题,对于解决困难的问题,由副县级包保干部报县(市、区)党委、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全面掌握包保渔船基本情况和包保渔船交易情况等,建立渔船信息台账,做好信息收集,定期组织检查包保渔船《安全执法检查清单》落实情况;对北斗信号异常或具有违法倾向性、苗头性的渔船,立即核查、召回;极端天气、防台防汛、禁渔禁航等预警信息发布后,调度包保渔船就近避风、回港以及禁渔禁航指令执行情况,每隔4小时统计汇总一次渔船应急处置情况,直至所包保渔船全部应急处置到位;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和涉外渔业宣传教育,及时传达渔船安全及管理有关要求。对包保渔船拒不执行召回指令、拒不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外省籍渔船拒不执行停航整顿指令的,逐级反馈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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